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政策、文化政策、贸易政策等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司法政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一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孔祥俊副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法民三[2008J3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7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当与被解释的法律同步发生效力。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了若干司法政策,其形式分为“指导意见”“复函”“通知”“纪要”,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审判工作均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审判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9-221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王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与裁判方法》,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总第753期)。
本案最终改判的原因是原再审法院将司法政策当作司法解释,并赋予司法政策溯及力。具体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司法解释的范围;二是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关系;三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是否具有溯及力。现分析论证如下:
1.关于司法解释的范围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了若干司法政策,其形式分为“指导意见”“复函”“通知”“纪要”等。本案中,原再审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本属于司法政策,但二审法院和原再审法院均把该通知当作司法解释理解。只是二审法院认为“该司法解释在原审审理期间尚未公布,且在原审时川沙农行也未提出过法律适用问题”,故未适用。很显然,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对该通知的理解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2.关于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3.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是否具有溯及力
——张进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银行为开办企业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