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经济法在社会的功能论文(集锦16篇)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单单就从功能上来讲,它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表现。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功能成为广大专家和学者争先恐后研究的对象。笔者就针对当前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便经济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补,为我国宏观调控有关法律法规的拟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2.3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浅论经济法再分配的功能论文

在我国,分配正义是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分配正义事关国家兴衰和社会稳定,是举足轻重的头等大事。然而,现实中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最终落实在初次分配的环节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实务领域非常有必要通过再次分配环节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纠偏。而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理所应当通过法律对利益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权衡分配。

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并贯穿于再次分配过程始终的制度和规范,是指导再次分配过程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分配过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过程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出发,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一、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作为法律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法律产物,一直都以追求社会发展过程的实质性正义为根本的目标和出发点。经济法是在批判的继承和发展民法的形式正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实质正义的观点和立场,而这恰好与实质正义所倡导的差别对待原则相映生辉,遥相呼应。由此,实质正义也就逐渐演变为经济法的精神内涵和灵魂。作为实质正义的一种外化形式,经济法理所应当将实质正义作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则。

首先,宏观调控法的目标在于发挥国家的整体性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导向和指引,避免纯粹市场经济原发性的自目和滞后,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给经济发展过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行为的效率和公平正义。其次,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个别居心叵测的投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秩序。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整体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剥离出来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们的理性共识。每个人的私心和私欲导致这个社会无法通过个体行为达成社会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识。因此,一个带有权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顺理成章的成为社会公众期待的重要角色。考虑到这个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门应当是最合适不过的备用人选。只有政府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划分,重新整合社会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趋向于合理。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行为成为市场经济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预下社会的各个利益阶层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进行博弈,最终实现群体势力的逐渐均衡稳定。可见,经济法调整视阈是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避免社会中各类矛盾激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整体利益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显著标志。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着眼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又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利益考虑,真正做到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调节原则

四、结语

经济法是能够调节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也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但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法。比如,劳动法、行政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都具有利益再分配功能,都属于再分配法的范畴。但经济法和它们相比,在对初次分配的矫正上,在追求经济整体效益的目标上,在坚持社会经济整体公平的原则上,都更加突出,也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今中国,经济法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它可以用税收法来调整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用财政法来调整日常行政经费开支和经济建设投资及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比重来解决国进民退的问题,用反垄断法来解决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问题。可见,中国所面对的诸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发挥其再分配的作用。

摘要: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各项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不言而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项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频繁,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因此科学的利用经济法的功能,特别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概述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一)为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二)为经济主体分配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经济两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经济法在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时,根据经济主体的资格和资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实行平等分配。但是为了确保利益主体的公平性,会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分配标准。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利益双方的衡量来分配经济利益,保证经济主体的在利益上的公平。

(三)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

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经济法作为指导和保障的,同时经济法也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经济主体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利用经济法作为依据,衡量经济活动的价值,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避免的麻烦,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激励经济主体的斗志,帮助经济主体找到解决方法。另外,在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经济主体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

(四)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成本,但是经济法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可靠的指导,这样就会为经济主体减少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成本。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权益都进行了保护,并且通过附加的法律规范为经济主体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的体现,经济法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建设。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颁布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15:188-189.

[2]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J].时代经贸(中旬刊),:53-54.

经济法论文-社会成本问题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探究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在逐渐改变,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日渐完善。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制度在适应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存在着弊端,必须用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新时期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整合作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经济法的特点,从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引述到经济法概念、历史必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再从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单的论述,系统、全面地剖析经济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研究

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现有社会事实为基础,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国家从整体性的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据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管理条例,这些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其研究方面日渐增多,研究也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相辅相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对经济法的简单认识

(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对市场、商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汇总和规定被称为经济法。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它主要以协调、规范人与人、人与法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规范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的产生根源

二、我国经济法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经济法体系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立法环节不完善,有些有争议的经济行为没有确切定义;二是一些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已被当今全球化程度逐渐加深的中国社会所淘汰;三是一些法律法规独立性强,相互之间衔接性差,造成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不协调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经济法可操作性差

立法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实体立法、程序立法。从我国目前的经济法立法情况来看,其程序立法不仅简单而且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导致实体立法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屡屡发生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了保障其管辖区域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在执法过程中,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导致该现象普遍发生。与此同时,一些监督机构也因法律权限问题,对这些事情得过且过。

三、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律对社会具有无可厚非的作用,从主要方面看: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体现法律的导向作用;二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平等的保障社会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三是塑造了整个民族的文化,法对道德约束具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中华上下五千年,素有“法礼”之说,一个社会在有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再有法律来规范,不仅利于个人发展,还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也是如此,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功能

法律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相互统一,相辅相成。每个人在享受经济法带来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二)传递经济信息的功能

当今市场经济信息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信息可以使个人作出正确的经济行为,在经济法的调控下,人们理性地“自利”行为可以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可以合理地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使市场运行得当。

(三)能够降低交易的成本

随着人们对效率的重视,社会分工不断完善,人们之间的交易也相应的增多,各项交易均离不开交易费用,使得交易费用也逐渐增多。而经济法为个人提供必要的各种经济信息,有效的降低了一项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每个人的交易行为,减少了制假造假,减少了人们鉴定的不必花费。

(四)能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

法律是保障信用的基础的前提,能够促使人们守法。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能够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促进和激励,影响其最终选择。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体系在不断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实现存的经济问题,在总结国内我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更好地解决方案,使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在面对复杂经济市场的考验时可以站稳脚跟,同时还要对经济法的内容、构架等不断调整做到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更得心应手。只有做到了这些,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2]肖京.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与平衡[J].法学论坛,,06:76-82.

[3]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15:188-189.

一、我国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概括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

经济法实施中的私人内容主要就是实施对象的假设,这个假设就是私人实施的重要对象。上文已经提到,各个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在其中,他们运用经济法内容目的就是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创造自己的利益,而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出现违法行为。所以,在实施过程之前一定要做好分析研究,提高自身的经济法知识,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创造利益。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这个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这个内容主要是集体的诉讼。

(一)这种带有公益性的集体诉讼与单独、共同行为的诉讼有本质上的区别

通常情况的时候,上面几种诉讼的区别不是那么明显,只不过是实施对象主体有些区别,但是到了社会实施这个范围,就会有本质的区别,保证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必须重点研究加以区别。被告的行为会先造成对社会的损害,然后才会波及诉讼主体,生产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虽然周围居民是受害者,但是这些企业是先破坏社会权益的。

(二)公益性的集体诉讼研究内容

四、关于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五、结论

[1]李翔宇.经济法运行中的博弈方法———以对经济法主体策略选择的分析为例[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04:1-4.

[2]晏芳.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兼论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在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06:120-131.

[3]凌泽涵.关于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探讨[J].法制博览,2015,31:210.

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论文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实施工作。

新形势下成人教育社会功能探微论文

【论文摘要】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成人教育社会政治经济功能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谁掌握了面向21世纪的教育,谁就能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的地位。”

我国的各类成人教育部门,担负着培养、教育跨世纪人才的重大历史责任,在跨世纪的时刻,对成人教育的各种社会功能进行重新审视,无疑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

一、成人教育的经济功能

“成人教育主要是对走上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它能直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不言而喻,成人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功能。

1.促进科技进步的功能。成人教育对科技发展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成人教育是培养科技人才的基地。通过发挥其教育的功能,成人学校能够为科技发展输送大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为科技进步及创新提供人力、智力上的保证;其二,成人教育的对象大都是在岗人员,其中不乏一些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他们在成人学校学到的知识能够直接作用、应用到生产第一线,能解决生产、生活中丞待解决的难题,从而直接为科技创新服务,直接促进科技的进步。

2.提高劳动力素质的功能。这里所谈的劳动力素质,主要是指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及技术水平。

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可以看出,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主要取决其所受教育的多少: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者的素质则越高;反之,劳动者的素质则越低。

通过一定阶段的教育,不仅可以使劳动者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也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判断、思维能力,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知识水平及技术技能,从而使他们的智力开发能够与产业结构、生产的发展相适应。

对于已经从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可以得到提高,经济也可以得到快速发展。

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

成人教育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就是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素质,以使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自主行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等符合规范、符合要求。这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指导功能。主要指成人教育有对人们的认识、思维、意识、情绪、行动等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调节和引导。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形形色色的新思潮纷至沓来,外来思维方式、价值观及外来意识,犹如一股强大的冲击波一齐涌入人们的眼前,令人眼花潦乱、目不暇接,在各种新思想、思潮面前,一些人往往茫然不知所措。

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个人的努力不可或缺,家庭、社会、学校的综合教育亦缺之不可。就学校教育而言,通过对成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重视榜样、发挥典型作用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治理论课与思想教育课“两课”的主渠道教育,无疑可以使陷入困惑的人们少一些瞒怨和指责,多一些理解、支持和参与,激励他们积极上进,不断进取。

成人教育通过对成人政治价值观念的不断灌输,可以影响他们一生的政治态度、观念意识及理想信念。

2.规范功能。我们知道,现在的成人学员虽然思想较成熟,言行较谨慎,但他们的意识、思维、行为等较之以往已有了较大改变,可以说现在的成年人是很有希望与潜力的一代,在他们每个人身上都有煜煜生辉的地方。但是,由于年龄、家庭、知识水平等因素制约,在一些成人学员的言行中,仍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随着学习环境的逐渐宽松,成人身上长期积淀下来的'不合规范的行为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原则上讲,成人学校对于所有成人学员在接受教育期间,对其学习、人际交往、服装仪表、品德、行为等都有比较明确、清楚的规范性条文予以规范和约束,同时,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要求等也对每个人意识、行为予以严格的规范,从而使每个成人学员的行为、言行符合规范和要求。

强制性的条文规范――刚性规范,对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实属必然,也很必要,而持之以恒的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等对于制约成年人的行为也至关重要,通过这种柔性规范,能够让人们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深切地体会到一个人的行为,任何时候都不应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背道而驰;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更不能违法犯法;“个人利益”的获得与实现,必须要受到社会公德及法制的约束和限制。

三、成人教育的文化功能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由于教育投资少,整体人口的文化素质较低,仍是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潜在危机,所以需要大力发展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对于成年人接受知识、更新知识、学历教育及上岗培训等具有十分显著的功效。

1.传递功能。这是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共同具有的功能。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通过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使人类的文明得以延续,使我们的社会得以发展和进步。

在“传道”的过程中,教师要把各种有用的文化知识,传递、输导给成人学员,通过持久、深入、由浅入深地不断传授,可以使成年人在成人教育中吸收、汲取许许多多的传统文化及现代科技知识。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文化传递的直接者,通过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各种文化知识、价值观念、道德、修养等都会传导到社会成员的脑海中来,使他们充分掌握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工作岗位担任特定角色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从而对他们的一生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受益无穷。

2.创新功能。作为文化的直接传播者―教师,对文化知识不仅有传递、解释、传承的义务,同时也有选择文化、创新文化、更新文化的责任。正如列宁所说:“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革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不言而喻,只有在传播文化知识的其中,不断地对旧有文化、传统文化进行再创造,文化才能不断地推陈出新。

我们知道,成人学员是社会的劳动成员,也是社会某种职业的承担者,他们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认识社会、认识自然,而且也是为了改造社会、造福于社会,所以在学习中成人学员渴望学到良好的文化知识,和先进、有用的科技技能。

综上所述,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叶忠海.成人教育学通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高志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3]高志敏.成人教育概念辨析[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3).

档案馆的社会功能的实现论文

一、利用率低、利用范围狭窄

据笔者所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年利用人次、卷次是不尽如人意的与国外档案馆的利用率无法相提并论?从档案的利用范围来看更多的是为领导机关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服务的比例很小。

二、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差

人们对档案馆的性质、地位及其工作职能几乎一无所知。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影响了人们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阻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档案馆宣传工作没有到位

近几年档案部门在社会上开展了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但这些宣传活动一般是针对档案法规及档案工作自身而展开的对档案馆的宣传却未能做到同步进行。另外我国的档案工作者历来崇尚“默默无闻”档案馆工作人员更是如此只满足于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头脑中缺乏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取得的劳动成果加以宣传的意识从而影响到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

二、馆藏匮乏

面向公众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必须有丰富的馆藏作为后盾。从目前来看档案馆?尤其是区县级档案馆馆藏匮乏是影响其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从馆藏结构上看虽称得上“门类齐全”但通常只被领导机关利用的文书档案占大多数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等却很少。从档案内容上看真正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实在不多可为社会公众所用的档案就更少了。

三、服务水平不高

档案馆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档案服务上。服务质量的高低必然会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服务水平尚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利用方式单一

对于许多档案馆来说坐等利用者上门采取被动服务是主要的服务方式。而结合本区域内的中心工作提供主动服务?针对馆藏档案内容开展方便、快捷的档案咨询等行之有效的利用方式仍然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二利用效率不高

这里所说的利用效率不是针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而言的查全率、查准率而是指利用者进出档案馆大门的麻烦、手工检索的繁琐、服务设施的不完善、阅览环境杂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档案利用效率的降低令有些利用者望而却步。

三编研工作缺乏成效

档案馆编研工作起步较晚。截止目前虽有一定数量的编研产品但大部分为应付升级达标匆匆而就质量不高实用性不强利用范围狭窄利用效果不显着。因此编研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上述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要改变现有状况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分析

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向了垄断时期后,社会矛盾产生了迅速激化的现象,所以社会便需要国家的政府来实行干预,采用法律武器来缓解其间存在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便应运而生,这是国家主动干预经济而出现的产物。有的研究者对经济法的探究不够深入,由此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曾经提出了财税法,所以经济法在古代就已经成型。其实古代的财税法与当前的财税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别。从前的财税法只是用来对劳动者进行变相的剥削,并将剥削方式合法化处理。而现代的财税法则并不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确保政府能够有经济力量来实行宏观调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发挥出自身的职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现代经济法是站在社会的基础上,对整体社会收益和资源进行分配。进而带动经济的良好发展。经济法是政府和市场之间搭建的一座桥梁,如果其中一方产生改变,那么经济法也会随之而发生改变,以此适应具体情况的发展。如今市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对市场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须要把经济法归纳到法律体系之中。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2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

2.1对经济法立法和运行进行规范

合理运用经济法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实施全面而系统的分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之下,针对经济法展开研究。能够为当前的社会立法提供关键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经济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从整体出发,对经济法的立法进行增强,使经济法的主要内涵完善地呈现出来。就目前情况看,之所以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会遭受阻碍,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社会条件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经济结构与经济体系都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必须从整体出发,保障社会经济,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2制定出经济法的基本准则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别。现阶段,为了对法律效力进行确切的区分,研究者将法律法规化为了以下两大部分内容。第一是政策基准,该类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能作为审判标准来运用,而是主要起到约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找准自身的立场。第二是裁判准则,该类法律法规就是用于审判的具体根据,在该部分法律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标准,针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展开审判与裁决。然而经济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处,其主要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评判与估量,可以从有形或无形的角度对社会经济活动展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以此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并满足人们日渐增长的需要。

2.3从整体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经济

综上可知,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可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一定要积极利用经济法,发挥自身宏观调控功能,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1]钱佳琦.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11):199.

[2]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03):67-72.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论文

自经济法学诞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争论始终在持续。从立法初衷来看,最初设立经济法的目的为,借助经济法中的法律方式及经济方式完成社会财务的规范性分配,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因此,细化分析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基于逻辑思路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

从逻辑思路层面来看,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市场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原因

市场经济逻辑要求市场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发展。当市场经济被垄断时,将导致市場失灵,并引发产品供应不畅、商品价格异常等问题,长此以往,市场失灵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倒退,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国家干预抑制市场失灵原因

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国家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强制干预。如当市场发展活力不足时,会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1]。国家干预在抑制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了良好的维护作用。

(二)经济法提供干预手段原因

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状况来看,国家用来干预市场运行发展的工具以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为主,但从上述工具的共通特征来看,经济法无疑是上述干预工具共同遵循的一种约束规范。在实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权利,并为其干预措施、干预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经济法在促进市场正常发展、运行的同时,也对政府的不恰当干预行为(如越位行为、缺位行为)的产生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基于国家干预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可将经济法看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基础。

(三)经济法立法目的原因

从立法目的层面来看,经济法立法的基本目的为: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当其他因素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产生冲突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经济法将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为首要目标。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事实上,运用经济法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的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宣示经济法措施

为了强化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维护作用之间的关联,可将经济法作为一种政策基准,借助宣誓经济法的方式促进经济法维护设计整体利益功能的有效发挥。经济法中的政策基准数量相对较多。在强化经济法地位的过程中,可将经济法中的各种政策基准作为参照,通过强制宣示的方式,增强人们对经济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强化经济法立法措施

从本质角度来讲,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存在建立在经济法立法契合当前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基础上。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契合性水平也可能会产生一些变化[2]。因此,为了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应结合实际市场情形,加强对经济法的评估,通过随时立法、随时修订等方法提升经济法的实效性。

(三)社会整体调节措施

从方法上面来看,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的调节功能是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会结合经济运行方向的不同,借助适宜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工具,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动,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基础,有效促进市场扩张,间接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功能。例如,当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面临缺乏运营资金问题时,经济法可通过提供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方式,从产业发展角度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各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适当的财政资金或优惠发展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

(四)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可通过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方式,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违法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具体而言,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可运用以下几种方法完成:第一,联合其他法律法规方法。在构建经济法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可选择其他同样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用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法联合,为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发挥奠定基础。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则对问题视频的召回处理制定了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可将上述法律法规与经济法充分联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不良行为的预防及惩罚提供法律基础,进而对社会整体权利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人民群众的消费行为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第二,运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法。从立法层面来看,经济法中分别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要求,这一方法在促进经济法维护功能发挥的同时,也对损害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情形提供了良好的矫正策略,因此,经济法可有效降低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问题的发生率。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十分重要。为了促进经济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借助强化立法以及构建责任制度等措施,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重视,巩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经济法合理发挥自身的保护及调节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校发展,同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张洁.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的探究[J].法制博览,,(20):265-267.

[2]张雨晴.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17,(17):219+218.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地位论文

一、经济法的本质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

(一)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

自由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初始形态。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不同所导致的一种市场经济形式。这种市场经济形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的类型、生产方式以及生产人员的选择等都是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决定的,政府在此过程中不会给予任何干涉。此外,每一位劳动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每个家庭也可以用自己的收入来决定购买什么。简单的说,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意愿和行为都是自由的',不会被任何外界因素所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以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价值传导作用,自发的调整经济资源和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放任经济的缺陷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发展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经济法则是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法律,其性质主要取决于各领域的性质。而经济法的性质则取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性质。无论是从最初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当前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其经济法的性质都是由当下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相适应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对促进我国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稳定的社会利益,可以促进国家稳定的发展,不稳定的社会利益,则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影响着国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笔者对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用

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垄断时期,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垄断情况严重,使得经济运转滞缓,这时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压制资本主义,以此缓解社会矛盾,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

一、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概述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范围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特征,做具体的划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会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会利益的整体性特征,得到了经济法界的肯定,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要保障全部个体的利益,但是不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

(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制定是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社会整体性利益,主要表现为在承受不确定风险因素,加之“适者生存”这一定律,不能适用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每个个体的生存,基于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失败者”提供享有生存权和尊严、人格自由等权力,利用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力,给“失败者”提供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三)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关系

经济法是一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经界定经济法,其在推行过程中,要以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做好管理与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白皮书,重新界定了经济法,这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使得经济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也表明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认可。

二、利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一)发挥经济法律保护作用

经济法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是通过明文规定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譬如:《政府采购法》与《反垄断法》中,在阐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时,使用了“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词语,就此而言在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标。虽然经济法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一目标,但是已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放在了主体地位,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健康的发展,作为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条例,因此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纳入在内,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作为政策基准宣示

(三)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经济法权义结构中

(四)发挥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推行,使得社会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意在为推动经济法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助力作用。

浅谈道德在社会运行中的导向功能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能够对社会运行方向产生导向功能.道德观念是引导社会运行的价值观念,道德活动是道德对社会运行发生影响功能的`具体实施途径.从理论上讲明这一点,对于走出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决定论的认识误区,更好地体现以德治国的要求,加快生产力发展,促进法制建设进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传统文化在社会转型期的整合功能

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应对、化解这些矛盾,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国传统文化打造了一个文化认同空间,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不仅有助于社会舍力的形成,而且有助于国际形象塑造.只不过,在现实的媒介呈现与传播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这也恰是努力的方向.

THE END
1.法则之门揭秘法律基本知识的奥秘立法原理是指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这包括正当性原则,即立法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条文要清晰易懂;普遍性原则,指的是所有人都必须服从同一套规章制度;以及最小干预原则,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只介入那些市场无法自我调节的问题领域。 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248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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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经济论文范文6篇(全文)农业信贷机构成立的最初目的是服务于农民的集体信贷,然而福州市近年来出现了信贷服务目的的偏斜,如农民贷款困难,甚至贷不到款的现象,贷款侧重于企业优先,同时还存在小额贷款不受理,偏向于大额贷款等问题。农业信贷机构本身就是致力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而现在却偏离了它的运行轨道。 https://www.99xueshu.com/a/zvtg7sav8yh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