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如何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要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通常需要收集和审查以下类型的证据:
2.行为证据:如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异常一致的内容,或者报价规律性异常(如轮流中标、报价接近底价等),这可能是投标人互相透露信息或者商定报价的结果。
4.其他间接证据: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接触、交易记录、财务账目等,也可能间接反映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四)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五)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前款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串通投标者有何种资格限制措施?
1.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串通投标的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对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黑名单制度: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等政策文件,对串通投标的严重失信主体,可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黑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包括限制或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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