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可以向哪些单位申请司法救助?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申请。因此,如果当事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等,可以向上述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3.申请司法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5.司法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6.针对特殊人群、未成年人、妇女群体开展的工作,还可以通过别的渠道帮助到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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