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载不害真意”是一项合同解释的原则,主要源自德国合同法理论,后来也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所借鉴。该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当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偏差或完全不一致时,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而非拘泥于合同条款表述的字面含义。在民商事活动中,偶有合同主体之间在签署的合同文本违背双方所达成的真实合意的情形,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就需要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解释规则来尽可能还原双方真意。本文将就“误载不害真意”原则的具体理解及适用进行探析。
一、“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原则的普适理解
(一)“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原则的核心思想
该合同解释原则的核心思想在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图。民商事主体之间通常会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固定双方意思表示,但是受到当事人对合同文本的认知或理解能力以及磋商交易成本等等因素的限制,即便是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合同条款文字表达存在笔误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现的情形。在出现笔误的情况下,如果各方按照真实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过程出现争议,一方却主张另一方应当机械地遵照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去执行,显然缺乏公平性。
因此,当双方选择采取诉讼或仲裁的程序解决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首要任务是探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穿透文本表面,通过综合分析合同签订的背景、谈判的具体过程、交易习惯等等因素,来尽可能地还原双方的真实意图。
(二)“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原则的适用情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各方本应共同谨慎确定合同文本,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制度实际上对否定合同文本做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定:一方面是合同文本错误的客观事实发生,另一方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主观共识。
首先,在理解该解释原则时,要注意不能将“误载”与“误解”相混淆。“误载”是指合同条款中的表述明显是由于笔误、输入错误或其他非双方主观故意的表述错误造成。而在条款本身并未出现错误,而只是条款本身可以有不同解读时,双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可以通过“重大误解”等法律制度进行修正,而非适用“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二、“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一)现行法律规定
1、一般性规定
2、合同编规定
(二)对法规变迁的观察
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表述:“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观察《合同法》的表述,不难发现,该解释规则强调的是对“合同条款”本身的理解,也就是说解释目的和解释对象都仍局限于“条款”本身,而《民法典》规定则是抛开“合同条款”的限制,将解释的根本目的转向确定“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从法条的变迁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倾向于构建一套能够实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核心要义的合同解释规则。
三、对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规则的理解
(一)《民法典》法条的适用顺序与解释方法
针对书面合同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时如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民法典》在总则编和合同编都进行了规定。虽然有观点认为《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分别进行规定时,合同编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总责编一般性规定予以适用。但笔者认为,要达到立法确立“误载不害真意”解释原则的核心目的,不应将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割裂来看。这是因为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则共同构成了对“误载”情形的识别以及对还原“真意”路径的完整规定。具体而言:
(二)排除重大误解情形的适用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情形涉及到了一方对合同基本要素的根本性认识错误,其法律后果或救济手段之一为撤销合同。这一点明显区别于“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因为“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反对的是在合同解释过程中过于机械化,而强调从合同的整体目的和商业合理性出发,来避免因合同笔误导致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仅需要通过解释手段还原真意,无需通过撤销合同来进行修正。
(三)司法实践的运用及启示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该原则一定程度上基于裁判者自由裁量权限,对裁判者的审判技术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裁判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交易习惯、双方通信记录等,以还原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情境,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该规则的应用实际上对“穿透式审判”的践行。
例如(2022)沪0101民初14号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误载不害真意情形是就事实是否符合常理做出了相当详细的逻辑推理: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是通过分析合同的其他条款、交易习惯中一方通常需要承担的义务、行业惯例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后的行为等,来对误载不害真意的情形进行识别和定性。
四、小结
总而言之,“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解释规则,旨在确保合同的执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正意图,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理解和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规则时,需要同时把握对误载的识别以及对真意的探求,这通常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审查,并兼顾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并且应当排除对重大误解的适用,这要求误载必须是非实质性误载,即不影响合同目的和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实现。而在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后,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重新认定合同真意。虽然该原则的适用对于裁判者的裁判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在我国司法趋于践行“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道路上,裁判者充分理解并大胆适用“误载不害真意”制度,是也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