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分类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法律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就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宪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能够给我们提供多方面的保护,如果有存在违法侵权的现象时,我们能够通过宪法保护自身的权益,那对于我们来说宪法的分类是什么呢?

宪法的分类

传统

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路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从形式上或者从某一侧面说明各种宪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因此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为历来的宪法学著作所接受。

现代

二战以后,由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论文《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

(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

(2)名义宪法,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经验,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精神实质;

(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

(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映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

(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

(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

(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

(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竞争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

(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

(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

(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英国宪法;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帮助。

宪法还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是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

在平时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特别规定不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有关内容,如1946年法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法国尊重国际公法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性的战争,永远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章规定放弃战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章第26条规定禁止侵略战争。

亦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容而分为“宪章”与“宪律”;宪章为制宪者制订宪法时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国宪法里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五权分立、各国宪法里出现的各种人权保障等如是;宪律则为制宪者依据宪章、当时制宪时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构,例如中华民国宪法里有关边疆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参政等规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独立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适用宪法。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军事指挥权),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如果生活中遇到他人触犯宪法侵犯自身权益的话我们可以及时进行检举举报,通过宪法能够给我们带来多重的保护,能够给我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保障,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对宪法有一定的了解。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法律援助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解读普法专栏1、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的组成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标志与象征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https://www.lsad.cn/article/show/id/1369.html
2.宪法分类宪政:宪法有效实施之后的一个状态。我们反对西方的宪政模式,不反对宪政本身。中国特色宪政 模式:依宪治国。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形式分类(不涉及阶级)英国普莱士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https://www.jianshu.com/p/23305cabef63
3.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探究6篇(全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探究摘要:近年来,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及其他消费品领域频繁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然而,众所周知,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https://www.99xueshu.com/w/file1s176h6l.html
4.2020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2.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大学生逐步养成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维护法律权威,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方法: 1.启发式教学方法 2.讨论式教学方法 3.情景教学法 4.采用多媒体、网络技术现代化教学手段,改善教学条件考核项目与要求: http://www.jxxdjsxy.com/jiaowuzaixian/zhuanyeshezhi/2022-06-19/8135.html
5.法律的分类有哪些律师普法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一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https://www.110ask.com/tuwen/12520075828264825192.html
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称“法的形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1.源自罗马法之jus civile,意为市民法2.从日本翻译而来3.中华法系并无民刑之分(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有成文法典;实质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即民法典2.特别民法:是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及民商分离国家的商法典。3.我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8.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1)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达,正确的是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falvshuoshimonishiti/0761604561869406_40.htm
9.土库曼斯坦经贸指南语言:土库曼语为国语,俄语逐渐退出官方语言地位。 重要节日:元旦;2月19日-国旗日;3月20-22日-妇女节;5月9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5月18日-宪法日;10月27-28日-独立日;12月12日-中立日。主要宗教节日有开斋节、那吾鲁斯节和古尔邦节等。 总统:萨帕尔穆拉特?阿塔耶维奇?尼亚佐夫(САПАРМУРАhttp://euroasia.cssn.cn/zyyjw/zygq/tkmst/tkmstjj/200608/t20060828_18867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