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就是“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法治领域改革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2018年1月19日,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古人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我说过,“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

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

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2014年10月20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THE END
1.每周学法宪法的基本知识宪法创制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人民制定宪法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部新的宪法的制定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 http://zczj.haibei.gov.cn/xwdt/ztzl/czpfzl/9128471.html
2.宪法,与你我息息相关!关于宪法的二三事 2024 宪法宣传日 01 宪法是什么? ——国之根本大法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E3MTYwOA==&mid=2650629468&idx=2&sn=9cd25cfd94ca6dda8b9082fde53e46f8&chksm=bea3966b89d41f7dcea385a591d2a344092d14f8981f96b966d37b5f81c0dbba26e3990429a7&scene=27
3.在我国,其他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判断对错)1.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发布:2024/12/6 0:0:2组卷:0引用:2难度:0.7 解析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刑法 B.民法 C.宪法 发布:2024/11/29 15:https://www.jyeoo.com/shiti/9108351a-3154-4715-bf52-7325218c69d3
4.为什么所有的法律都要根据宪法来制定所有的法律都要根据宪法来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国体、政体、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因此,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无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bf628622a99da5000808
5.陈训秋: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决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强调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http://www.legaldaily.com.cn/xjpfzsx/content/content_8900933.html
6.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总和吗律师普法不是。国家所有法律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理论法等。可见宪法是众多法律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要以此为基础。故宪法的变动必然引起普通法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https://www.110ask.com/tuwen/13130035608519432908.html
7.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区别(为什么不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宪法肯定是最重要的依据,根本大法。但是宪法在很多方面,都讲得比较笼统、原则。所以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没有覆盖或涉及。所以,在具体的事情、问题上,就必须制定如民法、刑法等等法律来具体判案。但是任何具体法律,如果违反了宪法,都必须废止。 刑法的含义及法定规定? https://www.tscdq.com/falv/1704.html
8.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 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当一个接触器得电动作时,通过其常闭触头使另一个接触器不能得电动作,接触器之间这种相互制约的作用叫接触器联锁https://www.shuashuati.com/ti/553f6b2801ba4c31b38cd78320c0df51.html?fm=bdbdsc7e44056d720e6c40bdc980cdbb3a988
9.坚持宪法至上备战2020年中考道德与法治考点一遍过③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严格的制https://www.ddwk123.cn/archives/23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