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9月1日起施行,省司法厅权威解读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地域广阔,为切实解决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供给不充分的现实矛盾,《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下称“《条例》”)于2020年纳入了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并于今年5月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省司法厅对该《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分析了《条例》的8大变化和亮点。

01:为何对《条例》进行修订?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4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有较大变化。司法部也于2017年修订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管理措施。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978家,其中乡镇所592家,占60.5%;街道所386家,占39.5%。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77人,其中在乡镇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785人,占46.0%,在街道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92人,占54.0%。

02:新《条例》有什么变化和亮点?

新《条例》共6章38条,依次为总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8个方面的新变化。

变化1:创新两结合管理

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行政管理,规范行业自律,明确建立行业协会并成立行业党组织,实行“两结合”制度,即在党的领导下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提出行业组织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保障会员的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

变化2: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基层的工作定位和导向,立足打通法治乡村建设“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向乡村、社区延伸。同时,主动衔接《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宣传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比如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提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变化3: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新《条例》为促进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更好满足偏远地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对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应试人员和自愿申请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执业的应试人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其适当放宽考试合格标准。对享受放宽标准取得的执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同时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

变化4:打破执业区域限制

为进一步适应四川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发挥法律服务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主动适应城市化进程及人口流动的客观规律,新《条例》明确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由原来的户籍所在县进一步放宽。

变化5:强化执业权利保障

变化6: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进一步对简政放权、简政便民提出新要求,比如新《条例》规定对执业申请程序由县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核准。另一方面,为了更好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又对处罚事由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明确处罚幅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同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互衔接,在法律责任中增加“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

变化7:报考条件的变化

新《条例》坚持了“一紧一松”的原则,一方面提高学历条件,将老《条例》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结合四川省属西部地区实际,为对接国家高等教育体制中法学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将“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修改为“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变化8:全面放宽户籍限制

不再限制非四川户籍人口报考我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

03:下一步如何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省司法厅明确,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首先,是组织好学习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确保广大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干部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履行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

其次,要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树立和坚持正确执业理念,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最后,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人民调解等基层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图片由省司法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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