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上海女教师出轨事件:愤怒的配偶有权公开伴侣隐私吗?

近日,上海一位丈夫公开爆料了妻子作为高中老师与一名16岁男生的不堪聊天记录,并斥责妻子“出轨”。爆料信息中含有妻子与未成年人的姓名、职业、照片、聊天截图等敏感内容,引起网络传播。

对于涉事女性,从道德上评价确有瑕疵,因为无论是基于婚姻的夫妻忠诚义务,还是基于教师的职业伦理道德,她的行为都挑战了底线,令人难以接受。

但从法律上,丈夫的这一爆料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配偶一方,有基于配偶关系的知情权和夫妻忠诚权,当这一权利与另一方和第三方的个人隐私相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行使?这是我们可以从这一社会事件中延伸思考的问题。

这一事件确实敏感、私人且复杂,绅士的做法应当是不予置评。但风浪已起,想要视而不见是不可能的。近年来,网络上时常有类似爆料,爆料者不仅有配偶,还有恋爱关系的一方。他们通常认为另一方出轨,导致自己受到了伤害,因此曝光示众。不少转发者也有类似的心理,认为出轨方有错在先,转发就是态度,甚至加入“人肉”大军。

在网暴之后,出轨方和第三者大都会陷入社会性死亡,虽说热搜会过,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给他们余生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谓不惨重。即便咎由自取,也要讲个责罚适度,这也是本文的基本立场。

师生婚外恋,悖德且违法

简单来说,本事件中涉及到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而这两项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所以,涉事女老师的这一行为,不仅是悖德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即便有人同情她的后续遭遇,也必须认识到行为本身的性质。

现代社会各国均将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在配偶双方之间产生配偶权。配偶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之间相互忠诚,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单纯的道德要求。如果一方出轨,明显是对配偶权的侵犯,对无过错方和对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也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

换句话说,法律深知人性脆弱,经不起诱惑,因此才以法定义务的形式保护家庭和无过错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或许这一代价太小,亦或是人类最大的教训就是从不吸取教训,忠诚义务并无法充分保护无过错方。

再说到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一事件涉及到师生恋问题,也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师生恋曾被一些小说、诗歌或电影高度美化,让人误以为是一种美好的感情;然而,权力不平等的地方,怎么可能生长出真正的爱情?

同时,这不只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教育部2018年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同时,《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表达,这也意味着本事件中的“师生恋”行为,从老师的角度是一种违法行为,她或将被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是对女老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分析。但我们发现,事情并没有结束,而是刚刚开始。被伤害的丈夫一方愤怒而无情地进行了反击,他没有把反击局限在民事法庭的离婚诉讼或者学校的内部处理环节中,而是放大到了网络空间。就像很多明星道歉说的那样,虽“无意占用公共资源”,但公众的注意力确实被吸引了。

这一方面放大了对各方的伤害,另一方面,作为围观者,也要哀人且自哀的是,为什么这样一件家务事,都值得上热搜,引起大众围观指点?当网络空间更自由、意见更多样、舆论场更喧哗的时候,也应当警惕不要滑向低俗和荒芜。

婚外性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吗?

前文说到,配偶出轨,无过错一方的救济途径比较消极,主要存在于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只有无过错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有出轨的事实存在,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才能依此要求多分财产。但这种救济比较漫长,而且不解气。

俗话说,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无过错一方恐怕并不是想多分财产,而是“你怎么伤害我,我就怎么伤害你”。因此,才会有网上爆料的行为出现。而出轨爆料,也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本案中的第三方还是个未成年人,因此他的隐私保护也显得更加迫切。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合法权益,为立法所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男女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当然地享有隐私权,不能认为在婚后夫妻之间就应该彻底透明、没有秘密。对于夫妻而言,出轨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行为主体当然不愿意他人知晓,对此私密性有合理预期。

因此,婚外性行为,当然应当属于个人的隐私。这种人格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不得被非法侵入甚至在网上传播,造成精神痛苦或成为羞辱。

但是,隐私权保护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换个角度,无过错方作为配偶是有知情权的,也有权要求另一方忠诚。此时,应当考量配偶权和隐私权冲突的程度。

配偶维护自身权利是正当的,披露目的如果是为了挽回婚姻,避免过错方再次实施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这在法律限度范围之内。但维权过界,是法律不能容忍的,在判断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的时候需要更多的角度衡量,既要结合手段,又要评估后果。

如果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仅仅是恋人关系,那么他的行为就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如果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但无过错方的手段不恰当,例如将裸照和私密视频公之于众,甚至将个人身份信息发在网上,这就明显突破了道义限度,手段不再具有相当性。

假如披露行为造成另一方、第三方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法律既不能无视民众的情感,又要超越民众的情感。无过错方的痛苦心理可以理解,但一旦因爱生恨,使用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方式进行自救或者维权,其实是不正义的。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任何一个违法悖德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去保障的。

因此,如何对待违法悖德之人,也是考量文明的标志。即使是具备权利基础的一方,是否就有权将另一方永远钉在十字架上,完全不考虑手段和后果的正当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也但愿永远不要有这样艰难选择的时刻到来。

美国作家路易斯说,爱是好事,但不是最好的事;爱是一种美好的感情,但终归是感情。在这一事件里,可以看到罪恶往往借着爱的名义,爱也带着仇恨的种子。

法律并不能解决人类情感的问题,也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要如何处理伤害、要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怎样才能过好这一生,也许还是需要援引哲学家所言:头顶有星空,心中得有道德。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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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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