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2012-06-01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不简单
不少专家抱怨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应该明确了,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中的问题不简单。并不是专家们理解这样的简单,它涉及增值税基本征管原理和不同法律体系的承接问题。
为什么说不简单呢
一、增值税的原理问题
二、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2、只要机动车不作为上道路行驶,可以不进行登记,如销售汽车4S店作为存货销售的汽车,是不需要进行登记过户的。同理,作为有资质经批准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是二手车卖家急切要求登记过户作为低价交易条件。则属于另一个情况。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2)23号公告用词的问题
1、使用了“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表述,强调了这个是前提,是其他经营企业、其他经营行为不能照搬和复制的。
——以上就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以点睛形式说明,个中滋味让真正专家们来品味。一般的忽悠专家们就在一边看看热闹吧!!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以上业务分别属于国税管辖(增值税)和地税管辖(营业税税),尤其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二手车经纪业务,实际中容易混淆,有了2012年第23号公告使国税和地税就有基本判断方法。
——手车经销企业一般业务是:想卖汽车的人将汽车寄放在二手车经销企业,让二手车经销企业卖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取佣金和服务费,这个业务是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必须先签定合同。
——但是实际中二手车经销企业也常常低价购买大量的汽车,然后再等待买主来挑选卖一个好价格,这样实质上增值税业务,不再是受托代销汽车行为(因为购买人根本没有出现,会计上付款反映的是预付款而不是预收款)。
——因此2012年第23号公告是在维护国税的税收税源。让习惯抢税源的地税让出一块来。不能以少量的代理费税收代替增值税了。
——所谓专家说税务搞不清楚的自己的想法,总局自己参加制定的规则,怎么会不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