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实现依法治志,必须清楚认识当前地方志执法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促进地方志完善立法,法律条文要有具体可供执行的标准,尽力拓展地方志法的内涵与外延,才能适应地方志发展需要。
【关键词】地方志;立法;标准
一项工作要想获得可持续性发展,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法律性保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地方志也不例外,地方志工作法制化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2006年,国务院颁布第一部地方志工作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迈出了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第一步,是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第一个里程碑。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志事业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飞跃式跨越,仅仅一个条例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也暴露出许多不适应的现象。地方志立法必须作出重大改变,才能适应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一、条例与法律的区别
条例是各部委或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执行的,是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各领域内不能及时立法的、需要先期、临时解决的(在全国也是通用的)某些具体事项。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适用于全国。就法律效力来说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二、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应体现的内容和体现方式
违反地方志法律与法规、规章的行为应该依法纠正与处罚。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部门、单位与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公民不依法履行义务,对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大影响、损失的,能及时被依法纠正或受到问责与处罚。这也是地方志执法的关键所在。
三、当前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存在的困境
当前的地方志法制化工作与时代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要求相比较,目前存在困境与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地方志条例执行无力、形同虚设等关键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地方志编纂的组织与管理、质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内容尚未作出规定。例如,几乎所有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上级驻地部门与单位都参与地方志编纂,《条例》只提到地方志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却未提及这些部门与单位在地方志编纂中的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而这恰恰是地方志编纂中经常遇到且难于解决的问题,等等。三是部分地区尚未就地方志工作立法。现有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尚未得到很好执行。如果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前影响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原因是无法可依,那么,如今影响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地方志工作重视与否、重视程度的高低还是取决于领导个人的文化素质与认识水平,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几乎是一句空话。依法修志未纳入依法行政范畴,地方志工作摆不上政府工作位置,经费列不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志工作机构有名无实、无法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地方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地方志编纂任务一再拖延等。对此,却往往无法及时纠正,也无法问责。
《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起步,实现地方志工作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进一步推进地方志工作法制化,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五、地方志立法建议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已经着手开始对《条例》的修改,对于下发的修改意见稿来说,在原有的条例的基础上,其内容更加具体,内涵相对更加丰富,由原先的22条增加到25条,规定更加细致,也逐步与日益发展的地方志事业相匹配,但是,实质性、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如果还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作用与效果并不能发生本质的改变,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修改稿基础上再行完善,修改具体执法力度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讨论、论证,力争早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并颁布实施。具体修改理由及建议为:
总之,只有使地方志条例尽快转换为地方志法,有可供执行的执法标准,有丰富的法律内涵与外延,才能促进地方志执法和法治化的进程。这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该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