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
附件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
附件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提纲)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