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工作规定,我们不能为您推荐劳动争议、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敬请谅解!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问题1.无劳动合同下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您手中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签署。若公司一方承认并提供您手中的劳动合同,则应按照合同所述内容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若公司一方不承认该劳动合同,也没有另外拿出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应当认定为双方没有成立书面劳动合同,与此对应的,您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作为后续维权的基础,并且在高额补偿的请求下使公司提供原本的劳动合同。。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提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未成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成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不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即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不与您订立合同,但不满一年的,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留任或离职的补偿
若您仍想留在该公司,则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应由公司立即补订劳动合同。
若您不想继续留在该公司,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您可以在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依据以上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您可以由此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违规加班和克扣加班费问题
1.加班的事实证明
2.相应的补偿
关于该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由《劳动法》第36条,
同时有《劳动法》第41条,
关于赔偿,有《劳动法》第44条规定: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公司应当赔偿您以上的相应报酬,包括加班期间的工作报酬(1.5倍工资)、休息日的工作报酬(2倍工资)和法定休假日的报酬(3倍工资)。
此外,由《劳动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总而言之,您可以对公司要求赔偿:
1.原本的加班报酬;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若公司未拿出双方签署的合同);
3.离职经济补偿(若您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4.此外,还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向您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三、离职与维权流程
您可以与公司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前往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由《劳动法》第79条,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明确自身的诉求,列举自己请求哪些赔偿与相对应证据,以及是否希望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提出留任或者离职。劳动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您的诉求,结合一、二部分有关法条做出裁决。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