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5)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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