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2012-06-01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不简单

不少专家抱怨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应该明确了,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中的问题不简单。并不是专家们理解这样的简单,它涉及增值税基本征管原理和不同法律体系的承接问题。

为什么说不简单呢

一、增值税的原理问题

二、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2、只要机动车不作为上道路行驶,可以不进行登记,如销售汽车4S店作为存货销售的汽车,是不需要进行登记过户的。同理,作为有资质经批准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是二手车卖家急切要求登记过户作为低价交易条件。则属于另一个情况。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2)23号公告用词的问题

1、使用了“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表述,强调了这个是前提,是其他经营企业、其他经营行为不能照搬和复制的。

——以上就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以点睛形式说明,个中滋味让真正专家们来品味。一般的忽悠专家们就在一边看看热闹吧!!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以上业务分别属于国税管辖(增值税)和地税管辖(营业税税),尤其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二手车经纪业务,实际中容易混淆,有了2012年第23号公告使国税和地税就有基本判断方法。

——手车经销企业一般业务是:想卖汽车的人将汽车寄放在二手车经销企业,让二手车经销企业卖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取佣金和服务费,这个业务是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必须先签定合同。

——但是实际中二手车经销企业也常常低价购买大量的汽车,然后再等待买主来挑选卖一个好价格,这样实质上增值税业务,不再是受托代销汽车行为(因为购买人根本没有出现,会计上付款反映的是预付款而不是预收款)。

——因此2012年第23号公告是在维护国税的税收税源。让习惯抢税源的地税让出一块来。不能以少量的代理费税收代替增值税了。

——所谓专家说税务搞不清楚的自己的想法,总局自己参加制定的规则,怎么会不知道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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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法律对二手车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辆信息 车辆品牌:___ 车辆型号:___ 车牌号码:___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 发动机号码: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 里程数:公里 车辆状况:___ 车辆颜色:___ 第二条车https://wenku.baidu.com/view/75e4a0e732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a.html
5.二手车买卖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二手车买卖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罗旷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二手车买卖合同免责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三大原则,只要合同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显然不公平的情况的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自成立起生效。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396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