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C4
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无轨电车
N
有轨电车
P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附件3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附件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Y=5,K=0使用规定: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