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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浓部达吉美浓部公法学自由主义中国公法学

中国近代法学的产生源自于清末的输入,而近代法学与以往的律学等的最大分歧就在于公法学、特别是宪法思想的贯彻。日本在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美浓部达吉的公法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则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一、美浓部达吉其人其说

二、美浓部公法学在中国的输入

美浓部达吉未曾到过中国,其学说却在中国生根发芽遍地开花。这得益于美浓部公法学自身的魅力,得益于中国早期公法学者的译介。

(一)美浓部公法学的译著

据笔者的收集统计,美浓部达吉的著作被翻译成中文的合计23部。[4]在外国学者的法学著作被译成中文的数量中,美浓部达吉首屈一指,无出其右,甚至在所有学科中也可能是著作被译为中文最多的一位作家。即便放眼世界法学,一国学者的著作被译成外文的数量,美浓部达吉可能也会空前绝后。被译成中文的美浓部达吉公法学著作如下表所示。

美浓部达吉还有部分论文被译成中文。例如,(1)程鹏年译:《公共团体(公法人)之观念》,载《新译界》第3号,1906年;(2)谷钟秀译:《地方自治会之意义及议会参事会之组织》,载《新译界》第3号,1906年;(3)唐演译:《论日本宪法之立法事项及其范围》,载《学海》第1年第2号、第3号、第4号(甲编),1908年;[5](4)杜国庠译:《议会者国民之代表机关也》,载《宪政新志》第8号,1910年3月,第95~102页;(5)明水编译:《最近欧美各国立宪政治之趋势》,载《国风报》第2年第10号,1911年4月;[6](6)王宏实译:《议会之质问权》,载《学艺》第1卷第2号,1917年。[7]

美浓部达吉翻译的欧美的著作甚至也被转译为中文。除上表中德国著名国法学大师耶利内克的《各国宪法源泉三种合编》、[8]美国埃尔巴德的《欧洲大陆市政论》等图书外,还包括个别论文,如耶利内克(原译为耶里匿克)的《宪法变化论》由美浓部达吉翻译成日文并加以介绍,再由杜国庠将其转译为中文,发表于《宪政新志》,后转载至《庸言》第一卷第17号、第18号(1913年)。[9]

(二)美浓部公法学译著的特点

美浓部达吉有如此之多的著作被译成中文并不是偶然的。它是精心选择的结果,并具有可靠的翻译质量,这为其传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精心的选择

明治时期(1868~1912)的日本公法学界以神权学派的国体论宪法学为主导,美浓部达吉以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立宪学派形象出现,无疑给整个学界带来巨大的冲击。然而,这对于清末民初留学日本的中国学子来说,便如一股春风拂来,美浓部的讲学获得了广大学子的热烈欢迎。美浓部的学说符合他们追求进步、寻找救国救民之路的需求。[10]大正时期(1912~1926)直至昭和时期(1926~1989)初期天皇机关说事件发生之际,经过美浓部·上杉论争之后,美浓部学说渐成主流,受到追捧也是理所当然。这一时期美浓部的著作被译成中文是最多的。1935年天皇机关说事件之后,美浓部学说受到打压,而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此后对美浓部著作的翻译限于停顿。直至战后,才由与日本有颇多接触的陈固亭翻译了美浓部战后的新著《日本新宪法释义》在台北出版,这也是最后一本美浓部的中译著作。

2.可靠的翻译

第二,译者熟识美浓部达吉。前已述及,美浓部达吉在诸多大学讲学,弟子门生不计其数。美浓部达吉著作的某些译者就是曾聆听过美浓部讲课的学生。“博士为机关人格说之倡导者,吾国法界人士之负笈东瀛者,多出其门。”[12]例如,《宪法讲义》的译者王运嘉称,“美浓部博士,东儒之泰斗也,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教授,今兼任法政大学讲席,译者从肄业焉”。[13]《行政法总论》的译者熊范舆指出:“本讲义为美浓部博士最近最详之本,译者亲临博士口授,复遍搜其平日讲义,皆无有较近且详于此本者,爰亟译之。”[14]《比较宪法》的编者刘作霖指出:“是编为日本美浓部达吉博士所口授,并参考其日本大学之国法学讲义编辑而成,揭领提纲,解说明晰,其重要在比较各国制度之同异,参以批评,使读者恍然于其得失利弊,而知所取法焉。”[15]由此等熟识美浓部的人士翻译,其质量是有保证的。核对原文亦可发现,确实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美浓部达吉的某些中译著作是没有日文原著的。例如,李信臣1919年编译出版的《日本公用征收法释义》、《日本警察法释义》并没有日文版对应的书。美浓部达吉1936年才在有斐阁出版了《公用收用法原理》。《日本警察法释义》是根据美浓部的讲义和《日本行政法》中警察法而译出的。[16]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译者对美浓部的熟识程度。

三、美浓部公法学在中国的传播

美浓部达吉如此之多的公法学著作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垂之久远,对中国的公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一)对中国近代公法学的影响

清末民初的公法学者多接受日本的公法学教育,甚至直接受教于美浓部达吉,对美浓部达吉推崇备至,视其为“日本法学界的耆宿”、“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权威”。[17]这里仅以民国期间的著作对美浓部达吉著作的引用为例,来说明美浓部对近代中国公法学的影响。

在民国期间,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为名声最大、影响最广的讲义之一,已至洛阳纸贵的地步。其中,钟赓言教授的《宪法讲义大纲》和《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浓部达吉的著作。《宪法讲义大纲》着重参考的是《日本宪法第一卷》(即中译本《宪法学原理》)和《宪法讲话》。《行政法总论》和《行政法各论》所承继的是美浓部的《行政法讲义》、《日本行政法》(上下卷)。钟赓言系东京大学法学士,受到美浓部的影响亦是理所当然。在传播外国法方面,如果说美浓部达吉是日本的W·耶利内克,那么或许可以说,钟赓言是中国的美浓部达吉,继承美浓部,又不拘泥于美浓部。

白鹏飞(东京大学法学硕士)系美浓部达吉的弟子,其《行政法总论》与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撮要》无论在体系上还是观点表述上,均十分相似。白鹏飞坦承:“法学贵在发见,不贵在创设。世之所谓创设者,非妄即伪耳……倘是编能以抄胥之劳,为海内同治斯学者所谅,而助后进者以一苇之航,则区区之幸矣……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特志一言于此,以表谢意。”[18]而白鹏飞的这一著作对其他行政法学者也有很大影响,不少书均将其列为参考书目之一。

范扬(东京大学法学士)在其《行政法总论》的主要参考书目中,除了列举了白鹏飞的《行政法总论》外,还列举了美浓部达吉的四部著作,分别是《日本行政法总论》及各论上卷二册、《行政法撮要》上下二卷、《行政裁判法》、《公法判例大系》上下二卷。[19]林纪东编著的《中国行政法总论》,共118个注释,其中学术性引证注释27个,除了多次提及范扬的《行政法总论》外,也对岛村他三郎、野村淳治、凯尔森、清水澄、佐佐木惣一等人亦有介绍或引用,但仍以美浓部达吉著作的引用介绍为最,共有7次引用,引用的著作分别为《公法与私法》、《行政法撮要》和《行政法总则》,并在美浓部达吉的名字前后分别冠以“日本法学大家”、“日儒”、“博士”之衔。[20]在宪法方面,章友江的《比较宪法》几乎各编各章均会引用参考美浓部达吉的著作,具体而言包括《宪法学原理》和《议会制度论》两部。[21]即便是没有加注说明或者列举参考文献,有的也能很明显看出引用了美浓部的著作。例如,张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的《宪法论》,在谈及公私法的划分、私法公法化的问题时应当是引用了美浓部的《公法与私法》一书。[22]

即便是英美法或法国法背景的人,也会时常引用美浓部达吉的著作。举例而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王世杰和哈佛大学哲学博士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一书在谈及行政机关制定独立命令时就引用了美浓部达吉的《宪法撮要》。[23]留美的马君硕博士在其《中国行政法总论》中也多次引用美浓部达吉的观点(《行政法撮要》和《行政法总论》),例如,美浓部主张的界定行政之控除说、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习惯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等。[24]

(二)对中国当代公法学的影响

四、美浓部公法学给中国公法学的贡献

美浓部公法学对中国公法学的影响是持久的,对形成和发展中国公法学的贡献是卓越的,也是多方位的。这里仅选取美浓部公法学中较有特色、对当下中国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几点贡献予以介绍。[32]

(一)公法学的古典自由主义底色

“日本宪法学者中从自由的进步的立场解释宪法者,自然首推美浓部达吉氏。美浓部是个自由主义者,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解释宪法学上极力与传统主义者及保守主义者争战,凡关日本宪法有陷入半封建性或保守性的可能者,伊总极力回避,而代之以自由的进步的解释。美浓部氏这样促成资本主义的发展,并助长宪法政治的建设,所以成了日本宪法的权威者。”[33]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便是其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最好表征。美浓部达吉身处君主立宪时代,虽然仍难以脱离忠君思想的羁绊,但比较当时的传统观念,其思想无疑是进步的、自由的。而且,由于中日两国政治背景的不同,美浓部对天皇制的忠诚并没有影响到中国。

(二)法解释学的实证路线

而这种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近代的公法学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宪法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法,可以从政治学的角度去研究,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在清末民初,政治学的研究径路占据主流,在美浓部公法学传入之后,作为法学的宪法学逐渐形成,开拓性的代表者为钟赓言的《宪法讲义大纲》和白鹏飞的《宪法及宪政》,他们均沿袭了美浓部的法解释学的实证路线。在行政法学领域,自日本行政法学传入之始,便是遵循了法学的路数,美浓部的著作更是推波助澜,将这种路径贯彻到底,以至于到新中国建立之前,行政法学没有发展出法学之外的诸如法社会学、法史学的研究路径。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整个大陆公法学界在研究方法上出现转向,阶级分析的方法充斥其间。但台湾的公法学研究仍在延续法解释学的实证传统,林纪东的四卷本《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三民书局)更是将其推至极致。在改革开放之后,台湾的著作通过各种形式影响大陆,大陆行政法学在短暂地偏离之后,重新回归到法解释学的路上来;[35]而宪法学则在政治学等方法之外重新建立起了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三)公法与私法的相对二元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然由来已久,但从原理上探究两者之间关系的著作却是少见的。《公法与私法》一书是美浓部达吉在天皇机关说事件后1935年底写就的一部著作,1937年就在中国同时出现了两个中文译本,一方面足以验证该书的魅力,另一方面也可证明当时中国学者把握美浓部乃至日本法学的及时性。该书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关系作出了全面的归纳和积极的探索。美浓部反对凯尔森的公法与私法一元论的观点,但也反对过分强调两者的区别,认为两者并非性质完全不同、适用的原理各异,两者之间有关联,可以相互转换。该学说可以称之为“公法与私法的相对二元论”。

该书自翻译出版以来,一直颇受青睐。林纪东先生曾言,日本法学大家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就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公法与私法之关联等问题,剖析甚详,洵值一读”。[36]以至于出版之后,每每谈及公法或私法,甚至民法学者在界定民法的私法属性时,都会引用该书。即便在当前,或许正是因其契合了时下的“公法热”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需求,该书仍有很高的引证率,而且在美浓部的中文著作中引用率最高。

(四)依法律行政论

美浓部达吉曾留学德国,并在1903年就将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Mayer)的《德国行政法》译成日文(四卷),积极传播其法治国的思想。美浓部达吉在其行政法著作中常以权力分立开篇,将其立足于立宪政治,如此以法治主义为原则便顺理成章。他一再强调行政权的作用要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行政权的界限,这也显示出其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志向。起初,他论及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时基本上直接转述奥特·玛雅的观点,即法律保留、法律的最强力和法律的拘束力三点,[37]后来则将其具体化为四个原则:第一,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第二,行政权若非以法规之根据为基础,则不得命令人民以义务,或侵害其权利;第三,行政权若非根据法规,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第四,即使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为法规所准许,其裁量权亦须依所准予之界限,遵循其所准予之内容,服从法规的限制。[38]

美浓部的这种关于行政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界定,亦为中国公法学者所接纳。白鹏飞在其著作中几乎原封不动地照单全收。[39]后来,马君硕虽然从美国法的角度将其表述为“行政上之法律支配”或“法治行政”,但在内容上与美浓部的观点并无多大的差异,只是将其扩充为五点要求:第一,行政行为须遵守法律不得抵触;第二,限制人民自由及权利或使负担义务须有法律根据;第三,为人民设定权利或免除义务须有法律根据;第四,行政上之羁束裁量行为仍须合于法规要求;第五,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40]

(五)美浓部三原则

美浓部达吉曾就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三点判断标准:“第一,侵害人民之权利,或命人民负担,或限制其自由之处分,无论何者,均不得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二,为人民新设定权利,及其他与利益于人民之处分,法律除特与人民以要求其利益之权利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三,不直接发生左右人民权利义务效果之行为,除法律特加限制者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41]这被称之为“美浓部三原则”。该学说是美浓部行政法学的一大特色,也成为东京学派区别于京都学派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学说对中国行政法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五、垂范长久的美浓部公法学

这里不妨引述商务印书馆对金泯澜翻译的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的介绍,该介绍可作为美浓部公法学的一般评价:

美浓部达吉,日本公法学者之巨子也。本书有四长:一可为完全法学,专就法理观察,无政治见解历史情感搀于其间;二可为世界法学,说明共通法理,不偏于一国一地之特别情形;三可为经验法学,所说明者为现代法律现象,不徒骋于理想;四可为真正法学,力倡国家为统治权主体之论,一扫往日之陈言。[45]

该介绍最后还有一句对翻译的评价是“译笔尤雅畅明亮”。以雅畅明亮的笔调精准传递出的博大的美浓部公法学思想,若不能在中国产生持久的影响,恐怕也是一件咄咄怪事吧。

[1]参见〔日〕美濃部達吉:《議会政治の検討》,人文书房2003年版,第581~585页。

[2]参见〔日〕清宫四郎:“美濃部達吉先生の人と学問”,载《法学セミナー》第157号,1969年4月,第145页。

[5]上述三篇篇名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2卷·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之“民国时期宪政论文篇名索引”。

[6]该文收录于前注5引书,第844~854页。

[7]该文收录于前注5引书,第341~347页。

[8]具体包括《人权宣言论》、《论少数者之权利》和《历史上国家之种种相》。

[10]李大钊1915年在早稻田大学读书的第一学年,其“帝国宪法”课的教授便是美浓部达吉(该门课的成绩为75分)。参见韩一德:“李大钊留学日本时期的史实考察”,载《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305、307页。

[11]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祐、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3~4页、译者之言第1页。

[12]〔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撮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译者序。

[1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讲义》,王运嘉、刘蕃译,宪学社1907年版,叙言第21页。

[14]〔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熊范舆译述,丙午社1907年版,行政法总论及各论例言。

[15]〔日〕美浓部达吉口授,刘作霖编:《比较宪法》,政法学社1911年版,例言第1页。

[16]参见〔日〕美浓部达吉:《日本警察法释义》,李信臣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版,例言。

[17]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卷头语第1页。

[18]白鹏飞编:《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导言。

[19]参见范扬:《行政法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版),第266页。

[20]参见林纪东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第5版,第221、243、247、256、260、263页。

[21]章友江编:《比较宪法》,好望书店1933年版。

[22]参见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原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出版),第28~29页。

[23]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3页。

[24]参见马君硕:《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8、10、18、29、57页。

[32]美浓部达吉最著名的思想莫过于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并与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国体论者的上杉慎吉展开论争(美浓部·上杉论争)。美浓部在这一论争中获得了学界多数人的支持,其民主主义的志向获得了广泛的共鸣。应当说,明治宪法是由神权主义的国家主义的保守派人士制定的,美浓部达吉能在这种背景下获得论争的胜利是非常不易的。但其学说给人以反国体的印象,这一理论论争在军国主义甚嚣尘上之际,引发了政治上的轩然大波。1935年,天皇机关说在国会中成为问题,被认为违反国体。随即美浓部达吉的《宪法撮要》等五部著作被禁止发行,美浓部达吉因此辞去贵族院敕选议员。这就是著名的天皇机关说事件。美浓部的这一学说虽然在中国有一定介绍,但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中国已于1912年在亚洲率先实现了共和制。关于天皇机关说的简单介绍可参见胡泽吾:“日本宪法学上天皇机关说之论争”,载前注5引书,第1011页以下;何勤华著:《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5~258页;〔日〕宮沢俊義:“機関説事件と美濃部達吉先生”,载《法律時報》第20卷第8号,1948年8月,第42页以下;详细介绍可参见〔日〕宮沢俊義:《天皇機関説事件》,有斐阁1970年版。

[33]胡泽吾:“日本宪法学上天皇机关说之论争”,载前注5引书,第1013~1014页。

[35]那种认为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在方法上最紧要的是建立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它完全无视中国行政法学自民初至今的优良传统。是否广泛存在法解释学与解释技术是否发达是不同的问题。

[36]同前注20引书,第221页。

[37]同前注14引书,第13~17页。

[38]参见〔日〕美浓部达吉:《日本行政法撮要》(上卷),杨开甲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第15~28页。

[39]参见白鹏飞:《行政法大纲》(上卷总论),好望书店1935年再版,第16~22页。

[40]同前注24引书,第49~53页。

[41]〔日〕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98页。

[42]白鹏飞编:《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2年国难后第1版,第8~9页;同前注39引书,第21~22页。

[43]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44]In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指南——中国行政法官实践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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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版核心问题当代世界学术名著刑法理论英威廉姆·威尔逊 正版 核心问题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刑法理论 英 - 书籍/杂志/报纸 - 淘宝!我喜欢 -- 月光网 任选 国际经济法法理学配套测试 民法练习题集第七版 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硕司法考试教材辅导 刑法练习题集 正版 本 法律 第十七版 李立众 软精装 含刑法修正案十二收录公报案例 刑法一https://orz123.cn/item/o3DrOmFB46dmvPQcJj.html
12.写好读书笔记的方法(通用12篇)这三类工作加在一起叫广义的法律解释[2]。 (五)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那么,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什么呢?一,是法律的本性。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o1od2xl.html
13.哈贝马斯与现代哲学的基本问题epubpdf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三、现象学的真理论和社会构造理论批判四、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批判五、解释学批判第四章 后形而上学思维中的道德理论一、综述二、改造规范伦理学三、重建规范应用的逻辑第五章 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问题一、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起源及其谬误辨析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困境第六章 法律不确定性与法律应用的适当性问题https://book.tinynews.org/books/10474031
14.初学法律应该看哪些书?(2)《法律文书情景写作教程》 郭林虎 /*包括最高法在内各级法院的法官和部分知名律师共同参与书籍编写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933020/answer/27702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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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86件!中国民法泰斗梁慧星向北理珠捐赠珍贵书籍资料梁慧星教授从事法学研究与教学几十年,著有《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70多部专著,研究成果丰富。 2013年10月,梁慧星出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法学专业学科带头人。长期全职在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07/13/c1308207.html
17.法学本科生必读书目6篇(全文)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必看)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必看) 庞德《法律史解释》(必看)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伯顿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茨格特《比较法总论》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大木雅夫《比较法》 谷口安平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d14wcn7.html
18.深思笃行方为治学之人——访刑事法学院杨建军教授1998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理学专业,2001年毕业后到西北大学工作,两年后赴山东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至2006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到西北政法大学工作至今。主要专著有:《法律事实解释》和《法律解释学》。在法律类等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法律事实与法律方法》、《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语言的特点》、《法律https://www.nwupl.edu.cn/lsml/65844.htm
19.随笔五:写给民法学习者的法律书单(担保法)至今已经有8个年头了,希望作者对该书进行修订,增加实务性内容。该书的特点:一论述内容全面,包括了保证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二论辩色彩浓厚,比较法、法解释学运用准确;三该著作积累了作者多年的研究,内容比较可靠。 推荐版本: 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https://www.jianshu.com/p/982784f789c6
20.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智能化家具图书的在线询价信息(第二版) * 王利民著 ***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版) * 王利明 *** 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第二版) * 王利明 *** 与民法同行(第*卷) * 王利明 著 ***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 * 王利明著 *** 法律、法治与法学 * 王振民 *** 法律方法视域下的人民法院改革 * 魏胜强 https://zb.zhaobiao.cn/bidding_v_36467451.html?q=%B0%AC%D7%CC+H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