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应逸将出庭支持公诉。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曹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法学博士,从检14年。
张应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9年。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金泽刚
王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
本案诉讼焦点
被告人开发清粉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区分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该如何评价?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