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上)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困惑,结合新《公司法》修法内容,徐汇法院专门制作《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并正式对外发布。

《风险提示》系统梳理了企业在商业谈判、操作流程、交易规范、权责边界等四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点,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八类共二十二条具体经营风险提示。

本期【企业家学法】专栏带您学习《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上),一起来看→

01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禁止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新《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提示:

本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禁止兼职的规范范围,即限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除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外,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可以在非营利性的组织,如各种学会兼职。建议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高管是否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做排查,并做好宣传教育,必须时可以请公司高管签署未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承诺书。

02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举措之一即引入以审计委员会为核心的单层治理架构,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2017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指出,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可见,本条系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肯认,并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部组织机构,将代替监事会成为公司新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使公司仅具有单层治理机构。

03

公司对有限认缴制作出妥善安排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若存量公司股东无能力或意愿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出资的,可以采取减资、缩短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注销公司等措施。若通过减资措施,建议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操作;公司若通过缩短出资期限应对上述规定,建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此外,提示公司有违法减资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减资程序。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即公司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未单独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该行为影响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权利。

04

股权受让人应对转让人出资情况及标的公司债务做好尽调

认缴制下的出让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以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第2款又对股东转让已届期未出资股权或者出资瑕疵股权的出资义务作出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系善意的,可以豁免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对转让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实缴情况、资信能力以及公司债务等进行必要调查,并留存相应调查材料。受让人经调查发现受让股权后确实存在承担出资义务风险的,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增加转让人及标的公司保证陈述及赔偿条款。当然,转让尚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人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增加受让人的承诺事项及赔偿条款。

05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并形成有效决议

06

公司可以通知未出资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本条是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是新增的重要规则。股东失权决议有效应当满足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缴纳,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由除担任董事职务的未出资股东以外,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

07

公司或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则已经从“支付不能”被变通为“停止支付”概念。故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件既包括公司主观上不愿意清偿到期债务,也包括公司客观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条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主体包括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原标题:《【宪法宣传周·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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