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使用化名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规定,一些报道中媒体不能披露报道对象的真名实姓,比如涉案未成年人;另一类则是基于新闻伦理,比如为重要消息源保密而使用化名。新闻实践中,由于后者的裁量权在媒体甚至记者自身,过度保护等原因导致新闻稿件中化名泛滥。
法定类必须使用化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都要高于成年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有助于他们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但新闻实践中,违反刚性法律规定,报道中使用涉案未成年人真实姓名的情况屡有发生。
1999年,浙江金华某中学学生徐某不堪学业压力杀死自己母亲。新华社、中新社等媒体在报道该案时,都将这名17岁少年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公布于众,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除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在军事、科技等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因为保密原因,也常常会隐匿报道对象的真实姓名。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7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9条还明确规定了“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七项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比如,中国青年报2013年8月9日刊发的《设计大飞机的年轻人》,内容涉及国防尖端科研项目,除了已经公开身份的总师的名字外,报道中涉及的其他科研人员出于保密都使用了化名,并在文尾注明了原因③。
维护隐私权使用化名
比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新闻媒体在采写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有可能侵犯报道对象隐私权。曾轰动一时的我国首例艾滋孤儿维权案就是这样,华夏时报2005年报道了艾滋孤儿小莉(化名)的故事,记者未采访小莉,也没有征得其临时监护人的同意,就使用了小莉的真实姓名和照片。随后,小莉的监护人诉华夏时报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法院最后判决华夏时报在一版显著位置向小莉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④。
实际上,新华社就曾规定,在新闻报道中涉及这些对象时不宜公开其真实姓名,这些报道对象包括:(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新华社对涉及这些采访对象使用化名的规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基本上没有太多争议。但从法理概念上看,现代社会中隐私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
隐私权是一种自主性非常强的个人权利。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语句:应被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某某为化名。
在部分报道中,化名成为个别记者偷懒的遮羞布,有些提出隐私权主张的采访对象并非不可替代。化名随意使用伤害的是新闻的真实性,因此,在面临伦理选择时,只有采访对象重要到不可替代的情况下,化名才应该成为一个优先的变通选项。
隐匿消息源使用化名
为消息源匿名是媒体经常会遇到的情况,特别是在舆论监督类报道中,为保护线人人身安全以及不被打击报复,为他们保密是国际新闻界通行惯例。例如导致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韩国黄禹锡造假事件等,都是匿名消息源提供的线索。
但必须警惕的是,匿名消息源带来的风险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中外媒体在这方面栽的跟头不少。
我国新闻界在为消息源化名方面也教训惨痛。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记者颜某被证实,在多篇新闻稿中采访的卢先生、阎红(化名)等消息源,都是其家人,颜某被停止报道工作,调离记者岗位。
在经历诸多“丑闻”后,西方新闻界对匿名消息源的使用越来越谨慎,并基本形成了一套成熟而严格的操作规范。国内新闻界也普遍规定“慎用匿名消息源”,大家公认,只有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新闻才可能允许使用匿名消息源,它是“万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在细节上,众多媒体还要求对匿名消息源不得使用直接引语⑧。与此同时,在保证不泄露消息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给予尽可能多的背景描述,比如消息源的职业、体貌特征等,还要说明为什么对消息源进行化名处理。
化名是媒体公信力的“杀手”,《纽约时报》克莱尔造假事件曝光后,《编辑与出版人》杂志在一篇社论中说,《纽约时报》这次翻车与他们向来“严重滥用匿名消息源”有莫大关系,“匿名消息源犹如新闻界的鸦片,某些报纸已经染上纵容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毒瘾”⑨。这些提醒也应该经常回响在国内媒体人的耳边。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祝晓虎
注释:
①胡雨濛:《新闻报道中的化名现象》,《新闻前哨》2010年第5期。
②谢礼恒:《李双江之子涉轮奸案被刑拘》,成都商报2013年2月23日;综合:《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被刑拘》,大众日报2013年2月23日。
③郑宇钧、崔斌峰:《设计大飞机的年轻人》,中国青年报2013年8月9日。
④郭铭:《中国首例艾滋孤儿诉侵权案胜》,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27日。
⑤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⑥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29页。
⑦柳斌杰、蒋建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0页。
⑧陈力丹、费杨生:《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当代传播》2005年第6期。
⑨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