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因为法律优先仅仅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领域。
2、法律保留原则:
(二)民主立法原则
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
简述行政立法的种类有哪些
一、简述行政立法的种类有哪些
1、行政立法的种类包括: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