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智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封建迷信不为罪,但是利用人的封建迷信思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防范和处理邪教违法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运用刑罚手段对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外,对于邪教组织的一般违法活动,还要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处理,以防止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和社会危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宪法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与适用: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非法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
“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引诱、欺骗他人。“煽动”。
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
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
二是,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规定侧重于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所造成的结果,对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对参加活动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对于有关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区别开来。如果同时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还要与强奸罪、诈骗罪等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