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是行政法部门的表现形式之一。行政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法部门,不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法部门。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2)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规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法规也使用了“规则”、“细则”这两个名称。
可见,“党章”、“准则”这两个名称只在党内法规中使用。“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属于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共用名称,“条例”对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