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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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本法第2章第1节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法第21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就会引起纠纷。本法第54条还http://www.taiwan.cn/flfg/flshy/200804/t20080415_625420.htm
2.《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评析《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重要之法律地位。《物权法》颁布,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奠定其坚实基础,《物权法》充分肯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物权法律规范、《物权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53/5417.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https://www.dzwww.com/weiquan/falvshequ/jingjifa/200208/t20020831_2246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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