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与自由——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知识论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视总是来得太晚。虽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是迟来的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

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

这一命题还认为,只有当权威当局,包括人民依多数原则组成的权威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自由才得以实现和维续,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因此这种自由的标志是存在一个得到保障的私人领域。

显然,哈耶克所承继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后来被伯林称作“消极的自由主义”,或“保守的自由主义”的传统。这一传统区别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浪漫主义的“积极的自由主义”,或“伪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AugustvonHayek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

正是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

哈耶克强调,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人类事实上已经把自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观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更不用说奉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了)里,都存在着政治家们试图“设计人类的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这是一条终究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确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源自两种思想学派在哲学观念上的基本分歧。”一种是“演进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建构的理性主义”,或波普尔所称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和幼稚的理性主义之分。

哈耶克认为:“建构的理性主义传统,无论是在事实和规范的研究结论上都可以被证明为一种谬误,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而如果要使社会完全取决于设计,那就不可能不同时极大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的利用。”

哈耶克强调: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成文化,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即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上述基本观点哈耶克主要是通过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五个命题来阐述的:

◎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社会秩序或法律规则,不是演进的就是建构的。

前者是指演进的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而后者则是指在建构的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前者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建构或扩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二个命题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关“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自然”与“人为”的二元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尔以来建构理性主义在法律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以及把现实社会中“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规则分割出去的过程、条件和危害。

在这一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关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强调了内部规则作为“自由的法律”与传统、习俗、惯例,乃至于私法与普通法的密切关系,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和对于自由制度的独特意义。

◎第三个命题是,法律先于立法,经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宪法性法律、财政立法和行政法组成的强制性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

这一命题还指出,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正是受‘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附的组织规则(或公法规则)。”

这一命题导出了第二、第三卷要分别深入阐述的第四和第五个命题。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论证的命题是:时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建构的或组织的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

◎接着哈耶克在第三卷进一步阐述了一个重要命题: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步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体制。

像布坎南一样,哈耶克意识到,制宪者的当初设想和时下盛行的各种制度都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后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制度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综上,哈耶克的五个命题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无知或有限理性的知识论基础上,从不同维度或层面上提出尊重、发现、拓展和重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对于维护人类自由的重大意义。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样,《法律、立法与自由》赢得了读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本书在学术上面临最大的挑战也许是如何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建构的秩序之间,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制度的稳定与创新之间,以及制度的借鉴和本地化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哈耶克对此试图做了一些努力,但仍被普遍认为具有“唯传统主义”的色彩。

他未能充分阐述制度得以创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径,更未能解释今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学习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西方文明如何成为可能。在演进与建构之间,哈耶克前后也表现出内在思维理路的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制度与理论的论述,以及宪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设计问题都强烈地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维特性。

哈耶克关于立法与制定法的看法不但与现实社会的情况相左,而且无法在知识论上反驳近年机制设计理论对立法合理性的旁证,即立法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机制设计,可以处理为一个关于信息和激励(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则)的实证问题。

这种立法及意义多少与哈耶克论述的情况已经不一样了。此外,哈耶克在本书中对若干重要概念的运用未能保持一致,如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内部秩序和内部规则的提法等等,在这个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认,他希望通过在特定场合运用特定用语使问题得以更清晰和明确表述而弥补用语不统一的缺陷。

但是,我坚持认为,上述批评无论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脚,它们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与自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恰恰相反,像历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样,它的意义不在于促进共识,而是引发世人的思考和讨论。

对于每个热爱自由,忧思人类命运的人来说,哈耶克的著作无疑是书架上的值得反复阅读的“镇架经典”。而这部《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历时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书籍本身学术价值巨大,堪称哈耶克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是哈耶克一生学术成就的总结。

如何才能真正维护自由,良好的社会秩序?本书从哈耶克后期最新洞见出发,呈现倾其一生的思考。颠覆法律、正义、民主政体的传统认知,堪称关于如何维护“良好秩序”的一场认知革命。

为此,先知书店诚挚推荐上架新书: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绝版10余年后首次再版。本书单本的二手书都已溢价到近200元,如今精装再版复活,先知书店仅售258元(3册全)。

全书由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翻译家,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邓正来领衔翻译。权威译本,更贴近作者原意,非常适合研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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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先知书店

作者|先知书店

编辑|二蛋

他用自由、希望与不顺从对抗荒诞世界,成为一代人的精神导师

焚书之后,他们就会焚人

这个强大公国的故都,有世界上最好的葡萄酒、黄芥末和焗蜗牛

THE END
1.法律和自由是什么关系?它也包含了可以想象的任何事情,所以罗兰夫人感叹,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都假汝之名。在我们最普遍的认知中,自由就是只要行为没有妨碍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这是穆勒的自由,穆勒觉得若是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来干预个人事物,就得遵守这条原则。若是一定要干涉,要么唯一的干涉理由就是保障自我不得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265537236661102&wfr=spider&for=pc
2.法律是什么在奥斯丁命令理论中,主权者是臣民的服从习惯,哈特认为服从习惯理论无法解释法律的持续性与连续性问题。首先是立法权威的连续性,也即在现世的主权者去世后公众的服从习惯具有连续性地转移到了继任者身上;其次是法律的持续性,也即当时的主权者早已去世,公众对于其制定的法律的服从习惯仍有持续性。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zt/content/2024-04/28/content_8990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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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师经纬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劳特里奇英文版本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https://bbs.pinggu.org/jg/kaoyankaobo_kaoyan_4127661_1.html
9.哈耶克作品:法律立法与自由(全三册)本书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本世纪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第https://m.kongfz.com/item/29723878/
10.法律先于立法——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历经17年思考而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学术著作,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圣经。这部巨著所开示出的问题,型构了后世法哲学的努力方向。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中,哈耶克提出了“法律先于立法”思想。何为“立法”?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本身却从来不是http://qh.12348.gov.cn/pub/qhpfw/pfdt/szbmpf/201910/t20191006_1501.html
11.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内容提要:合同自由原则,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奉为圭臬,而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则遭到普遍质疑,甚至有人惊呼“合同自由死亡”。合同由作为一项原则、制度,在各国合同立法上几经沉浮。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有许多问题,包括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本文试图通过各种视角,从案例到理论,由历史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hetong/2006102655384.html
12.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以《社会契约论》为主要视域【摘要】阐述了卢梭关于法律内涵的理解,即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分析了有关政治法,民法,刑法,风尚、习俗和舆论的四种法律分类,指出了其主张的法的目标价值——追求自由与崇尚平等,进而引发出法律的适用,即人民立法与圣哲草拟法律相结合,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07601.html
13.立法经济法律(精雅篇)中国入世后, 必须按照WTO协定统一配置其立法权, 政府应当保证国内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相一致, 实现制度接轨, 同时, 一系列与货物、贸易、投资等有关的行政性法律也有待地方各级政府统一、客观和公正的执行, 摆脱政策执行难的现实尴尬。然而, 我国经济特区在以往发展过程中以制定特殊关税、税收及管理制度满足吸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4fxy84.html
14.德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法治聚焦行业资讯在此之后,欧盟分别与1981年11月25日和2002年2月21日两次通过决议,为成员国在信息自由方面的立法形式及内容提供了具体指导原则。德国现行的《信息自由法》也主要参照了欧盟三次决议的相关立法原则。 (二)相关法律 尽管德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一直存在东西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原西德的联邦州大多数州在保障公民“知情权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9ebe4f5b47f4148b424fd0a5635c057
15.思享王进:当代社会正义理论的形态与模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但是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却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化转向造成了重要的影响。重新将平等这个概念纳入了分析之中,并发展成为一种相当精细的政治哲学理论。所以,如果不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进行解读,很难理解市场经济下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927/05/10134696_997269929.shtml
16.法律推定是立法机关所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法律推定是立法机关所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原则。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立法法律原则司法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B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4bb231f25e3b42169dd600848a28295d.html?fm=bde49263e61911ecc9e92738a6d215d6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