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知网被引数top10(民诉刑诉)

注:“高被引”论文是指被引用频次相对较高,被引用周期相对较长的学术论文

1.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

【作者】李浩

【期刊】法学研究(1996年04期)

【被引数】604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的审判方式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步步深入,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不适应性日渐显现。本文通过对我国调审结合审判模式中四组矛盾的分析,论证了调审分离的正当性,并提出了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2.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

【作者】傅郁林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04期)

【被引数】575

当代世界三大诉讼模式的审级制度沿着不同发展脉络,不约而同地汇入三级结构,其中蕴藏着一些共同原理,比如终审法院规模控制、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层和权力双向制约、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当事人权利事项与法官裁量事项界线分明,等等。这些技术规范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能否实现其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制于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在技术原理上呈现为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柱型结构。这种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一系列技术困境,造成滥用审判权和滥用诉权行为的双重失控,加之时代变迁和司法正当性基础的嬗变,突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最后,作者对中国建立有限三审制设想将面临的多方面困难进行了定性的预测。

3.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作者】范愉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03期)

【被引数】466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然而,这种程序受各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运行情况及其效果迥然各异。当前,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也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设想或改革目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理,以及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引进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中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应该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

4.民事诉讼收费考

【作者】方流芳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03期)

【被引数】433

我国恢复民事诉讼收费近20年。讼费征收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成为法院的一统天下,财产案件照“诉讼标的”收费成为一个不可质疑的定律。本文通过研究转型时期讼费征收制度的现状,探求其来龙去脉,揭示一些内在的紧张关系,诸如:讼费征收和诉权保障、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国家和当事人分担司法费用的合理限度、外来的“诉讼标的”模式和本国法律对创造性思维的需求等。作者的意图是以一个具体制度为话题,引申出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正当性的思考。

5.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

【作者】肖建华

【期刊】比较法研究(1999年02期)

【被引数】409

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即使当事人间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这个诉讼群体也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所以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实体来进行诉讼。又由于一个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么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就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群体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关系,提出了“赋予特殊的行业团体诉权”的观点。

6.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

【期刊】法学研究(2003年01期)

【被引数】397

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简易程序”林林总总,其理念基础和价值取向并非仅是“公正和效率的衡平”,更不是以缩短审理期限或提高结案率为惟一标准计算的“效率”;简易程序对司法公正某种程度的“牺牲”绝不是当事人被迫的、单向的、非理性的、或没有利益回报的,相反,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形态中,合理设计和恰当适用的简易程序恰恰通过满足当事人多元需求而维护司法的正当性。本文通过对繁简分流的理念基础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改造。

7.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

【期刊】法学研究(2000年05期)

【被引数】363

本文提出,构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应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转换为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改造这一程序的具体路径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重构再审的法定事由。

8.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

【作者】江伟

【期刊】现代法学(1996年03期)

【被引数】360

从当初继受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到形成目前的理论体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珊地走过了四十七个春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系列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的相继出台,中国逐渐步入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异军突起时,“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向何处去”问题就现实地摆到了民事诉讼法学家们面前。民事诉讼法学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如何重新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化,从而使民诉法学由注释法学转变为理论法学?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能够大致描绘出民事诉讼法学今后的发展方向。

9.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作者】张卫平

【期刊】法学研究(2004年06期)

【被引数】359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标准过高,实质是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为此应当改革起诉制度,将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相剥离,实行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实体争议审理并行的“二元复式结构”。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法院内部机构也应当调整,取消现行的“立审分立”原则,不再设立立案庭。

10.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作者】王亚新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1期)

【被引数】342

本文认为,中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及顺利运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改革的背景在于审判工作的功能转移和法院在社会体系内的地位变化,改革是法院在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新的条件下对民事、经济审判中效率性问题和正当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反应。作者导入了“调解型”和“判决型”这两种关于程序结构的理论模式来分析审判方式改革所具有的含义和面临的困难。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指出,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在于调解过程和判决过程的分离及重新有机地结合。

1.刑事和解初探

【作者】陈光中;葛琳

【期刊】中国法学(2006年05期)

【被引数】970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2.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

【作者】刘凌梅

【期刊】现代法学(2001年01期)

【被引数】892

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刑事和解的产生、蕴涵、实践和发展作了系统的介绍,并提出了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构想。

3.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作者】陈瑞华

【被引数】835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4.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

【作者】向朝阳;马静华

【期刊】中国法学(2003年06期)

【被引数】755

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是其制度化的根据。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包括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通过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的考察,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在现行法范围内,刑事和解的近期方案的设计可以以刑事自诉与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制度为背景。中期方案的设计可在对微罪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事和解的对象与范围、适用条件、提案与受理、过程调控、法律处置诸方面。刑事契约一体化则构成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远期方案。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作者】陈卫东

【期刊】中国法学(2016年02期)

【被引数】69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6.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期刊】法学研究(2002年02期)

【被引数】667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7.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

【期刊】中国法学(1997年02期)

【被引数】608

什么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正义起源于何处?刑事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有哪些要求?坚持实现程序正义有何意义?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作出一种初步的分析和考察。笔者将试图证明: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与其能否作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

8.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作者】龙宗智

【期刊】法学研究(2004年02期)

【被引数】598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9.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

【作者】陈光中

【期刊】人民检察(2006年10期)

【被引数】595

2006年4月11日至13日,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秉承开放的精神,立足自身,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联系,邀请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卢建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吴玉章研究员等四位专家就刑事和解、证据运用、刑事政策与检察工作等话题作了十分精彩的学术报告,为年会增添了浓厚的学术气氛。本文征得四位专家同意并经整理订正,特此刊发四位专家的报告发言,以飨读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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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初二英语文章及翻译(精选8篇)会计英语中的句子要陈述事实, 力求准确直白, 因此较多使用非谓语动词、介语短语、不定式短语等来代替句子中的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句子结构紧密且简洁明了。 例如: 1) The accumulated portion of the cost taken as depreciation to date is subtracted from its original cost to obtain the book valueof assets.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iiiwtj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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