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其中《条例》中提到了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风险评估,作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过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诉征收决定类的案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重要的一个条件,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的时候,要做一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大概的内容是有多少人在拆除,拆的过程当中,如果征收了会有哪些风险,比如法律风险、现实风险,被征收人的诉求要求等等都要体现出来形成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果实际人数真的比较多的,稳定风险评估要经过,行政主体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什么才算是人数数量较多,《条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地方行政主体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或规章中有的地方规定900户,800户等等多少户数具体地方来制定,但是,如果说认为人数确实比较多,比如几百户的,认为也是人数众多的,应当经过常务会议讨论来通过。
又比如说在办理案件时,证据的提交过程当中,应当由行政主体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文件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也是征收决定条件之一,征收决定前应当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要足额到位,这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征收在以前,旧的拆迁许可证的时代,当时就需要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资金安置资金的证明。因为是关系到被征收人生产生活的基本的需求,居住问题、安置费的问题,不能随便地截留、挪用。企业可能涉及到费用挪用,如果挪用的话,将来涉及到安置的问题,这部分费用在征收决定前,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的费用、搬迁费、过渡费等等这些费用。补偿费用这部分款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怎样才算是足额到位?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审查处理过大量的这类案例,应当说补偿足额到位大部分的案件,好多案件这一条是做不到的,没有提供这些足够的费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也是比较采取迁就的态度,有的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足额到位。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