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有如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2、法律解释的主体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者组织;3、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4、法律解释通常是在发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前提便是理解法律,每一个运用法律的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会尽然相同,都会有自己的理解。每个运用法律的人在自己的工作当中,不可避免地经常需要解释法律,那么对于法律进行解释的相应方法与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使法律解释符合立法的本义又不会因此解释而使案件的审理有失公正,这就要求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与原则。
????对于法律解释这一现象,研究者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理解集中表现在对概念的不同的界定上。这里为了对什么是法律解释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我们提出一个关于法律解释的操作性定义,即法律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根据法定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对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所做的具体化、明晰化的理解和说明活动。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一般解释方法与特殊解释方法两大类:
????(一)一般解释方法
????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叫做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这种法律内部的逻辑联系是对法律进行逻辑分析的基础,相应的,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也就是阐明法律内容的手段。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的低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
????6、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二)特殊解释方法
????1、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1)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所做的终于发了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2)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于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但是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所以,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
????(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纹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自由度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
????(1)狭义解释,又成严格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它与字面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解释不仅忠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主要是忠于整个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2)广义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这种解释的实质在于强调: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可以对法律作出比较灵活的解释,甚至可以改变立法原意。
????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在司法或从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所以法律解释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水平,法律解释也就构成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因: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无论是守法、执法或司法,都是如此。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行。同时,由于解释者的视角、认识能力、价值观念的不同,往往会对法律做出不同的解释,因此,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甚至对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主体统一加以规定,是有助于法律的实施的。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的需要,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因为法律通常比较概括和抽象,有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在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不是很尖锐的情况下,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而尽量不修改法律。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语言本身的表现力就是有限的,语词具有多义性,而语言正是在不断地解释中被使用的。试图一劳永逸地制定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发冷的解释者,都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法律做出与自己所处时代的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长期的,反复进行的。
????法律的适用也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可能产生三种情况:(1)有法律条文,但仍需要确定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法律条文的内容及性质,需要明确其构成要件和类型;(2)没有法律条文,需要法官创设一定的规则进行法律漏洞补充;(3)虽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有不确定的概念,需要进行价值补充。在以上三种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正因为上述几点理由,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发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地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四、法律解释的规则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含糊不清,或者是没有规定,甚至是有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何寻找法律条款,适用法律来审理案件,这是一个摆在法官面前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的规则是以成文法的存在为基本大前提的,所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本着法律意愿为基础的原则,然后考虑立法者的立法意愿,在此二者的基础之上,法官才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五、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容
????(二)合理性规则。“合理性”规则是指法律的解释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点与侧重于形式意义的合法性规则相对应,这里的合理性规则特指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虽然合法性规则是法律解释的第一基本规则,但合理性规则却是法律解释的核心规则,法律解释的问题都是围绕着法律的实质解释展开的。合理性规则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多元的,灵活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所以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必须是在合法性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它必须要符合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客观性和安全性。当然,不难想象,如果不考虑形式合法性的规制,将实质解释固执地贯彻到底,那么实质解释必然会走向极端自由解释主义,这样就会破坏成文法的稳定性。毫无疑问,强调前瞻性、开放性、灵活性的合理性规则与强调保守性、封闭性、确定性的合法性规则是一种矛盾的规制倾向,但又相互补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实质合理但形式不合法,或者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理的矛盾现象是大量存在的,面临理论与实践的这些矛盾时,涉及到我们下面要讨论的法律解释的合目的性规则。
????(四)客观性规则。客观性是指法律解释应该做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固有的非随意性,解释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其实质就是要在解释主体的主观性之外寻求一种客观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立法者原意、成文法字里行间的原意、公序良俗、公平正义观念等。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虽然绝对的客观是难以做到的,但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并不等于法律解释本身一定要绝对的客观,由于立法解释、适用等都是人的活动。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对客观性的追求,因为如果我们放弃对客观性的追求,法律为人类行为提供标准的规范作用就可能丧失。
????在我国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主要采取那种方式和规则,在理论界梁慧星主张“要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而苏立则强调解释的主观性甚至“无法解释”、在规范相对化方面走得很远,但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主张。笔者认为,在二者的取舍之中应当选择折衷说,即我国的司法解释理论应该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这样以以上四个法律解释规则为基础,既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又克服了法律的僵化。
????总之,在决定法律解释的适用规则时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法律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该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并且有平衡个案。第二,立法机关应该放开法律解释的权力,不要包揽一切法律解释。第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适用法律的时候,必然会对法做出解释,但要遵循法律解释的规则进行解释。第四,要注意对法律解释进行监督。如果在进行解释的时候违反法律解释的规则,就应当对该解释做出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