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职技鉴〔2010〕27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部分考务管理
一、发布鉴定公告
第三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鉴定安排,于每年初公布全年全省统一鉴定公告。各市、县鉴定中心应及时发布全省统一鉴定和本市、县统一鉴定公告。
第四条统一鉴定公告由鉴定中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二)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开考级别和鉴定方案。
(三)收费标准。
第五条日常鉴定采取定期鉴定和随时鉴定两种形式,鉴定所(站)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鉴定计划,经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二)可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级别。
(四)报名点和鉴定所(站)地址、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日常鉴定由鉴定所(站)负责报名及资格初审;统一鉴定由统考报名点负责报名及资格初审。统考报名点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应鉴定中心同意后设立。全省统考职业由所在地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其中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统一鉴定的职业由考生所在市鉴定中心负责初审,省鉴定中心终审。
第七条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个人);
(3)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工作年限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第八条申请鉴定单位(包括鉴定所站、全日制院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体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集体);
(2)考生名册;
(3)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院校报名除外);
(4)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鉴定所(站)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鉴定所(站)公章。日常鉴定由鉴定所(站)在考前10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所属鉴定中心终审,未建立鉴定所(站)的职业由培训机构收集原始资料,于考前10个工作日报鉴定中心审查;统一鉴定职业由统考报名点在考前40天上报所属鉴定中心。
第十一条经初审、终审合格的考生,由鉴定所站发放《准考证》,统考职业由鉴定中心发放《准考证》。
三、考点、考场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日常鉴定在鉴定所(站)进行,统一鉴定在统考考点进行。全国、全省统考原则上不在县设立考点,如确需设立必须经省鉴定中心同意。统考考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置单位为院校,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二)考场总容量不得少于2000人(各市根据考生人数适当设置考场容量),公共交通便利。
(三)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集中、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
(四)试室需具备远程视频监控设施(上网电脑一台,成像质量较好的摄像头一个)。根据考核方式的具体要求,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DVD)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
第十三条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
第十四条在考试前l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悬挂横幅;在明显位置列示考场分布图,张贴路标;在考场门口粘贴《考生信息表》和《考场守则》;按《考场编排表》摆放考场桌椅、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完成远程视频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照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即编排;按职业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技能操作考场按鉴定中心下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通知单要求准备设备仪器,工卡量具、原材料,并保持操作技能考场场地整洁、卫生、明亮。
四、鉴定考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鉴定考务人员是指在组织实施鉴工作中除考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考、监考员、考务协助人员、设备管理员、巡(督)考员等。
第十七条鉴定中心应组织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并定期进行业务交流、考察。
第十八条主考由考点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培训监考员;检查各试场安排和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第二十条考务协助人员主要职责:协助主考、考评人员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清点和封装试卷;提供鉴定后勤保障,统计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排障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巡(督)考人员,其职责任务是代表派遣单位检查鉴定组织实施情况。巡(督)考员有权处理鉴定现场发生违反鉴定纪律的问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宣布此次鉴定无效。
五、阅卷评分与综合评审
(一)、阅卷评分
第二十三条评卷工作由组织考试的鉴定中心、鉴定所(站)组织实施。日常鉴定阅卷评分工作由承担该次鉴定任务的鉴定所(站)具体实施。统一鉴定阅卷评分由组织统考的鉴定中心负责安排;全国、全省统考由省鉴定中心负责。鉴定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统考阅卷评分点,具体组织实施阅卷评分。
第二十四条阅卷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阅卷评分前,组织阅卷单位必须清点试卷袋,确认应回收的试卷袋或光盘数量无误后方可组织考评人员实施评卷工作。
第二十六条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发现试题、参考答案有误或有疑问的,须向组织该次鉴定的鉴定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考评组长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笔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则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
第二十八条阅卷人员评卷时,须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阅卷人员评阅。阅卷人员应在试卷相应的评分试题栏签名,统分人应在试卷的统分人栏签名。阅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地。
第三十条在判卷过程中,所有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考评人员不得擅自篡改评卷、判卷结果。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开密封线查看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
第三十二条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错判或由于误评、误录等原因确需修改结果的,需经组织该次鉴定的鉴定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指定人员完成修改。
(二)、综合评审
第三十七条书面答辩时,组织答辩的鉴定中心应先向评审委员分发参考答案,并组织评审委员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根据考生作答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分。
六、成绩公布与复核
(一)、成绩公布
第三十八条统一鉴定的成绩由组织考试的鉴定中心负责统计汇总、日常鉴定的成绩由鉴定所站负责统计汇总。
第三十九条统一鉴定《成绩册》经录入人、复核人签名确认,报鉴定中心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由省鉴定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其成绩(不含“综合评审”)在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由部鉴定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其成绩在部鉴定中心下发成绩后l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全省统考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成绩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日常鉴定成绩由鉴定所(站)汇总成册,经所属鉴定中心审核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所(站)公布。
第四十二条考生成绩单项不合格的,其合格项目成绩保留一年,不合格项目可在有相同职业、等级鉴定时补考一次。
(二)、成绩复核
第四十三条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日常鉴定成绩复核由个人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由实施鉴定的鉴定所(站)或培训机构报所属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所(站)进行复核。考生对统考成绩有疑问的,在鉴定中心对外公布成绩后l0个工作日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点或培训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点或培训机构在统考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考生申请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集体复核申请表》,上报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在受理申请的l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四条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或项目方案)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第三部分证书管理
一、证书办理
第四十五条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合格人员相片报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按照规定编制证书编码,并打印证书,将打印完成的证书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验印。
第四十六条鉴定中心收齐办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
第四十七条证书的领取。凡经各鉴定所(站)或学校集体报名的考生,由鉴定所(站)或学校集中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凡直接到鉴定中心报名的考生,由考生凭准考证到鉴定中心领取。
二、证书遗失补办
(一)、提交申请材料。
l、申请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l份);
2、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光面无花边相片l张;
4、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
(二)、领取证书。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证书办理要求编码、验印,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补发”字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l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办人凭身份证、受理回执到受理的鉴定中心领取新证。
三、证书个人资料变更
第四十九条要求变更证书个人信息的考生可向办理原证书的鉴定中心申请变更。流程如下:
3、填写《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个人)》;
4、有以下情况者,申请人还须另附相应证明材料:
(1)若因个人原因更改全名的,必须出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且在曾用名一栏有原名记录。
(2)若因换二代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需全部更换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
5、若因培训单位或鉴定所站原因需要修改证书信息的,须由申请单位(培训单位或鉴定所站)填写《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修改补发申请表(集体)》,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申请办理。
(二)领取证书。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办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受理的鉴定中心领取新证。
四、中英文证书换发
第五十条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需换中英文对照证书的,按规定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省鉴定中心对换证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换发证书(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换发”字样)。
第五十一条换证人带齐如下资料:
1.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
2.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3.二寸直边免冠白底近照一张;
4.原发证机关的证书认可证明。
5.国外邀请函或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十二条省鉴定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省鉴定中心领取新证。
五、空白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省对地级市、市对县(县级市),逐级负责的原则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伪造、推销、贩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地级市不得擅自跨省、市调剂证书。各地级市之间互相借用或调剂证书须报省鉴定中心备案,由省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调剂。
第五十五条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好证书出、入库台账,严格鉴定合格人员信息审核,规范证书盖章制度。各级鉴定中心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
第五十六条空白证书数量严格按照录入鉴定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数量进行发放。
第五十七条严格控制废证率,安排有责任心,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证书的打印工作。做好证书出错原因及错证数量的登记与统计。
第五十八条做好损耗证书的登记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将废弃证书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报省鉴定中心。废弃证书销毁时,应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做好登记,由两人以上签名核实后,方能进行销毁处理。签名登记表须进行存档保管。
第四部分题库及试卷管理
一、题库运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专家开发、审定的专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库,属工作秘密,须严防泄密。
第六十条凡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鉴定,一律从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提取,各市不得擅自编制试题。尚未建立题库或未纳入开发计划的职业,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结合鉴定实际组织专家命题,所命试卷纳入省级题库资源使用。
第六十二条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主要承担题库日常运作管理、安排抽题组卷、题库软件的使用、一般维护以及题库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工作。
二、试卷编印与发送管理
第六十三条日常鉴定,根据日常鉴定流程授理试卷编印;统一鉴定,按照统一鉴定公告,组织试卷的编印。日常鉴定实施前7个工作日开展试卷组卷、验审、复核以及印制。
第六十四条试卷印刷数量以申请鉴定人数为基础,按每考场30人/袋分装试卷袋,每考场配备用试卷1份(不满30份的按实际人数加1份计)。各试卷袋随同封装《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反馈表》1张、试卷密封包头2张、密封条4根。
第六十六条鉴定试卷的运送必须由专人、专车押运,且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交接前后试卷必须放在保密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
第六十七条操作技能考核涉及材料的准备,题库管理人员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情况于考前通知鉴定业务部门,由指定人员领取备料通知单。
第六十八条鉴定试卷的答案于考试结束后,由鉴定业务部门阅卷工作专管人员向题库操作人员提取答案资料。
三、试题资源的保密与保存
第六十九条题库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属于工作秘密,题库运行部门应建立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签署保密协议,规范使用题库资源,认真做好试题库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安全。
第七十条题库操作人员负责题库及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独立办公,实施安保装置,确保题库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第七十一条题库的运行采用专人、专机、无网络联接操作,并周期性变更计算机密码,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装有题库系统的计算机。
第七十二条题库专用计算机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程序。为杜绝网络传递试题信息,试题传递以标有“涉密”字样的光盘为有效媒介,光盘资料统一存放于题库资料专用保险柜。
第七十三条设立题库制卷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和标准答案,且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除专管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卷室,不得调用、阅读、记录试卷内容。专管人员负责鉴定试卷清样的制作与验收,并严格归入保险柜保管。
第七十四条鉴定试卷印制结束,工作人员需彻底清理办公现场,有效试卷纳入保密封存,无效试卷实施保密销毁。
第七十六条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工作
四、题库运行与维护
第七十七条省鉴定中心建立题库运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反馈表格》,收集鉴定实施过程中题库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部鉴定中心报告。
第七十八条省鉴定中心根据各市鉴定中心试题使用申请,实施题库配发,并定期对题库的运行与维护实行质量检查。各市须定期上报国家题库使用率,反馈需求状况,由省鉴定中心统一整理、上报。
第七十九条题库设备须定期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对题库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题库管理系统稳定运行。
第五部分考评人员管理
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八十一条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技能型职业(考核内容含实操技能项目)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证书。
第八十二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第八十三条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十四条考评员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鉴定任务,了解熟悉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
第八十五条考评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八十六条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
第八十七条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第八十九条每次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认真总结考评工作,在鉴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该次鉴定的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三、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承担考评活动后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十五条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第九十六条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
第九十七条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考评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九十八条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原则上由省或者行业鉴定中心组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一级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九十九条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职业素质两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基础,以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等制度为主要内容;职业素质以相对应的职业标准、考评技术、新工艺、新的考核方法等为主要内容。
第一百条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试卷,由部鉴定中心考评人员题库统一提供,省鉴定中心印制。专业技能试卷和考核由省、行业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制和实施。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的考核方式分别是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
第一百○一条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证卡。证卡的照片处加盖省鉴定中心钢印。证卡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
第一百○二条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结合各地考评人员需求制定。
第一百○三条全国、全省性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由省鉴定中心集中组织办班。
五、考评人员使用与管理
第一百○五条考评人员由各级鉴定中心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比例要求,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
第一百○六条考评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所属的鉴定中心对其作出评价和进行换证培训,报省鉴定中心换发证卡。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有权终止聘用,到期不予换发证卡。
第一百○七条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的考评人员,由所属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组成员进行集训,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第一百○八条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
第一百○九条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
第一百十条考评组组长负责制度。每次考评要成立考评组,并指定一名考评组长,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可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六、考评人员守则
第一百十一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一百十二条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第一百十三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一百十四条在执行鉴定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
第一百十五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一百十六条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和影响,自觉执行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第一百十七条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一百十八条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七、考评人员业绩评价
第一百十九条各级(行业)鉴定中心可根据考评人员的遣派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根据考评人员管理档案,对积极参与考评工作和严格执行有关鉴定工作规范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鉴定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收回有关考评人员证卡,实行退出机制。
第六部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范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下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组织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委托,执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各地区和各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质量督导员代表本地区或本行业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地区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国家级质量督导员或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证卡,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第一百三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且工作表现优秀。
第一百三十五条质量督导人员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
第一百三十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守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部分统计数据上报
第一百三十八条各市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要求按季度上报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数据上报工作具体要求:
(一)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通过某鉴定机构报名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并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的,不纳入本级机构统计。
(二)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三)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软件系统2008版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
第一百四十一条统计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统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采取邮寄方式上报。上报数据及材料包括:
(一)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软件系统生成的统计数据和《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报表。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情况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部分鉴定收费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鉴定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票据的,缴费人可以拒绝缴费。
第一百四十三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一百四十五条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