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新规定要求,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按玩具产品类别进行,实施“产品型式试验/类别安全测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年度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模式,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险化学品,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实施批次管理制度。
第四,新规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原先的5年缩短为3年。如果企业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则1年内不得再申请;《细则》还规定,2007年8月20日后出口的玩具产品在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第五,新规定强调,生产企业和品牌商在发现出口玩具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问题产品”,或收到国外预警通报信息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2003年2月1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公布了《关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这两个指令旨在规范电气电子设备的废物处理并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前者从2005年8月已开始实施,规定的是电子产品垃圾回收问题;后者则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生效,要求进入欧洲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铅、水银、六价铬、隔PBB以及PBDE元素,其中隔限量指标100ppm(0.01%),另五种限量1000ppm(0.1%)。
构建我国电子产品环保法规的意义
1、环境保护的需要
据国家发改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500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从2003年起,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报废。另据统计,全世界8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其中90%又被丢弃在中国。由于回收处理不当,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已开始对我国环境带来巨大危害,现存的和将产生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垃圾也没有形成回收和处理机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去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目标,忽略了环境问题,对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了严重挑战。我国新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已经把保护环境提高到了战略高度,用专门一章进行了规定,并且提出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
对于与欧盟两指令有关的危害重金属、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也做了专门要求,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节中规定了“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可见,我国出台与欧盟两指令相似的环保法规是对“十一五”规划的落实,也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2、应对国外环境壁垒的需要
欧盟出台WEEE和ROHS两指令之后,美国和日本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其他WTO成员国陆续或正在酝酿出台相类似的法律,以应对欧盟的两指令。以美国为例,加州《电子废弃物循环法案》于2003年9月完成立法,涉及加州RoHS的内容在25214.10章节。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特定的电子设备进入加州市场时,将限制使用加州RoHS法令中所规范的四种有害物质,即镉,汞,铅,六价铬(不包括阻燃剂)。对四项重金属的最大浓度值限制与欧盟RoHS一致,但在适用范围上有不同。日本出台的《家电循环法》已于2001年4月1日生效。韩国在2006年3月30日公布了关于回收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汽车的法案,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该法包含了电器电子设备和部件,以及汽车,与欧盟的RoHS、ELV、WEEE这三个环保指令类似。
我国针对欧盟两指令的立法进程
针对欧盟的两指令,我国已经完成了以下立法:
1、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7部委联合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类似于欧盟的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2006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了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三个重要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SJ/T11363-1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11364-1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SJ/T11365-1006)。
2、2006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出台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4年12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审查,2006年底已进入审批阶段,2007年上半年有望正式通过并强制实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以国务院的名义,立法层次高。上述两个法规和政策类似于欧盟的WEEE。
3、上述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完成的针对欧盟两指令的立法,在地方层面上我国有些地区已经出台了类似于欧盟的指令。例如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根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议,并配套制定实施细则。2004年底,浙江省经贸委、科技厅等七部门联合了《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4]1161号)。青岛市与浙江省一样,作为我国2004年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也出台类似的地方政策。
我国国家立法与欧盟两指令的比较
针对欧盟两指令,在国家层面,我国共出台了3部法规、规章和政策及3个配套行业标准。
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RoHS指令比较
从条文本身来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共27条,而RoHS共11条,从表面看,欧盟的RoHS相对简单,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相对于成员国来说,欧盟指令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指令只是一些指导性意见供成员国参考,给成员国立法留有很大空间。而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却有对地方的直接法律效力,地方立法空间并不大。以法律责任而言,RoHS指令只是规定了1条,而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却规定了3条。
从法律内容本身来看,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异同点:
相同点主要有4个方面: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不同点主要有8个方面:
(1)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2)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暂不包括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3)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RoHS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通过整机来传递的。因此,中国的《管理办法》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是“直接”采取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措施的,而欧盟RoHS则是“间接”采取措施的。
(4)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8)从法律责任来看,违反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而RoHS的法律责任一般由各成员国单独规定。另外,违反我国《管理办法》的,最重规定的对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而欧盟成员国规定了刑事责任。
2、《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与WEEE指令比较
从条文本身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共31条,而欧盟的WEEE共19条和2个附件。WEEE看起来条文少,这是由指令的性质决定的,欧盟公布的法律文件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指令,一类是条例,条例有直接法律效力,而指令却没有。指令只规定综合目标、原则以及对各成员国的基本要求,由各成员国按照指令立法,进行本国法律的转换。各成员国的立法要符合指令框架,原则上不低于指令的要求,并负责组织做好实施工作,成员国可提出例外或延期申请,由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不按指令要求按期制定法律的成员国,欧盟有权利对其提讼,WEEE转化成成员法时就极为详细可具有可操作性,有的会出台多部法规,而我国目前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还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法律内容本身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欧盟的WEEE指令存在差异性很大,相同的东西比较少,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一个,即为了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而WEEE指令的立法目的有三个,而且轻重不同,首先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次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最后是提高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等的环保意识。
(2)涉及的产品类别上的区别。《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涉及的产品包括旧家电和废家电,目前只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五类,国家发改委根据需要,适时家电目录内的产品。而WEEE指令却只包含报废产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等10大类,具体产品成千上万。并且这些产品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3)生产者界定上的区别。《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者为产品品牌拥有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人。WEEE规定的生产者一般指产品品牌拥有者。
(4)责任方式上的区别。《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责任方式是地方政府负责制下的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回收企业、处理企业、消费者、特殊消费者(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WEEE实行的是EPR责任方式,即“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英文缩写为EPR)的英文缩写,其中心思想是使生产商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通常,生产者责任延伸包括经济责任、循环利用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
(5)处理垃圾费用的区别。《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处理垃圾的费用还没有明确。目前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承担了中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收费机制研究课题,课题将主要研究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费用机制以及费用标准;研究中国废旧家电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收费机制;测算中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本;设计中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费用标准;最后将形成《中国废家电回收处理费用管理办法》草案。但处理费用到底是由生产者负担还是由经销商或消费者负责?抑或国家承担,世界各国有不同先例,但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到底采取那种方式,还有待探讨。
(6)回收目标不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没有提出明确的回收目标,但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各地方可以规定自己的回收目标,以北京为例,2006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规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建成覆盖全市、运作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10年,二次电池回收率达到30%,废塑料回收率达到60%以上,废旧轮胎回收率达到70%,废旧家电回收率达到80%;实现年60万吨的再生纸生产能力,年300万条的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能力,年300万台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欧盟的WEEE提出了明确的回收目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1类和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3类和4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2类、5类、6类、7类和9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欧盟两指令与我国立法比较结论
从欧盟两指令与我国像对应的环保法规的实施效果预测,欧盟两指令能够起到双重效果,一是加强了环境保护,减少了政府财政压力,二是给国外企业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我国的环保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的是只是国内生产者,对国外生产商没有设置任何障碍。以我国对生产者的界定为例,没有把在国外的生产者规定为生产者,而把进口商定为生产者,这样就免除了国外生产者在产品出口到我国后的垃圾收集、处理和费用责任。同样,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对废旧电器的种类和对危害物质的要求远远小于欧盟的要求,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就造成了实质上不对称,即贸易歧视。
【关键词】科技查新;文献检索;关系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种载体的情报信息日益膨胀,不断涌现新的技术、新的理论。面对众多的文献信息,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已成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间的关系不够清晰;两者各自的作用常被混淆。本文就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的特点作简要的分析比较,希望对文献信息咨询工作有所帮助。
1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的定义
2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间的差异
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关系。科技查新以文献检索为基础,对检出文献综合分析、对比并出具查新报告。但是,科技查新不代表就是文献检索,两者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在评价对象上的差异
2.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3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间的联系
科技查新分为立项、检索、评估和出具查新报告四个环节;查新人员针对查新课题的查新点,在文献数据库中全面、系统、准确地检索;并对检出文献进行一系列分析评估后,出具有法律凭证效应的查新报告。这就要求文献检索有较高的检索质量,才能保证科技查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文献检索是科技查新的奠基石,而科技查新从文献检索工作中发展起来,两者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联系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通过对科技查新与文献检索的分析比较,不难看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明确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的作用,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提高查新质量,更好地为科技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汤敦华,副主任:王一志、邓晓文。
二、考核机构
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医学会负责考核;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药学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10年1月开始启动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报卫生局业务科。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测评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测评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是完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行政措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其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新增职工,包括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警)官,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工人(含复员退伍军人,下同),调入干部、工人等,均纳入职工人数计划,并使用增人计划卡。
第五条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职工的凭证,也是人事计划部门检查职工人数计划落实情况和核增工资基金的依据。
1.严格控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增人;
2.从紧控制差额拨款和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增人;
3.适当放宽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财政减拨到位事业单位的增人;
4.满足经编制部门批准实行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需要;
5.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转业军(警)官的安置以及特殊情况增人的需要。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人一卡制,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管理程序随同年度职工人数计划配套逐级分解下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复制。增人计划卡逐年印制,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八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须如实填写增人计划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进人审批部门办理进人审批手续,再凭增人计划卡到人事计划部门核定工资基金。没有增人计划卡的单位不能进人。否则,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和调资晋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要编制好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好本地区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并逐级上报。各市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汇总,连同有关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人事厅。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增人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和调整增人计划的,须按照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关键词: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
1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发放7批、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网络支付①业务牌照企业共138家②。
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大关,达12.9万亿元。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占比1.2%。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7家企业市场份额占比98%;2012年在移动互联网③市场整体爆发的情况下,移动远程支付正快速进入高速成长期,占比达97.4%。
2网络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及案例
文献[4]已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的渠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的渠道,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该文不再赘述,而是从网络支付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层面阐述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反洗钱基础较差
支付机构普遍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户多个支付账户间的关联,交易可追朔性较差;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仅有4家支付机构已开始正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多以人工监测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无法覆盖全面业务使得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有效性严重不足。涉黄、涉毒、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
2)监管办法出台滞后,存量客户管理难度大
2010年人民银行2号令颁布,2011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相应出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自2003年发展已趋于成熟,201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网上支付用户近2亿,其中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普遍存在。虽然《办法》对客户实名制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执行难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对此类客户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类客户群体基本游离于反洗钱监管措施以外,风险隐患较大。
3)网络支付业务模式,不利于监测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或支付账户模式(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以银行账户模式为例,在该模式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于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造成了阻碍。
4)支付机构属地监管,案件追朔难度大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属于全国性业务,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因此,一旦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
5)监管部门重业务指导,监管力度薄弱
支付机构自纳入反洗钱监管至今,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仍以政策辅导、业务指导为主,且规定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以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客户身份识别为重点。其中,作为反洗钱三大基础义务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人民银行并未对网络支付机构存量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未给出明确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钱局组织了对部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钱局部署组织辖区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针对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并处罚的首例。
4政策建议
1)支付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支付机构应准确把握人民银行监管思路,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应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对其性质、风险进行自评估,并建立风险预防和监测的内控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
2)支付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2号令、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以“客户为中心”对同一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特别要在梳理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确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
3)支付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协作
针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等),并发挥自身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客户交易明细、发(收)货地址、消费(交易)习惯、交易对手信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基础工作。此外,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
4)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和协作
5)人民银行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新业务应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出台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普查,对于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基础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高风险隐患且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机构应暂停其业务开展。
注释:
③移动互联网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合称为移动远程支付。
参考文献: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令)[Z].
[2]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Z].
关键词:兽药;畜牧业;GSP;经营管理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它是畜牧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枝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现就枝江市兽药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兽药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是控制兽药从出厂到用户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简单地说,兽药GSP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是兽药质量在流通环节的保障体系,第二是兽药质量的可追溯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农业部于2010年第3号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制定了《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4月20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湖北省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GSP后续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兽药GSP成效,继续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经营活动,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枝江市的兽药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宣传发动,试点示范,指导并帮助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对照评定细则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改进、改造,截至2012年11月底,共接受GSP验收申请70家,现场验收通过55家,未一次性通过正在整改的有10家,完全不能达标退出市场的有5家。城区除了3家渔药门店动作缓慢以外,其他基本达到了验收的要求。
1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乡镇现有的兽药经营者多数是饲料兽药兼营,难以达到有独立的兽药经营门店的要求,他们觉得比较效益不高,不愿意多投入,通过GSP的积极性不太高。
(2)部分乡村兽医对推行兽药GSP的认识不足。依然用老眼光、老观点用药,还有人有厌倦情绪。同时对乡村游医用药难以管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乡镇基层执业兽医师的数量非常有限,许多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由原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其他游医进行,其用药极不规范,尽管兽医部门加强了管理、进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顺还须做大量的工作。
(3)在基层,兽药使用、销售的渠道比较多,乡镇兽医、村级防疫员、走村窜户的黑兽医等都在销售、使用,甚至有一些饲料经营户也在偷偷经营,让部分经营者对兽药执法力度心存怀疑,多数持观望态度。
(4)兽药经营必须是企业才有经营资格,而以前乡镇都是个体户,有的甚至多年没有办过营业执照,现在注册为企业,怕涉及今后缴纳税收等问题。
(5)部分渔药经营门店对于渔药也是属于兽药的概念不清楚,认为渔药属于水产部门管理,不属于畜牧部门的管理范畴,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呈现消极的态度。
(6)一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使用过期兽药、禁用兽药、无GMP标识兽药的现象,有的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室建设很不规范;多数规模场无专门的兽医治疗室,药品堆码不整齐,乱堆乱放现象严重。
(7)一些兽药GMP生产企业不按规范严格管理,如:成品库记录不全;产品无明显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检”等规定标识;个别企业的水针剂仍然使用西林瓶;有的兽药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随意夸大疗效的产品的占有率较大,这些产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称能治“瘟疫”、“痘病”等多种疫病,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秩序;兽药生产企业太多,冒充通过GMP认证的兽药企业及兽药产品也在增加;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国家已废止兽药品种、假批准文号、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无GMP标识的兽药等。极大增加了执法管理的工作难度。
2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普遍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一些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2制造违规生物制品的企业存在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无生产许可证的部门为了牟利,大量制售违规生物制品。同时也有个别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产企业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也生产制售违规生物制品。有的农业大专院校用自制疫苗或者中试产品充斥市场,并且卖价奇高,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2.3对养殖场用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在一些可以自购疫苗进行免疫的大型养殖场,由于对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知识,在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上未能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而是随意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其结果是造成监督失控、免疫失败,同时还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机。
3加强枝江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对策
鉴于上述情况,按照枝江市畜牧兽医局在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细化措施,整体推进,收到了明显成效。
3.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体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强化监督和考核,将兽药GSP建设纳入监督分所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进行年终考核。
3.2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
(1)切实抓好兽医诊疗队伍的管理。基层兽医诊疗人员对兽药使用与兽药GSP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具有界限的划定和法律责任的区别,首先是明确兽医诊疗资格,根据农业部第17号令《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兽医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2012年6月份枝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了乡村兽医的业务培训,按要求颁发了《乡村兽医登记证》,没有颁证的,中心将不认定为乡村兽医。二是即使有乡村兽医证而无兽药GSP证也不得在门市或摊位摆放兽药产品。力求在兽药GSP建设中做到概念清楚,行为规范。
(2)工商、质检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广泛宣传,全民支持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通告兽药GSP达标企业的名单;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2012年年初,为确保兽药GSP贯彻,枝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了专门告知书,要求各监督分所发放到所有兽药经营企业(个体户)手中,并签字回执留存。
3.4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的进货关。对GSP验收企业要求必须有兽药厂家的GMP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
加强GSP后续监管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后续监管将成为兽药执法的工作重点,以保障兽药GSP工作的法制严肃性、规范性和长效性。一是严格验收认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基层兽医人员要对内对外一个样,不能对内宽,对外严;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三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升执法水平;四是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兽药经营企业(个体)。
3.5创新思路,抓出成效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机遇永远属于那些有所准备的人。正是因为这半年如一日辛勤的工作,才使我获得一些成绩。但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公司和化验室的领导、老师及同志们的培养、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我所学专业与所从事行业的不同,在产品性能指标各方面我不能说我是百分百的认识到了,不过我有信心,并相信勤能补拙,凭着我的年轻,凭着我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敏捷的思维,在今后工作中在同志们的帮助和关怀下我会克服不足,把工作做得更好。
期间还培训了,员工安全教育。在我们化验室常言道:安全高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化验室的大型分析仪器,有一部分需要用到高压钢瓶,要作好高压钢瓶的管理,氧气、氮气、氢气等高压钢瓶的存放要达到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保管发放设立一定的程序制度,熟悉事故处理方法。通过培训,我了解了更多的安全知识。
一周的理论培训结束后,分公司领导带大家到长沙石燕湖培训基地有开始了为期3天的拓展训练,三天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却让大家收获了友谊,结交了朋友,提高了大家的团队协作和互相帮助的精神。
在最后一天的拓展中,我们玩了最开心,也是最最考验团队协作的项目,野战射击。大家分成2组,一组黑,一组彩。两个队都有各自的阵地,第一局是一边攻,一边守,当大家向前冲的时候,子弹象雨水一样的象我们打来,全都亮起了红灯,但大家依然没有后退,这让我想起了各自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面对困境,是选择勇往直前还是临阵退缩,今天大家都交了一份满意的答案。希望大家都把在拓展时这种好的精神面貌带到新的工作中去,更好的为大长岭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想起海子的一段诗,送给大家,望能共勉,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喂马,劈柴,周游世界,从明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我有一个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我也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本次检验员换发证考试突破了以往仅注重法律法规考试的局限,强化了基本专业知识的考核,重点考核检验员适应检验岗位的基本能力,更加贴切新时期检验机构建设的需要。
一、基本法律法规、抽样理论、数据修约
(一)质量法规
1教材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TBT协定》
2内容
产品定义及质量监督范围《产品质量法》(以下未注法律名称的均为本法条款)第2条,第15条
产品质量监督规范要求与管理第15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复检(复验)、复查及两者的区别第15,17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要求第26条
产品标识标注要求第27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与复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7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量法》第9条及其条文解释、
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的受理、程序,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
①仲裁检验申请的受理部门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通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质量鉴定需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②承担仲裁检验的必须是法定检验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可以是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③仲裁检验必须经过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需经过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选择法定技术机构出具检验或试验报告。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形式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
(二)抽样理论
2.内容
接收质量限AQL概念GB/T2828.1
抽样特性曲线(OC曲线)
弃真概率、存伪概率、检验功效概念及计算小概率事件原理在抽样检验中的应用
(1)在抽样检验中,将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所犯的错误称为弃真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弃真概率,记为a,它也称为生产方风险。
(2)在抽样检验中,将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所犯的错误称为存伪错误,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存伪概率,记为β,它也称为使用方风险。
(3)将不合格的监督总体(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p0)判为不通过的概率(即正确判定的概率)称为检验的功效。存伪概率越小,检验功效越高。
(4)小概率事件原理
设H0为一原假设,H1为一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也称对立假设)。构造一个随机事件A,当原假设H0成立时,随机事件A以很小的概率发生,该事件称为小概率事件。一般来说,在一次试验中,小概率事件不应该发生;若发生了,否定原假设H0,接受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H1。
将小概率事件原理应用于质量监督
原假设H0: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不高于p0(p≤p0)
备择假设H1: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p0(p>p0)
随机事件A:“从监督总体中抽取n件产品,这n件产品中含有d件不合格品,d不小于不通过判定数”(d≥Re,相对于原假设H0此为小概率事件)。
在一次抽样检验中,若小概率随机事件A发生了,则否定原假设H0,接受与其对立的备择假设H1(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p高于p0)。
监督检验抽样方案的检索GB/T14437
(三)数值修约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与判定方法
掌握数值修约方法
数值修约计算
掌握全数值比较法与修约值比较法的使用时机和使用方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
(一)考试知识点:
1、统一文书中与检验机构有关知识的掌握情况
1、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5、关于质检机构统一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文书的通知
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及编制说明
(三)主要内容
1、抽样
抽样地点: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抽样条件:
抽样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注意随机不是随意,而是遵循一定的抽样方法。
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要求,注意,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注意抽取备份样品。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抽样方法标准或者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或者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即标准中规定了抽样基数的,原则上执行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抽样基数的,要根据行业情况、生产情况及一般的库存情况确定抽样基数。
样品的保存:主要包括一是样品必须有防拆封措施,二是必须满足样品的贮存条件,该冷藏的要冷藏,该通风的要通风,还有的要密封,主要是指易挥发的一些产品,当然还有做好防潮防火,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保持样品本来的状况,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可信。
样品的携带,除大的机电产品等却因无法运输在现场检以及体积较大确实需要企业送样的外,一律由抽样人员带回样品,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企业送样或者干脆不带回,或者少带,这里的样品,包括备份样品。需要送样的须事先取得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
其他有关要求
抽样单的填写,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的签名。
样品的确认,所抽样品必须经企业签字、盖章确认。
抽不到样的证明,对于部分关停并转企业确实抽不到样的必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
备份样品的处理:一是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二是到期后应退还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严格强调,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还企业样品。
首批拿到牌照
铺开商户网
永远的合作
很多消费者不清楚网银支付与拉卡拉支付的区别。其实,网银和拉卡拉便利支付属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前者是线上支付方式,需要到相应的银行柜台开通网银,在个人电脑上网页注册、安装驱动等;而拉卡拉支付是线下支付方式,不需要开通网银,任何一张具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借记卡就可刷,通过传统的刷卡实现远程支付,为用户提供还款、付款、交费、充值等便民金融服务,无需注册、安装插件,按照菜单提示便可操作。
未来触手可及
二、基金本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吗?
我国基金究竟是否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笔者认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提法是错误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很明显,我国基金不应属于企业类,那是否可以归属到“其他组织”呢?在《实施细则》中“其他组织”一词被详细地解释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问题于是被继续演化为,基金是否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呢?这一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由此可见,基金只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工具而已,既不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其他组织。同时,我国各项法律条款都没有涉及基金公司虚拟化问题。所以,我国契约型基金不应该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改变个人所得税扣缴人、扣缴时机的做法是否合理?
四、我国基金税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税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基金税收存在严重的多重征税问题,主要理由是:作为同一笔信托资产,基金资产在委托状态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时承担了两次以上不同类别的税收。如,基金投资股票、债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后,投资者在获得分红时仍要纳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投资者买卖基金也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上述结果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其中多数条款仍属于“暂免征”状态,或许将来征收时会得到印证,可目前的征管实践并非如此。
开放式基金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承担双重征税的根源在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错位。被投资企业分给基金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资产时被提前扣缴了所得税,但是。这些投资收益并没有作为税后收益随即分配给投资者,而是重新计入到基金资产中进行资本增值性运转,必然在资本增值实现时承担资本利得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延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做法来解决,即在基金分配时对分配额代扣代缴投资收益税。一方面,分配额可以在纳税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资者手中,基金净资产随即因除息而减少,相应地基金价格回落,资本增值的税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额中还包括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益,从而弥补有做法中这部分差价收益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同时,在基金分配时征税的做法恰恰符合对基金征税国际贯例中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这也对将来我国为适应基金跨国投资提供—个共同的税法口径。
对于金融业增值额的纳税问题在国外讨论已久,考虑到增值确认的技术困难,以及鼓励资本流动的原因,多数国家还是免征了金融业的交易税(增值税)。我国基金业处于发展阶段亟需大量流量稳定的资金支持,培育机构持有者是已被国外经验证实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我国金融企业投资基金时需要负担5.5%的营业税及附加和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高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为培育基金机构投资者,建议可以对金融企业买卖基金暂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