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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事司法;适用
民事司法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当中核心所在。从当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适用是法官的立法,作为法官如果出现了滥用司法的现象,也会违背基本的民法原则,从而带来不良的影响。下面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司法适用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民法确立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重要价值的核心所在,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中主要包含了一下几个原则:平等、公平、自愿、守法、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平等原则主要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公民都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公平原则指的是在公民之间出现了意见矛盾的时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公民的权利和能力均属于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所偶的民事活动中,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参加或是不参加。守法原则中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公民需要根据市场要求和制度来进行活动,不能存在欺诈或者其他的行为。公序良俗所指的是在公共秩序上的总称,当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尊重当地的特点风俗和公共秩序,这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的重要要求。
二、民法基本原则遵守的重要性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遵守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安定性,这是民法当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民法的最高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上的追求。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贯彻性[1]。只有遵守民法才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的进行贯彻。“以人为本”是当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核心思想所在,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坚持了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了公平、平等的原则,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它不能做到完完全全的适用于生活当中的每一个部分,但只要从法律的质量上不断提升,就能减少这种民法基本原则的使用概率,从而控制好法官的自由思想发挥,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次,需要不断的提升法官的本身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法官从主观的思想上能得到提升,能够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作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基础上进行,不能将裁决置身于法律之外,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除此之外,法官在进行民事司法处理中需要在法律和当事人之间做好判断,既不能对法律有损,同时也需要尽量的保证好公民的权利不受到影响。此外,司法监督也是保证法律正常运行的重要部分。无论是群众方面的监督还是社会舆论监督,都能对法官的自由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3]。因此,需要人民群众能不断的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和素质,以便于法官的正确适用起到帮助。
四、结语
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民法基本原则的社会适用性也受到了影响,对此还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作为法官一定要正确的认识到自身责任和义务,在进行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能保证其合理性,为我国的法律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作者:王芸单位: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建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04):55-56.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1.确立正确的刑法观念首先,要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刑罚。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刑法体系,并且确定了刑罚的御民作用,而且这种刑罚观念流传至今,使得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方式,从罚金到限制人身自由,从剥夺人身自由到剥夺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学生们应该从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出发对法律展开系统的思考,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确罪刑法定的观念。具体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罚标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才能够进行具体的定罪和处罚。但是在这一原则的具体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维一直处于僵化状态,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讲,对于单位领导怂恿员工偷窃别单位财务应作出何种判断时,学生普遍认为不能够定为盗窃罪,因为刑法中没有针对单位作出规定。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素质教育;实践;改善
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大多高职院校对教育模式进行了改革,在探索更加有效的教育体制途中,高职院校中的法律教育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模式还依赖于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而对于素质教育大力提倡的实践教学没有进行实施。因此,根本无法培养出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素质型人才。
一、法律职业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素质教育
法律学习注重的是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等能力的培养,这些能力的培养主要是为法律的学习打下深厚的语言表达功底、具备更加严密谨慎的法律概括能力。所以法律的素质教育是法律教育中基础。
(四)道德素质教育
法律素质教育中道德教育是关重要的一方面,在实际教学当中,应该着重强调学生的纪律性,培养学生树立起崇高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的信念。具体表现在:在法律的学习当中具有坚定性,把法律的学习放在首要位置,如果确定学习法律,投身于法律学习当中,就要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正义、廉政自律,并且形成崇尚的法律精神,将法律看做是自己的生命,不允许任何人侵犯,把人民的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严于利己,严格依照法律的条例做事,敢于面对任何侵犯法律的事物。
(五)人文素质教育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所以它与社会现实是离不开的。在法律教育中,需要将法律与其他学科进行完美的结合,将他们紧密的联系到一起,互相促进。否则,如果没有深厚的文化知识作为功底,根本无法学习到上成的法律。根据法律学科的需要来看,要求学生掌握外语、计算机等一系列的现代化技能。法律是一种影响社会行为规范的准则,归根结底,它是从现实社会当中发展而来的,要想很好的掌握它,必须有现实社会作为支撑。这就要求在学习法律过程中,不能将自己封闭,自觉的遵守自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利用自己在社会中的经历对法律进行深度的剖析,进而更好的应用法律。
二、高职法律实践的教学问题
(一)忽视学生的自主性培养
在实际的法律教学中,存在很多教育方法,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让学生从根本上认知法律,懂得法律的真正含义。然而,有些教师随意的利用教学方法,常常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强加给学生,这使学生在法律的学习过程中,失去了自主学习性,对法律没有自己的想法,这样的话,就违背了法律教育的宗旨,法律的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多方面素质的全能型人才,一味的遏制学生自己的想法,就从根本上忽略了法律教育的意义。
(二)模拟法庭没有真实度
为了法律教学更好的进行,很多学校都采用了建立模拟法庭的方法,虽然这能锻炼学生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模拟法庭的建设根本达不到教学的标准,部分学校也出于应付教学评估,设立简单而没有真实性的模拟法庭,使模拟法庭的设立丧失了真正的意义。在这样的模拟法庭下,使学生融入不到其中,浪费了学校的物资与条件。学生不仅体验不到真正的法庭,还会对法律存在偏见,甚至影响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三)教学案例太过简单
实践教学的核心在于案例教学,由于案例教学简单而易操作所以被广泛应用与法律教学当中,但有些时候,也是影响教学的重要原因。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当中至关重要,没有质量的案例没法对学生的说、写、辩等方面技能进行有效的训练,致使对法律的社会实践方面相对的薄弱。另外,案例的古老、陈旧也是导致模拟法庭起不到应有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怎么完善高职法律实践教学
(一)建立规范化的规章制度
通过实际教学当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实践教学目标的明确,建立合理的教学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建立学生自主社会调查制度,组织学生的毕业实习,并且完善教学纲领和监督制度,只有完整的教学制度才会让学生具备完美的法律能力。
(二)加强案例教学的规范性
(三)加强对模拟法庭效果的提高
模拟法庭是提高实践法律教育的硬件,建设模拟法庭的前提也同样需要完整的硬件,例如,国微、服装、审判桌椅等。在具备这些硬件设施的基础之上,严格的按照真实法庭的规矩、审判顺序来进行法庭审判。其中的每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把模拟法庭作为真实法庭一样对待。另一方面,在模拟法庭的进行中,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有所体验,分别采取不同的案例进行讨论,对每个小组人员进行时常的调换。让每个同学都能从各个角度体验到模拟法庭带来的真实感。
摘要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就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法律现状来看,在法制层面还有很多上升的空间。本文将在分析目前纳税服务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就关于纳税服务法制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纳税服务法律完善
纳税服务虽始于纳税人的期望,但前提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无论采取哪些措施优化纳税服务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纳税服务已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就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法律现状来看,在法制层面还有提高立法层级、制定操作性强的单行规章等很多上升的空间。
一、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从立法层面上纳税服务法律的权威性有待提高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根据一般法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必然有依法享受纳税服务的权利。依据宪法规定,纳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而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却没有给予规定。
2.有专家认为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扮演着实质税收基本法的角色。依据宪法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八条明文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纳税人应享有服务的权利。《税收征管法》明确赋予了纳税人20多项权利,但是许多权益保护缺乏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
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宣布了纳税人依法享有14项权利和履行的10项义务,并针对每一项权利和义务从含义、法律依据、实现途径、事例解说进行了解读。虽然有人认为这些权利和义务仅是一种归纳、概括,但不难看出国家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不断改革和进步。
与我国现状相比,西方国家更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通过的新《纳税人权利法案》和澳大利亚1997年实施的《纳税人》等都是针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而在纳税服务的专项法律方面我国确实有待进一步完善,不仅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
(二)从纳税人需求的角度我国法律的实用性比较缺乏
税务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内容之一,因此税务法律上的规范建设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服务的法制化。税务法制化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有委托税务的愿望及要求。
目前很多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如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和韩国的《税务士法》。我国税务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机构重收费轻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够好。我国应尽快出台对税务的监管法律和行为规范,完善税务制度,促进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求。
(三)我国单项规章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就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范围、查询以及泄密的责任做出规定,但如何建立包括查询权限、查询途径、查询记录、查询跟踪管理等内容,还需要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
(四)有关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法律实效性有待改善
二、我国纳税服务法律构架完善的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我国当前还没有关于纳税服务的严格的法律规范,现有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的级次低、权威性弱,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规还不够明确和完整。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立法程序
在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任何一项税收法规,都必须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美国每一个税法的通过都要经过参、众两院的公开激烈辩论。我国需加强纳税服务立法机制建设,规范立法,使纳税服务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法规的级次。
(二)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制定综合性纳税服务法规。
1.在宪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在宪法条款中新增纳税人权利条款,以充分体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出台《税收基本法》,在其中单设纳税服务章节对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
3.出台全面、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规章,在试行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
4.制定单行的纳税服务规章。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税务信息公开操作办法》等可操作性强的单行纳税服务规章,明确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基本内容。
5.制定和出台纳税人救济权利的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不作为”或“作为瑕疵”时享有的救济权利等。
近年来,国家在逐步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进行纳税服务法制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探索不可否认。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相信随着纳税服务法律的逐渐健全,无论是纳税服务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都会得到质的飞跃。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作者:张硕
《女检察官手记》是作者纪萍从女性检察官的工作角度来直面法治进行诸阶段的一部富有大爱的现实主义作品。作者纪萍是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余年的高级检察官,她深知犯罪是心灵的一种不健康的纠结、释放、宣泄和对抗,而拯救心灵则是一项非常艰辛的工作,需要施救者细致地体察个体生存的不幸,尊重个体情感的需求。检察工作或许不能完全实现这一诉求,但检察工作能保证每一朵灵魂感受到法律特有的柔性呵护,因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不在于体现其刚性的严厉惩罚,而是拯救灵魂。
《女检察官手记》封面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企业对产品标签内容的设定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是《饮料酒标签标准》。在判断一个案件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条文,看法律是否对特定主体规定了某种权利或义务。例如,法律规定,每一个适龄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果某人符合服兵役的条件而逃避该义务,便构成了对法律的违反,要受到相应的制裁。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富平春酒厂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以被告人没有在标签上标注警示或危害成份而要求给付赔偿是于法无据的。
可是,正如王英所质疑的那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以及《产品责任法》第15条对生产者告示义务的规定还作数么?表面上看,《标签标准》与上述两法发生了冲突,不过,这里有法理上所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分别;对于一个生产饮料酒的企业来说,遵循前者是基本的法律义务,因为这毕竟是专门针对饮料酒生产企业所作的特别规定。从常理上看,两法的规定所针对的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产品,就近取譬,比如法院引以为据的《饮料酒标签标准》,之所以明定“饮料酒”,是要与其他诸如“工业酒(精)”之类的酒相区别。可以想见,如果是工业酒精,标签标准肯定要严格得多。
王英举出媒体关于美国法院让生产香烟的企业“赔得吐血”的报道,将其与她作为消费者再三败诉的境遇相比较:“我并不是说美国的法院比中国的好”,但言下之意,还是认为美国法院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完备,力度也更大。实际上,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国与美国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在美国,法官可以通过判决来创制法律,其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一代一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物,法官具有相当的能动性,所以称之为判例法或法官做成的法(judge-madelaw)。中国则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任务是严格地依据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处理案件和解决纠纷。所以,假如本案发生在美国,法官完全可以宣布《标签标准》不符合更高层次的某个法律,或者干脆宣布某项立法“违宪”,从而使该该法律失效。然而,在中国,法官却不能这样做,他们只能适用法律――哪怕他们个人认为这法律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