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破解网络社会司法困境

鼠标轻点,一份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千里之外的某地检察机关只需通过本院的彩色打印机,就能将这份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大红印章的法律文书直接打印出来。而在几年前,这份文书从北京辗转到地方,得折腾好几天。5月10日《人民日报》的报道,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

上述两种场景,是否是互联网时代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必然结果日前,检察日报社正义网与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合办一场论坛,司法界和科技界人士就“云计算时代的司法信息化建设”这一主题深入研讨。

网络违法犯罪新样态: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的名言经常被用来描述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的影响。在享受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被网络信息包围的我们似乎天天在“裸奔”,在不知不觉中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专家介绍,涉及网络信息的违法犯罪呈现新样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认为,拥有网络信息数据的主体须合法、数据获取途径须合法、数据用途须合法。如果与数据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在主体、途径、用途任何一方面有非法作为,都可能卷入违法犯罪并侵害他人权益。

2015年3月16日,因非法获取酒店信息利用网帖恶意曝光“开房200次”导致一官员王某卧轨自杀,商人黄某、缪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浙江省永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利用10086诈骗短信实施盗窃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基站假冒“10086”(中国移动客服)发送积分换现金短信,诱使被害人点击仿冒网站,填写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下载含木马的客户端,进而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

上述案例在法律定性上清晰明了,也有一些案例引发“司法遭遇困境”的讨论。几年前,深圳发生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主犯被判死缓,4名参与作案的大学生负责传销网络技术建设运行维护,被判处缓刑。事实上,4人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说没有网络技术保障,就不可能建立起网络传销团伙。该案引发4人被判缓刑是否罪当其罚的讨论。在传统刑事犯罪评价中,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进行制裁,这是因为相对于实施行为,帮助行为危害性较小。但网络犯罪仍参照传统刑事评价,则可能存在错位,因为提供技术性支持的帮助行为,往往在网络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电子证据呈堂证供:维权不仅靠人证物证

信息化再造司法流程:公开和监督新思维

电子证据时代的来临,也触发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的变化。悄然进行的这个变化,可以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适应一些技术性安排中看到端倪,即书面卷宗的数字化和办案流程的信息化。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检立方”工程,是一个典型例子。“北京市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开发、应用自己的执法办案业务应用系统,推进检察业务和检察管理信息化已走过10年历程。这期间,我们积累了超过9800万项的业务数据,建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仓库,这是一笔宝贵资源。”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认为,以“一核、三轴、多面”为特征的“检立方”工程,以信息化建设倒逼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的再造。“一核是指以检察数据为核心,三轴是指以规范、监督、公开为三条主轴。在这些维度上,同时开发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管理支撑等多项基本功能,形成检察业务的多维度管理体系。”

“信息化技术使得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内部实现了透明化办案,所有的办案流程、所有的环节节点都在‘检立方’系统内一目了然。这就好比一间玻璃房子,实现了公开与透明,而检察官必须适应这种公开透明条件下的司法办案新模式。”高祥阳表示。

有学者认为,这种用信息化实现的多维度管理体系,用鼠标解决了一个伪命题:如何对监督者进行监督以信息化手段进行各环节各流程的闭环监督,轻易地激活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死循环。

2014年,最高检组织研发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上线运行。所有履行检察业务办理、审批职责的检察人员,都要使用该系统进行办案、审批工作,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在网上操作、在网上全流程运行,各种案件信息都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实现规范使用。

拆掉了内部的“水泥墙”之后,司法机关信息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破除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障碍。在内部信息数据积累的基础上,法院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阳光司法”“阳光检务”举措的实施,司法内部信息向公众开放服务,极大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据统计,从2014年10月1日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至2015年4月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网上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268125件、重要案件信息37818件、法律文书231004件。

“互联网+”思维:破解司法困境

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十互联网”,而是要面对“互联网十”。通俗来说,“互联网十”就是“互联网十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如果说,信息化建设使得司法机关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方面令人印象深刻,实现了“十互联网”,那么,面对网络违法犯罪、电子证据、司法公开等新课题,专家认为需要用“互联网十”新思维来破解系列司法困境。

要用“互联网十”思维服务于司法改革。多名法学专家认为,通过案件卷宗和流程信息化,向大数据运算结果要司法决策依据,通过信息化改造内部和外部监督模式,这是用“互联网十”服务于司法改革的一个具体体现。据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介绍,“检立方”已经采集案件信息50余万件,业务数据9800万项,生成692项业务统计指标,将最高检确定的26项核心数据以及北京市检察机关53项辅助数据悉数涵盖其中,这些数据均细化到每一个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检察办案人员。而包括对每个办案人员办案情况的扁平化管理,也将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分类管理推行提供数据分析依据。一些司法高管和学者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十”对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准确理解“互联网十”思维司法工作如何与“互联网十”对接、怎么体现它与信息化建设有何关联如何更新思维用“互联网十”倒推体制机制改革这些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实践。

(原标题:网络犯罪表现出哪些新样态?公众如何防范被侵害?信息化如何服务于司法改革?司法信息化对普通民众意味着什么?在正义网举办的“司法云建设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支招——“互联网+”思维破解网络社会司法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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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司法考试和中级会计师哪个难中级会计证和司法证哪个含金量高? 中级会计师证书是职称考试,其考试内容很的简单,而司法考试通过的证书其实就是常说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难度很的大,可以和注册会计师的证书相媲美,中级会计职称证书,比司法考试的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差的太远,假设司法考试是五星,既然如此那,中级职称的考试难度只为两星半。故此司法考试的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23-5/16841411136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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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姜远亮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禁毒动态在实践中,代购毒品成为零包贩毒人员“标配”的辩解,贩毒人员购买毒品被抓后往往辩称系为他人代购,试图逃避司法打击。他们通常会虚构并随意变换“托购者”信息,而侦查机关为此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核查,而核查结果往往是查无实证或难以查证,最后只能因事实、证据或司法资源问题,将本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的行为按代购https://dcppc.swupl.edu.cn/jddt/27bdf8124f5b4f3ea7c3aeb815f2a7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