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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二、扭送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三、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4.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送”。在这个过程中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你好,具体情况是怎样的?——005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由赵磊律师创立。行仁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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