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分析,从中推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评标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和随机应变能力。
本“解答”是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成稿之前,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特邀请陈川生老师、张莉老师进行了审核、修正,在此对陈川生老师、张莉老师表示感谢!
由于参编人员知识、水平、经验所限,虽已尽努力,但难免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指正。
编委会
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招标投标程序的判定应首先分清法律适用,或者题意应明确项目的法律属性。
参考答案:
(一)招标投标法规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四款:“……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政府采购法规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政府采购法规,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做了相同规定。解读:政府采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经济处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经修订的12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解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能担任组长。
第一个问题关于资格审查主体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有1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也可以不否决其投标,继续对剩余1家或2家继续评审。即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法律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所以推荐1家或2家也符合法律规定。2、如果剩余的1家或2家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重新招标。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上述条款明显缺乏竞争指与社会平均价格的竞争相比较。同样由评标委员会判断。因为招标投标制度没有其他可选用的竞争方式,所以采取上述规定。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解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标后不足3家,由评委决定是否可以继续评审。政府采购活动没有类似规定,除了重新招标,经批准程序改变采购方式。
评标制度的核心是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辨别真假、评审好坏、推荐名次。所谓具有竞争性,1、在投标前,由于无法知晓投标人的要约,所以以参加投标人的人数为标准,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或供应商3人包括3人即认为具有竞争性。2、开标后,在符合性检查完成后,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在满足质量、工期(交货期)等实质条款评审的基础上比较价格,3人以上相对比较,3人以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处理办法不同,招标投标活动和社会平均价格相比价格较低,只要没有超过最高限价或预算,即可认为有竞争性。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七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山西省财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晋财购〔2018〕44号):附件: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禁止设置,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包括了程序性过程文件和采购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文件,其中涉及缔约程序的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指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关于实质内容的规定适用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除了合同主体外,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都属于实质性内容。
参考答案:不应当否决。
招标投标活动是订立合同的过程。投标的法律属性是“要约”,盖章的目的是为了表示“真实意思”,正本的主要作用在于此。而副本的主要作用则在于方便评标和存档。因此,应以正本为主,只有正本有法律效力,副本是否签字盖章,甚至是否存在,都不影响正本的效力。所以不应当否决。对于投标文件缺失问题,从侧面说明了该项目团队工作不严谨,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工作不严谨的供应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说,可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副本也必须盖章等,以预防此类争议的发生。
参考答案:投标无效,即投标人提交的要约无效。
参考答案:覆盖。
参考答案:不可以。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法规规定了可以澄清的四种情形:含义不清、同一问题表达不一致、有明显的文字错误、明显计算错误。缺少技术文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澄清的范围
【法律依据】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参考答案:如果该检验报告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应直接否决,应该通过澄清明确其要约的真实意思,依照澄清后的结果依法评审。
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应当响应邀约邀请的实质内容。无疑技术参数是实质性内容,依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该问题属于同一问题在投标文件中表述不一致,应当通过澄清避免采购风险。法律规定了可以澄清的范围,包括价格、质量、工期等,无论是否属于实质问题,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澄清条件,评标委员会都可以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这种澄清不是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而是明确了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注意,如果该检测报告是投标人在开标后另外提交,或某专家个人提交该文件则应直接否决其投标。
参考答案:由招标文件约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参考答案:不能据此判定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参考答案:不可以
参考答案:法律明文禁止,不可以。
参考答案:不应属于弄虚作假。
参考答案:无效
参考答案:投标无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参考答案:造价员已经取消,只盖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可行。因为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测定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17号)规定,合同约定采用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因此,招标文件中应规定规费费率,以满足有过规费证和从未有过规费证企业同等条件下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