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注意义务的定义,它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的危险,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之合理的注意而对一般人负有的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危险的发生,以避免或减少受害人遭受损害,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
拉伦茨将一般危险的“开启和维持”作为注意义务的发源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路径包含危险的合理可预见性、控制可能性,其中可预见性是注意义务成立上处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位置,这是因为“只有当某人在行为时知道该结果可能发生,我们才能说行为人具有避免该结果发生的能力”;控制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更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危险源或对被侵权人实施及时的救助行为。
(一)建群行为开启危险源
(二)网络空间治理规范赋予其管理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而负有注意义务。负有物业管理职责的群主承担注意义务,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1.受害人信赖期待之可能性,而对负有职务的人产生了信赖;
2.从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角度出发,群主对侵权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邻近性,从而有可能并比较经济地予以控制,所支出的社会成本更小。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有过错;二是要有因果关系,所谓“因过错侵害”表明的是因果关系的存在;三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只有在满足了三个要件之后,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事实,并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
对于责任承担方式,也应与其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相适用。比如,被侵权人遭受的是精神性损害后果,那么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责任,基于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
在法律政策和司法个案的努力之外,也提醒网络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作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群主应承担管理责任,担负起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由此,共同推动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