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整理了《法治的细节》读书笔记,分为人生哲理,法学哲理,专业知识三个部分。希望对热爱法学的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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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人生哲理
越优秀的人,越会自省,越明白自己的处境,从而谦虚,也带有感恩心态。
理性的人首先承认人性
审视自我:”去年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对热点案件的解读,是不是在消耗热点、追名逐利?*
不要剥削他人,不要利用他人的痛苦,
初心不改很重要:“我也更加认识到自己的有限、幽暗与伪善,即使身为专业人士,带着追逐法治理念的初衷去解读案件,也可能会事与愿违”
因为当你觉得没有意义,那就一定存在与此相对应的意义之所在
亚里士多德在《论智者的谬误》中为“智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我理想中的成就,就是做一个好的老师,教好法律,传播法治理念,让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内心幽暗的成分需要被封锁。”理解人性,控制人性
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会乱象都是这些幽暗成分发酵的产物。
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人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现在的人很喜欢一元论的思维,因为这很容易迎合人们理智和情绪上的需要。但其在人类历史上带来无数浩劫,如德国纳粹对种族的不宽容。相较而言,承认理性有限,立足现实的多元论却少了很多刀光剑影。
因此我们需要接受批评,没有批评的声音,人很容易轻信各种看似合理的观念,被种种虚假的信念所淹没。
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智力和智慧是两码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怀疑主义的根本错谬在于,对其怀疑本身是不怀疑的。我们认识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对的。
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康德所说,“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道德功利主义的做法,也就是说,追求结果本身并不坏,关键看这种结果是否符合道义
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个为之而死的信念,我们也不可能拥有一种信念为之而生。
当有人破坏了规则,打破了社会的平衡,该由谁来制裁规则的破坏者呢?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维护规则,制裁破坏者。如果通过私人的复仇来执行和伸张正义,不但起不到惩治的作用,反而会破坏秩序。
抽象的关爱与具体的帮扶之间的距离也许比从天到地都远。有一位我非常敬仰的学术榜样,曾经在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但他后来放弃了教职,
有很多人往往以表达自由来为淫秽物品脱罪,但是我觉得这种观点很难被接受,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在N号房事件中,我们明显看到许多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的女性被组织者残酷地剥削。
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这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我个人的观点认为,无论是科学还是艺术,它都并非绝对价值,在多元社会依然要进行价值权衡。比如,以克隆人体为目标的科学研究、以人皮为创作材料的艺术作品,或者打着行为艺术之名而进行强奸杀戮,这种科学或艺术当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阿克顿勋爵提醒我们,自由始终面临着两大威胁,其一是人们对乌托邦的向往,其二则是人们将自由与放纵混为一谈。所以阿克顿勋爵告诫我们: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艺术是自由的,但是并不是无拘无束的。人的尊严应该成为艺术自由的内在追求。总之,一种以歧视女性、蔑视人性尊严为目的的艺术是否具有真正的艺术价值,这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否定性的,也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读书就是为了攀登智慧的阶梯。这其实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我时常在反省自己,我读很多反映战乱、饥荒、贫困的书籍时会流泪,进而获得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我为他人的苦难感同身受,为他人苦难的故事流泪,为他人苦难的故事伤心欲绝,就自我感觉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我真的身临其境吗?我付出实实在在的帮助了吗?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我们宁愿自己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的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的法律命题之下
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对民主社会三个大词的批驳,也许可以让我们警惕模糊性的词汇所带来的狂热,走出理性的自负。
“圣贤比你更知道你自己,因为你是你激情的牺牲品,是过着他律生活的、半盲的、无法理解自己真实目标的奴隶。你希望成为一个人。国家的目的正是满足你的这个愿望。
苏格拉底说:我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一无所知。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自认为万事皆知的人只是最大的愚昧,知识分子的傲慢不过是不学无术的另一种表达
苏格拉底自认是神赐给雅典这匹骏马的一只牛虻。他知道,被刺痛惊醒的骏马,在扬蹄狂奔之前,必得首先踩死牛虻。可是,苏格拉底觉得这是神赐给他的职守:“职守既已确定,我们都必得坚持职守,不辞危险,不惧生死,不生杂念,因为,清誉高于苟活!”
当一个人接受了偏见,就会选择性地继续强化偏见,并把这种偏见传递给身边的人。
罗:现在你会发现那种善意,其实主要还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因为责任不是你来承担,责任是由别人来承担,但你享受了那种“你感觉做好事”的那种快感,但责任你没有承担。
陈:当这些往事跳出来的时候,就这种命运感,会让你有什么感觉?罗:敬畏、惶恐。就是让你觉得你要演好现在所演好的剧本,因为它本来都不属于你,像很多我这个年纪的去南下打工,非常地辛劳,甚至还有些人都已经不在人世。陈:这种敬畏会让你觉得,就是命运给你的东西,你要好好攥住。罗:那肯定,因为这一切是你所不配的,所以要回馈。
她说出了你的内心,她戳中了你的内心嘛。但是马上你就会觉得,其实你是用这种虚伪的道德优越感,来掩饰你内心。这件事情对我影响还是蛮大的,我就觉得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刚开始上讲台的时候非常地狂妄,我觉得这个考试是一个非常低端的考试,很容易、轻轻松松就能过的,很狂妄,懒得搭理人,而且自认为也看了一些书。所以有的时候能够把对方说得哑口无言我也很开心。
最重要的是做你觉得正确的事情,最重要的是你听不到内心对你的抱怨,最重要的是多年以后的你能够看得起现在的你。
我觉得被忘了是一个必然,还是爱比克泰德所说的“对于不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乐观;对于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谨慎”。可控的事情,就是你现在有一些小小的影响,你别滥用,别得意忘形。对于不可控的事情,你抱着乐观的心,接受一个开放性的选项。
那就是如何过看起来好的一生。你就要定义什么叫做“好”。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关于好的标准。good如果加个s就变成了goods,就变成了商品。做一件事情最重要的就是赚钱吗?什么叫好医生?赚钱就是好医生。什么是好老师?赚钱就是好老师。什么是好记者?赚钱就是好记者。这样做,那一切职业分工没有意义了。你要去寻找什么叫good,然后你才可以去过good的一生,你才可以避免随波逐流,你内心才会拥有一种笃定,你才会拒绝跟别人去攀比,也拒绝被别人所攀比。
备课的时候,我会写讲稿,把要讲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案例都写出来,甚至连“下课了”三个字都要写出来。
法律本身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它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异化为破坏社会的力量。我所研究的领域是刑法,尤其体现了这种看似矛盾的悖论。一方面它是通过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重则剥夺自由甚至生命;另一方面,对于惩罚犯罪的国家权力又要加以最为严格的限制。一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污染的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如果惩罚犯罪的权力不受限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人生大多有两种路径来实现自己的追求,一种是找到一个自己热爱的事业,另一种是热爱自己选择了的事业。
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过分的夸奖与过分的批评不都是误解吗?误解本来就是人生常态,不要喜欢好听的误解,而厌恶不好听的误解
人这一生,总要为某种超越人生的东西而活着。这些东西也许是我们看不见的,但是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
愤恨没有用,就当命运之神把你推向那勇敢的时刻,希望你能够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
人要接受自己的有限性。就是人承认自己是有限的,于是承认你的逻辑是有限的,承认你的理性是有限的,承认你的阅读是有限的,承认你整个人就是在偏见之中,你这一生就是在走出偏见。那当你这样来想,你就会慢慢地有一种反思。
我觉得很快会退却掉吧,因为本质上是虚荣嘛。虚荣会给人带来痛苦,而且虚荣也不真实。
消极道德主义,就是把道德作为一种出罪的依据,作为一种正当化的依据。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值得谴责的,那它不一定是犯罪;但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它就不应该受到惩罚。所以法律其实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就是我们要宣布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我们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性本身的那种软弱。
公众有一种朴素的正义之心,或者说道德之心;但同时你又经常发现,他们所谓的那一种朴素的正义之心或道德之心,又有一种高度压迫的特性。不同的时代,由于技术的变化,都会使大家拥有一种新的道德参与、正义参与的方式。我们在过去一些年见到最强的就是这么大规模地通过网络来参与道德审判,甚至是正义审判。罗: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程序。法律强调程序正义,因为司法一定会有错误,但是司法的错误,如何能够被人所接受?就是强调程序,通过程序所推导的过程,即便错了,那这也是程序本身所推导的。民众很多时候是希望撇开程序,去追求心目中的一种正义,而这种正义,反而会导致一种非正义,就“行侠仗义”嘛,最后冤冤相报,会酿成最大的灾祸。所以我们法律在很多时候,就是为了追求程序。我们就会认为,在程序中,我们才能达到一种可见的正义,这种人们可能接受的,有瑕疵的正义。
所以潜意识里,赞美对我们来说是廉价的,谴责诽谤的负面声音才真正值钱。只有当我们真正把这两者的份量在心中划等号时,才能获得真正的钝感力。但是种能力好难在后天养成,甚至可以说是逆人性的吧。
所谓声誉,最重要的是你最爱之人的评价,那些愿意和你建立真实的关系之人的评价。如果他们给你打了一个大大的差评,那么你获得的无数赞誉也毫无意义。
威廉·詹姆斯有一部小说,说的是一位贵妇人在剧院里为剧中人物的悲惨命运啜泣不已,但她的马夫就在戏院外面冻得快要死去。抽象的人永远无法代替具体的人,愿我们能够走出这种习以为常的伪善,在每个岗位中勤勉度日,不负所托。
法学哲理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
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有一种对最优选择的追求。但是人类的经验和历史不断地告诉我们,追求最优选择的初衷,最后往往会带来最坏的结果,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只能借助仪器画出一个“相对完美”的圆,法治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是一个避免最坏结果的“次优”选项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它腐坏堕落。
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会无法避免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运。
我们谈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虽然不是一种最优的治理方式,但确是一种避免出现最坏结果的次优的选择。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只有这样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法治的前提既是一元论,又是多元论。
客观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基本上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呢?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第二,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
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按照民众所理解的死亡标准来认定死亡,也就是刚才说的综合判定说,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这其实也是法律对社会生活情感的一种尊重。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
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
罪刑法定不是人定更不是权力机关定,其精神在于限制权力,为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必要对公权力加以适当的限制。
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旨在防止公权力踢皮球,本身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允许这个条款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一致。
公众对犯罪的理解并不一定要达到专业的程度。比如一个13岁的小孩正在实施杀人,虽然他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公众是否可以对此杀人者进行扭送呢?当然可以。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偏见之中,我们有出身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地域的偏见、性别的偏见,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种偏见中寻找一种平衡之道,在各种对立的利益中寻找出一种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事情,而且要防止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的隐私,那么就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不能将恶习普遍视为犯罪的决定性原因
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插图]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
他警觉地意识到,那些号称博爱的人,通常会为了他本人所理解的后代的幸福,毫不犹豫地牺牲现在活着的人所理解的幸福
那些对人类怀着无私的爱,却对具体的人缺乏基本的责任感,他们会用自己对全人类的大爱,变成对具体人采取一切暴力行为的理由
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也有许多彼此对立的超级词汇,我们因着这些词汇,彼此攻击,营造出一种人为的理论繁荣。但是,我们很少深究这些词汇的缘起,也很少意识到这些彼此对立的词汇本身的模糊性使得它们之间具有一种相容性。
专业知识
第一:用有残障的可能性来剥夺生命的必然性,结论并非理所当然。第二: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矛盾,结果正义很难预测。第三:最后我们再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首先,生命和出生后的生存状态到底哪个更重要,在权衡的过程中孰大孰小,似乎很难说清。法律不能根据事后的标准来决定事前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不能以他出生之后,可能会遭受欺凌或者一事无成的标准,就剥夺了他的生命,这其实也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有在行为时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
刑罚的适用混合了许多原则,其中一条是报应主义,也就是我们说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越是严重的犯罪越要施加严重的惩罚。
即便是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也不能随意进行侮辱、诽谤。为什么现在不再对犯罪分子游街示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人”也有他的人格尊严。
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
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
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属于私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优势证据标准
刑法是公法,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因此对国家权力要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皮球”就踢到了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它必须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去反驳被告的主张,如果达不到这种标准,就要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
"超越合理怀疑"(BeyondAReasonableDoubt).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使在判决被告有罪时,陪审员对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任何合理怀疑,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要百毒不侵才有效。否则疑罪从无(无罪or对被告有利)
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比如行为人在他处发现自己被偷的摩托车,没有报警就骑了回来,表面上虽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本质上属于自救,是一种被许可的行为。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法医依然解剖被害人尸体,表面上虽然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但显然不构成犯罪,因为解剖尸体是法医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德国刑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应当由原来单一的法益保护转变为保护法益和维护社会道德并举。
事后防卫并不必然属于故意杀人,如果出现认识错误,属于假想防卫,也可能以过失或意外事件论处。
在判断智力残疾人士的性同意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医学标准,还要考虑心理学标准。
这个司法解释却导致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极度扩张,因此有学者认为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错误的,是一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适用。
法益就是法律保护的各种利益。在当代的性刑法中,保护性自治权是性风俗的首要任务。通过向性自治权法益的转化,刑法也就保护了性风俗的主要内容。
学界普遍接受弱家长主义,一:人很难达到完美判断,二:防止比纵容得到的益处大
经验事实表明,乱伦行为主要发生在男性与接受扶养的年幼女性之间。有学者对美国1864年到1954年发生的30起乱伦案进行了研究,发现有28起发生在男性被告人与其女儿或继女之间。[插图]在28起案件中,女方年龄都没有超过22岁。还有18起案件女方的年龄都在16岁以下。另外的研究也表明,继父与继女之间发生的乱伦行为,比率要远高于自然的亲属关系之间发生的犯罪。[插图]因此,有相当多的乱伦行为可以视为剥削未成年人性利益的犯罪。
如果乱伦行为发生在具有信任地位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这无需以乱伦罪论处,而可直接认定为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
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人行为,公共权力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应该格外慎重。当权力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电梯强奸案:女方是孤立无援的,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反抗标准。
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插图]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
违法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偏向客观要素。责任阻却事由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偏向主观要素。
疑问
很多时候道义论又显得过于教条,要求人在任何情境下都不能撒谎。有人曾经举过一个这样的例子:假定在“二战”期间,一名德国士兵到了一位老太太家,老太太家藏了一些犹太人。那德国士兵对老太太说:“老太太,你是一个天主教徒,我知道你是不能撒谎的,那你诚实地告诉我,你家里有没有藏匿犹太人?”如果你是这位老太太,怎么回答呢?康德的解释是顾左右而言他,康德认为人是不能撒谎的,因为你撒谎就是把别人当成了手段,而人只能是目的,人不能是纯粹的手段。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当作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够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个人认为:死刑安慰的是民众而不是死刑犯。至于犯人是不是觉得死刑对自己是一种惩罚,一种解脱或是一种赎罪,对大众都毫无意义。
怎么说呢,我觉得悔过很难,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进过一次监狱后还能进第二次,第三次。所以个人认为惩罚的目的是替被害人讨回公道,至于让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欢迎交流
多年以前,我也曾经主张死刑废止论,但是后来我放弃了这种观点。这种看似仁慈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很容易因着抽象的博爱观,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对于那些亲人被杀的被害人,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宽恕犯罪人?对于那些被杀害的被害人,他们已经沉睡于地土,我们又有什么资格代替他们来宽恕犯罪人?
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最近有个贵州六盘水的事情,政府准备用一千两百万去抵消欠企业的两亿多元,最后企业没有同意,然后企业家和为她辩护的法人,全都被“寻衅滋事”罪拘留,当代网友称其为“以刑抵债,两难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