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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
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
1、从绑架罪的客体来看,绑架罪的主要客体即人质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罪状描述中又将实行行为定位于绑架他人的行为上,基于绑架行为在绑架罪的整个过程中对人质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前后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阶段:
(1)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和维持人质控制的阶段。在绑架犯罪过程中的前一阶段,即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各种手段接近人质并实现对人质的人身控制。这一阶段从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到绑架行为既遂为止,体现出行为的动态性。
2、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实现角度,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环节:
(1)针对人质所进行的绑架行为;
(2)对第三人的勒索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
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的区分,再结合立法者着重保护公民人身权益而不注重行为人是否实现犯罪目的的立法宗旨,可以解决刑法学界对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以及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等问题的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罪状,结合绑架罪的立法宗旨和我们对绑架罪犯罪目的地位的分析,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
《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该罪是指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组织是指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规章制度的犯罪组织。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行为,包括策划、发起、建立恐怖组织,以及对恐怖组织进行指挥、管理等活动。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从事恐怖活动的行为。犯此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恐怖组织的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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