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肩负国家考试秘密保管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考试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对考试秘密的实际掌控者,本应积极践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保密措施合理妥善保管国家考试秘密,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
第1条:携带了作弊的电子设备
第2条:抄袭或协助抄袭
在考场上,如果考生抄了其他考生的卷子被发现了,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的行为被发现了,这2种行为,也属于是高考作弊。
第3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帮助自己作弊
如果一名考生,在考场上,把他人的卷子抢过来抄,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别人必须帮助自己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典型的高考作弊行为。当然,通常情况下,这样的高考作弊比较少,考-生们普遍还是没有这么大胆。
第4条:携带具有发送接收装置功能的作弊设备
如果一名考生,随身携带了作弊设备,通过传送信息来进行作弊,一旦被查处,也属于作弊。这条中的作弊设备,和第1条的设备,功能不一样,但目的都是相同的,因此,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
第5条:冒名考试
有的考生,自己考试成绩很一般,因此,就伪造相应的信息和证件,由他人冒名帮助自己考试,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作弊,不管是冒名者还是本人,都会受到作弊相应处理。
第6条:销毁考试材料
如果考生在考场上故意将卷子或答题纸销毁,这种行为,属于毁坏证据,同样被认定为作弊。当然,考生在无意中使试卷受到了损坏,并不属于是作弊。
第7条:考生信息填写不一致
明明答题者是张三,但是,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信息是李四的姓名和考号,这样的张冠李戴的行为,也属于高考作弊。毕竟,通常情况下,考生不可能把自己的姓名和考号都写错,一旦出现此类行为,有可能涉及到冒名顶替。
第8条:传递小抄
考生在考场上通过小抄传递答案,或者将草稿纸、答题卡等进行传递和交换,以此来实现作弊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第9条:其他作弊行为
这一条,其实是兜底条款。考生只要是以不合法、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实施了作弊行为,获得了考试成绩,都属于是高考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