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行政法规虽然同属法律渊源之列,但其地位和效力仍略微次于法律。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明文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其所在地区的政府机构及上级市人民政府机关制定的各项单行条例;
同时,省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在自行制定规章的过程中,他们的权威也明显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的相应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冲突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我过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行政法规所扮演的角色和它所享有的规制效力远超于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亲自制定并颁布实施,其所具备的普遍约束力使得其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得到有效执行。相较之下,地方法规则是由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因此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规定,地方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当地政府以及上级市政府所制定的单行条例,同时省级和自治区政府所制定的规章效力也要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