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的部署,我们党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其首要问题就是明晰其框架结构。有了明确的框架结构,各种党内法规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当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呈现出效力位阶、调整领域和功能作用上的三维结构。
效力位阶之维
一套科学的规则体系,为了维持体系的内在统一,其各项规则均有效力高低之分,这就构成了效力位阶。下位阶的规则必须服从上位阶的规则,所有的规则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规则。以我国国家法的法律体系为例,其法律位阶十分鲜明,从宪法到规章,由上至下,其效力层层递减。对于党内法规体系而言,在效力位阶的维度上同样具有层层递减的结构,可分为四级:党章,除党章外的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调整领域之维
如果说党内法规体系的效力位阶之维,是从纵向的视角考察党内法规的上下设置,那么党内法规体系的调整领域之维,则是从横向的视角考察党内法规的左右分布。所谓规则的调整领域,是规则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以我国国家法的法律体系为例,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横向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对于党内法规体系而言,同样存在着在调整领域维度上的横向结构,可以分为六个部分:综合性的党内法规、思想政治方面的党内法规、组织人事方面的党内法规、作风方面的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方面的党内法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
其一,综合性的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对全党范围内的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例如,历次修订的党章就是典型的综合性党内法规。其二,思想政治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党内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对党的思想建设有很大关联,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三,组织人事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党内组织建设和干部人事方面的问题,与党的组织建设有很大关联。一方面是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另一方面是干部人事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四,作风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党员的干群关系、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与党的作风建设有很大关联,比如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五,反腐倡廉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的廉政情况,与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很大关联,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其六,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民主权利问题,比如《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