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2、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道德或其他责任的制度。行政责任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承担者,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促进其规范化运作。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尽职尽责、高效运作。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
(2)妨害税款征收。
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亦为逃避缴纳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行政处罚。
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了不同的罚款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罚款;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罚款。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要求必须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倒买倒卖发票,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协助偷逃骗税,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未按规定回避,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