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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述评

【摘要】40年来,我国国际公法研究与改革开放同步并行,经历了重整恢复、扩张积累和创新提升三个阶段,在立足本国实践、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公法理论。改革开放促进了国际公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反过来,国际公法研究也为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抚昔望远,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学者将会更多地参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国际法治,为应对全球挑战作出“中国贡献”。

【全文】

一、小引:新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起步与停滞

近代国际公法因清末洋务运动传入中国,虽在对外交涉中被倚为有用工具,但直到清民鼎革都终未能作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中国扎根。民国代清之后,全面师法西方,因英美国际公法学科发达,中国学者习公法者多选择留学英美。这些民国学者,多属社会知识上层,在意识上进步爱国,厌恶国民党政权的专制腐败,对中共持同情态度。

正因为此,当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时,大部分国际公法优秀学者都没有赴台去美。少数政治进步、影响大者(周鲠生、李浩培、倪征日奥等),被作为法律专家调入外交部等中央机关,其他学者则多继续在大学留用。1952年中央开始院系调整,建立苏式专科大学来取代民国大学体系。在调整中,以英美法教学传统为底色的民国国际法重镇,如东吴大学、武汉大学等受到很大影响。这些大学的国际公法教师除部分北上外,相当部分流失了,国际公法的大学教研中心因此从江浙、武汉转移到了北京。除院系调整外,创设官方科学院系统也是效仿苏联模式的重要内容。1950年代中后期留苏学生陆续学成回国,其中优秀者进入了1959年成立的中科院法学所国际法组,由此形成了大学和科学院“双体系结构”。

为有一个新的起点,从1952年院系调整时起,各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即被中断,直到新教材出炉、师资初步整顿后才逐步于1956年后恢复。在此期间,为利新教材建设之需,一批重要的苏联国际公法著作被突击翻译出版,包括柯席乌尼科夫的《斯大林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柯罗文的《现阶段的国际法》、维辛斯基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等。师资的整顿呈现一种“三结合”特点,即留用的民国学者需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并学习苏联国际公法理论,留苏归国的年轻学者需对西方国际公法理论作批判性研究,而两类学者都需要联系中国实践、走中国化道路。而这也启示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理论发展的方向。

应该讲,当代中国国际公法教学和研究在绝大程度上是重构体系和另起炉灶,除事情本身的复杂和困难外,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风云起伏也不断冲击和影响着这一进程。1957年反右运动中,法学界不幸沦为重灾区,而有英美学习背景的学者又首当其冲,如***崖、陈体强等都因此受到冲击。60年代各种运动不断,加之中苏交恶、政治氛围紧张,学者们恐因言取祸,期刊报纸上国际公法论文的发表数量大幅萎缩,正常的教学研究已很难维持。这一局面的恶化,到1966年文革开始时达到了顶峰。

文革十年,新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初蕊方绽便被摧落于疾风暴雨之中。动乱所及,多数大学政法院系被迫解散,教学中断,教师转行、资料散失。随着法学刊物停刊,文革中再无国际公法论文面世,刚刚搭起的国际公法学术体系一夜瓦解,有组织的研究工作几近于无——外交部系统和北大法律系是侥幸未被文革大潮淹没的孤岛,“收容、庇护”了周鲠生、李浩培、倪征日奥、***崖、陈体强等一干最优秀的学者,为国际公法学科留存了薪火重燃的希望。

二、改革开放的初始探索(1978-1992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恢复重整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但“两个凡事”的错误仍束缚着人们的思想,阻碍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中共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思想,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改革既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治的建设;而开放不仅是对内开放,更意味着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使国际公法学科的恢复重整成为必要。小平同志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中国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需要利用西方国家的技术、资金和市场,而这须以与西方国家建立正常外交、政治关系为前提。与西方打交道,离不开国际法,因此重启、发展国际法,特别是作为国际法学基础的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势在必为。

改革开放,亦为国际公法学科的恢复重整提供了可能。改革开放彻底否定了文革时期奉行的“法律虚无论”,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小平同志提出“不争论”主张,搁置“姓资姓社”问题上的分歧,讲求解放思想、事实求是,这消除了中国国际法理论发展最大的观念障碍。

为改革开放和建设四个现代化,需要迅速恢复并完善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体系,而第一件要完成的紧迫任务就是要恢复遭文革破坏的教研组织结构,这是国际公法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基础和运行的载体。[3]

有了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支撑,国际公法的教学研究就有了组织上的基础和保障,就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自1984年“国际经济法庐山讲习班”始,原为国际公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逐渐发展为独立学科,专门用于支持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而国际公法侧重研究国际外交、政治体制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如领土、条约、争端解决等。

1978-1992年是改革开放的初始探索阶段,国家对外开放的主要目标是要对西方发达国家开放,进入西方所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因此,国际公法学科除了要为刚刚恢复的大学教学积攒必要条件外,还要为外交实务工作提供理论研究方面的支持。从这一时期的各类成果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这一时期是苏式国际公法官方教科书编写的高峰,数量虽不算太多,但不少教材都有很好的学术质量。[4]其中,尤以***崖、魏敏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为代表。该书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官方教科书,受到了苏联国际法传统的影响,即由官方组织最优秀、资深的国际公法学者编写,结构内容都反映官方国际法立场和主张。特别难得的是,该教材实现了英美国际法学术语言和方法、苏式教材理论逻辑和体例架构以及中国立场和诉求的“三结合”目标。同时,该教材还准确把握解放思想的时代潮流,搁置了意识形态争论,消解了阶级斗争学说对中国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障碍,确定了与改革开放务实路线相一致的实证国际法理论基调,为中国国际公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教材建议但不强制各高校使用,也体现了当时开明、宽容的政治风气。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版了一些国际公法部门法教材,如魏敏主编《海洋法》、贺其治著《外层空间法》等,也都堪称佳作。

三、改革开放的全面加速(1993-2008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扩张积累

邓小平南巡讲话重新为中国拨正了航向,意识形态争论的迷雾风消云散,随后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决心抓住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聚焦发展,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中央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放下意识形态包袱、轻装上阵的中国开始以更开放、更务实的姿态面对世界——若说之前14年的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从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外走进体系内,由体系的批判者和挑战者变成了接受者和参与者,那么1992年以后中国的目标就是努力从体系的外围向中心靠拢,由制度边缘人进阶为利益攸关方。

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自然要服务于国家新的战略布局,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理论支持。可喜的是,经过改革开放第一阶段14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体系已得到了恢复重整,学术人才的新老交替基本完成。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一辈国际公法学人肩负着新的历史责任,其核心任务是不为一些姓资姓社的抽象争论束缚思想和手脚,使理论研究更加开放、务实,支持中国经济走向世界,推动中国在更广阔领域融入国际社会。

1.遍地开花的自编教材。***崖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之后,苏式官方教科书逐渐式微,原因主要是教育改革政策,大学办学自主权扩大,允许自编自用教材。早期没有太多利益动机,因此自编教材数量不算太多。1992年后教育产业化政策出台,新办政法院系随大学扩招蜂起,在利益动机的驱动下,自编自用教材数量急剧增加——1992年前的14年间国际公法教材数约40部,而在1993-2008年的15年间就出版了约200部,是之前的4-5倍。这些教材大部分较平庸,体例、观点无新意,相似度大,通常只为本校采用,影响亦较小。少部分质量较好、影响较大者(如梁西、王献枢、程晓霞、端木正、邵津等主编的),或体例安排有新意,或观点较前有突破(如梁西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未定”等观点),但总体上仍受到1981年***崖主编《国际法》的框限。

除了上述以著作、期刊为呈现载体所进行的研究外,1992-2008年期间还引入了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国务院设立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9]通过课题资助的方式对各种国家急需的课题研究进行规划和引导,这其中也包括了国际公法的内容。

2000年以前,国家社科基金规模很小,资助的与国际公法有关的课题约20余,平均每年2-3项。2000年后,国家资金投入增多,获得基金资助的国际公法课题数目增长明显,每年平均有18-19项。涉及的内容包括主权问题、人权公约批准、联合国改革、入世、和谐世界、反恐、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覆盖了这一阶段改革开放所涉及的主要外交法律议题。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全球金融风暴,由此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加快了世界地缘政治重心由大西洋两岸向亚太地区东移的趋势——不仅仅是财富的汇聚,还包括大国的云集和地缘政治热点的集中。正是在这一趋势背景下,中国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投资大国,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承担更大的权利和责任,从国际体系的边缘人进阶为共同利益的攸关方,从对既有秩序和规则的服膺追随转向对更好治理模式的探索创新。

对中国来说,这意味着改革开放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需要像中国经济一样实现“结构性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改革开放的深化完善(2009-2018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创新提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崛起的进程,决定了中国日益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建设者。与此相伴,国际上一直有“中国责任论”和“中国威胁论”两种质疑声音。前者质疑中国从现有国际体系中获利,却未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要求中国在全球治理中作出更多贡献、扮演更积极的角色。而后者认为中国崛起对西方主导的国际体制构成了根本挑战,需要加以平衡和应对。美欧等西方国家也因此采取“两面下注”的对华政策,视形势或取重“接触”,或偏向“防范”。

2009年执政初期,奥巴马政府较倾向于“中国责任论”,提出了名为“战略再保证”(strategicreassurance)的对华接触政策,认为中国崛起已成事实,美国需要与中国“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而不是陷入相互竞争与对抗;美国欢迎中国的崛起,但是期望中方保证它的发展“不会以其他国家的安全和福祉为代价”。[30]中国以开放态度回应美方有关“责任论”的诉求,愿意本着合作伙伴精神应对共同挑战,同时也希望美国能保证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即国家制度与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经济和政治持续崛起的积极外部环境。两国在相互给予战略保证方面各有保留,但就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方面形成了一定共识,涉及经济金融、清洁能源、气候变化、核不扩散等全球性议题。

与之相适应,这一时期的中国国际公法研究首先要将重点放在中美合作的积极方面,合理回应“中国责任论”的质疑,这也是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深化完善、能够持续和平发展的外交战略大局所在——中国愿意成为解决这些全球议题的平等合作伙伴,但不能接受美国的主导或支配。因此,中国国际法学者除了要对中美积极合作领域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如IMF改革、伊朗核问题等)提出解决方案外,还需从哲学或观念层次对全球治理提出中国的方案或构想。其次,对于那些相互保证不足、存在战略分歧的方面(如以人权或宗教为借口的干涉、藏疆问题等),中国国际公法学者需要提供有力的“法律炮弹”,帮助国家坚守这些至关重要的战略高地。

国家的这些有关重要国际法问题的研究需要,除了利用中国国际法学会这样的学术渠道来向学者们传达外,也通过国家社科基金等官方项目研究资助的机制来加以引导和落实。后一方式作为科研改革举措从199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到2008年以后得到了更大的重视和运用。[31]国家利用它来有效率地配置研究资源,处理外交中急迫的法律实务问题,或为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支持。由此,国内国际法的研究由过去侧重论著,转向了课题、论著并重的模式。

2009-2012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涉及国际公法的官方课题约有110余项,出版教材30余部、译著约30部、专著约200部,刊发较重要的论文约290篇。从数据情况看:

总体来看,2008-2012年颇具过渡性,于中国而言很像是改革开放第二阶段(1992-2008年)与第三阶段之间转换承启的一个环节,于美欧而言则代表了对华政策由“接触促变”到“防范规制”的战略转折。引起这种过渡的原因,是中国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在美欧眼里意味着中国已经具有了挑战其全球地位的潜力。经过“战略再保证”的试探后,美欧难以去除对中国是否有争夺世界领导权意图的疑虑,因此转向“防范规制”以备万一。这一时期国内的国际公法研究反映了上述过渡阶段的议题特点,也提示了2012年以后的演变方向。

从2013年第二个任期开始,奥巴马政府在“巧实力”概念下调整了战略选择,决定把重心转移到亚太,实施所谓“亚太再平衡战略”,这表明美国的对华认知由“中国责任论”在向“中国威胁论”方向滑动。与之相对应的对华“防范规制”政策将重点对准了南海问题、TPP协定和网络安全等几个主要方向。除开安全和政治方面现实利益的考量外,美方要传达的讯息是,西方在国际体系中的规则话语权不容旁落,中国的行为方式须受到现行国际规则的框限,美国及其盟友除了以“硬实力”加以防范外,也要用国际法等“巧实力”来引导和规制,防止中国成为“破坏性的变迁力量”。

从数据上看,2013-2017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涉及国际公法的官方课题约有280余项,出版刊发的教材10余部、译著20余本、较重要的专著200余部、论文330余篇。成果总数量与前期基本持平,但构成含义很不相同:

2016年6月英国公投脱欧,2017年1月以“美国第一”为竞选口号的特朗普政府开始执政,西方社会逆全球化思潮开始实质性地影响全球治理环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方面无意在全球事务上承担更多责任,另一方面又不愿将领导权拱手让给中国。在对华战略上的动向就是,美欧开始怀疑以国际体系为依托的对华“融入与改造”政策已经失败,国际体系有助中国崛起但却无法约束和规制中国,中国有可能成为“破坏性的变迁力量”,因此应在战略上转向强硬,将中国定义为竞争对手加以平衡甚至遏制。[39]

这种政策意向的变化在奥巴马时代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中就已有反映,而到了特朗普总统上台后变得更加明显。2017年11月公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聚焦大国竞争,强调重视印太地区,并首次把中国放在对美构成竞争的大国之首。报告还提出,要反思和改变美国长期以来的对华政策,不继续在国际体系内容纳中国,且要和中俄在全世界争夺影响力。国际环境发生的这些深刻变化,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需要包括外交、法律专家在内的中国学者发挥智慧、共同应对和把握。

五、回顾与展望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中国改革开放已历4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中国逐渐汇入全球化的大潮,从国际体系的批判者和挑战者变成了接受者和参与者,继而从体系的外围向中心靠拢,由制度边缘人进阶为利益攸关方,再后成为国际体系的建设者和改革者——这一进程,也是中国外交不断拓展、中国国际公法学科繁荣发展的过程。回顾已走过的道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体悟和认识:

是改革开放,让中国国际公法学科重新获得了生机和活力。建国之初,新中国国际公法教学和研究在学习苏联理论的基础上起步,但不久便受到“十年文革”的冲击而陷于停滞。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才使得国家的内政外交活动和民主法治建设走上正轨,也使得中国国际公法学科能够从文革的废墟中重新起身。从1978年开始,文革前遭关停的大学法学院系重新恢复招生,新的法学院系陆续成立,国际公法成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体系亦逐步成形。在专业人才得到有效补充的条件下,各种国际公法学术机构和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包括《中国国际法年刊》在内的专业法学期刊为国际公法学者提供了研究交流的学术平台。正是学科体系的逐渐完善为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了体制支撑,为中国特色国际公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是改革开放,塑造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人忠于法治理想,同时又开放、务实的学术品格。文革十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理想受到贬斥和嘲笑。学者们受极左思想的压制,国际公法的研究无法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被消耗在抽象、空洞的争论之中。正是改革开放的开启,才使得民主法治的理想得到肯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得到推进。目前仍在学界一线的学者们大多经历过文革,了解法治被践踏对国家和人民意味着什么,也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给中国带来的变化,因此都深深认同小平同志“不作意识形态争论”的主张以及“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的理念。开放、务实、忠于法治理想,既是对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者内在精神的真实写照,也反映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基本特点。

是改革开放,提升了当代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国际影响力。文革期间,中国国际法的学术活动完全陷于瘫痪,与国际学术界和外国国际法学术团体的所有关系都被阻断。是改革开放让中国国际法学人结束了与世隔绝的状态,重开与海外国际法学者的交流,重回国际学术舞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中国学者的著述成果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成就被国际学术界所承认。[40]同时由于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这些优秀的中国籍国际法专家在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法律部门被委以重任。例如,倪征日奥、史久镛、薛捍勤相继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崖、李浩培、刘大群担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倪征日奥、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等还曾先后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这些都大大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无疑,是改革开放造就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四十年来的发展和繁荣。反过来,中国国际公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为小平同志启动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一个无可更改的背书。抚昔望远,改革开放又到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亦站在新的起点。未来将会怎样?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的一段文字可以为我们作结。他写到:“中国的经验证明,未来绝不是宿命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只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被实践证明做对了的事情,继续推进尚未完成的改革事项,未来的历史将有机会再次证明人们关于中国的乐观论断。”[41]

(责任编辑:黄德明)

【注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盟与人权法研究所所长。

**在本文中,“国际公法”指“国际公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钢泳同学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协助搜集了大量资料,作者在此特表谢意。

[1]凌岩编:《李浩培先生年谱》,载《李浩培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6页。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参见李金荣:《加强国际法研究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载《现代法学》1979年第2期。

[4]周子亚、魏敏、朱荔荪等学者各自先后负责主编的国际公法教材质量水准较高。

[5]如,[奥]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1977年版),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6]如,[美]陈世材:《国际组织》,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6年版;[加]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三联书店1981年版;[法]卢梭:《武装冲突法》,张凝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印度]B·森:《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周晓林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

[7]如,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梁西:《现代国际组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倪征日奥:《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

[8]如,周忠海:《国际海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如,王铁崖:《第三世界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9-36页;周子亚:《评纯粹法学说和它的创始人凯尔逊》,载《社会科学杂志》1979年第1期;朱奇武:《谈谈国际法的定义问题》,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3期。

[10]如,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际法原则》,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205-215页;周子亚:《海洋法的新发展及其时代背景》,载《法学杂志》1982年第2期;倪征日奥:《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64-84页。

[11]如,[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荷]格劳修斯:《海洋自由论》,宇川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日]寺田四郎:《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韩逋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如,[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法]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赖斯曼:《国际法:领悟与构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如,周忠海:《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与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9)》,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184页;马进保:《论“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律地位》,载《政法学刊》1996年第3期。

[14]如,易先良:《从修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30页;王妙琴:《论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特点》,载《欧洲》1994年第5期;华玉刚、李明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国际法意义》,载《法学论坛》1996年第2期。

[16]如,王逸舟:《联合国的安全保障作用:批评与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年第4期;薛捍勤:《联合国的作用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4-39页;梁西:《联合国:奔向二十一世纪》,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79-94页。

[17]如,徐杰:《“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155页;迟德强:《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载《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赵建文:《人民自决权的本质、性质和价值》,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74-107页;肖凤城:《自决权不是“台独”的国际法根据》,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张爱宁:《少数者权利的国际保护》,载《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9]如,赵秉志、王秀梅:《伊拉克战争涉及的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王孔祥:《反恐“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1]如,刘楠来、金永明:《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55页;江国青:《联合国的发展与改革》,载《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22]如,史久镛:《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贺其治:《国际法院在争端解决中的角色》,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页。

[24]如,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现代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丁明方:《从中国入世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董国路:《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5]如吕国平:《经济全球化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26]如,高健军:《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与国际法实践》,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8]如,黄惠康:《外层空间法的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2/2003)》,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209页;王孔祥:《太空军备竞赛对外层空间法的挑战》,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9]2003年始,教育部又设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

[30]参见美国副国务卿斯坦伯格在2009年9月24日在智库“新美国安全中心”发表题为“奥巴马政府关于美中关系的设想”的演讲。

[31]2008年以前官方资助的国际公法课题数每年约为15项,从2009年开始每年项目数翻倍为30余项,2013年以后更增至60项左右。1990年代后期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的经费为2-3万,2008年后为10-15万元。

[32]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33]如,曾令良:《联合国在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何志鹏:《从强权入侵到多元善治——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的现存框架与演进方向》,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徐崇利:《新兴国家崛起与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中国的路径选择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4]如,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余敏友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的局限性及对策研究”(国际问题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1AZD115);王秀卫:《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观点综述》,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黄伟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研究”(法学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1CFX070);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上海交通大学傅崐成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海地区国家核心利益的维护策略研究”(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0&ZD013);贾宇:《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曲波:《南海周边有关国家在南沙群岛的策略及我国对策建议》,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35]海洋法专家如贾兵兵、傅崐晟、高之国、张海文、周克渊、贾宇、吴士存、张湘兰等,国际司法问题专家如易显河、余敏友、高健军、张卫彬、曲波等。

[37]如,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何志鹏:《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何志鹏:《国际司法的中国立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袁正清等:《中国与国际人权规范重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赵骏:《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载《法学》2015年第8期;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38]参见曾令良主编:《国际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4页。

[39]参见杨卫东:《美国战略界对华政策反思及其认知误区》,载《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6期。

[40]例如,王铁崖、李浩培、倪征日奥、陈体强当选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曾令良、张彤被欧盟委员会授予“让莫内讲席教授”荣誉称号。

[41]周其仁:《邓小平做对了什么?》,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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