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的根本意义(精选5篇)

第三,维护公平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条件。公平与公正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实现公平公正中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解决问题是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民生问题连着民心,抓住了民生问题,就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改善民生就要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

第一,在感情上贴近群众,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真正从思想上贴近群众。

关键词:成本管理;中小企业;应用

一、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现状分析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发展运营中所涉及的资产相对较少,但相应的成本管理工作却同样不容忽视。纵观当前国内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并没有在社会经济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导致的,而致使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观念落后

2.成本管理缺乏市场观念

所谓成本,简单的说,就是企业投入与产出之间形成的对比关系,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综合表现。企业若想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就必须将管理工作与市场观念相契合。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存在误区,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现代成本管理的视角下,这一管理方法并非积极的、全面的,如果企业一味采用这种方法控制成本费用,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产品竞争力和产品质量的下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效益。所以,缺乏市场观念也是当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

3.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就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来看,企业市场竞争力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力度。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对此并未形成正确的认识,往往为了追求一点蝇头小利而降低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资金,而没有站在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研究资料表明,技术的不断创新不仅有利于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而且还能有效降低产品成本,对企业成本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4.行政费用开支严重

最初,中小企业运营和发展中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少,组织结构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随着企业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为了更好的协调工作关系,拓展业务,企业在原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多个职能部门,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费用的增加。如果企业不能做到对行政费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那么必定会直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中小企业的成本管理思想

1.明确自主创新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无论是哪一类型的中小企业,其发展对自主创新都有较高要求。企业若能长期实现自主创新,不仅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在社会经济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新技术的研发中,企业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企业需要在尽可能降低不确定性对企业资金造成风险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不断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2.意识到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

资金供给不足是国内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共有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为企业自身对财务管理工作缺乏重视,导致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浪费情况十分严重;二是因为社会发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未能给予中小企业足够的扶持资金,导致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需资金始终处于匮乏状态,加上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更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周转的困难程度。尽管近几年中小企业资金供给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仍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3.明确成本、利润、业务量三个要素对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三、中小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对成本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会逐步提升。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从而导致当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无法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因此,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运营现状,对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持续优化与完善至关重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理论

(一)循环经济理念的历史发展

(二)循环经济的本质和内涵

循环经济包括多个不同方面的内涵和意义。其含义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资源再生循环。很多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都是从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入手的。废物资源的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学者认为循环经济即是静脉经济或垃圾经济的观点有所偏颇,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废物再生循环并不是循环经济概念的全部范畴。

2.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提出,是源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缓解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冲突,使人类能够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主动地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危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义所在。

3.科学范式的转变。所谓“范式”是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即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循环经济隐含着传统科学范式的根本转变。科学范式的革命是思想根源和理论依据的根本变革,是伴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来的重要转变,没有科学范式的革命作为基础,一切转变就无从谈起。

(三)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发展循环经济,是从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单维考虑转变为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多维考虑,从自由的、无约束的市场经济,转变为一种将生态规律作为经济增长的制约要素,将生态环境和谐美好作为人类生存前提条件和福利增长重要基础的新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经济范式,而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的调整,必然带来经济形态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型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范式和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四)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1.系统分析的原则。系统分析的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经济系统发展的模式一定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规律,适应生态系统的需要,与生态和谐共生;其次是经济系统内部更加注重统筹各部分的关系。因此,科学的系统观是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原则之一。

2.生态环境友好原则。生态环境友好的原则的含义:坚持从生产活动源头控制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全过程节约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与环境友好;积极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建设和充分利用,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针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跟上生态环境保护全球一体化的步伐。

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最优利用,是解决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因此,循环经济的实践是围绕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的。资源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是“3R”原则。

二、黑龙江省知名企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

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其中,主要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循环经济关系的这些主体,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黑龙江省知名企业更应顺应形式,把握时机,迎头赶上,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行为契机,注重发挥黑龙江省政知名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合力。在市场经济、解除管制的大环境中,一方面应当通过经济激励诱导社会自我管制,另一方面还应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限,以保证公益的实现。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设计必须放在解决环境外部性的一揽子对策中考量,结合黑龙江省知名企业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不断探索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七大制度创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了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贯彻实施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循环经济立法的十大制度创新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起了重要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几方面: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对循环经济规划的制定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2.总量调控制度。总量调控,即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总量控制,是指将某一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排入该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和可利用的资源数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3.评价和考核制度。所谓评价与考核,就是人们参照一定标准对客体的价值或优劣进行评判比较的一种认知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决策的准备过程。它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手段之一,评价和考核制度,即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是指依法对评价与考核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是评判循环经济发展质量的主要依据。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当代,企业不仅仅要在生产中对环境负责,而且要对所生产的产品在其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这就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涵,循环经济立法中所指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有一定区别,循环经济立法不仅强调生产者的回收义务,还强调经营者、消费者、回收者的配合履行义务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会加大企业对最终处置废物的强制性责任。

5.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简称为重点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一整套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

6.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名录制度。循环经济的鼓励、限制或者禁止的名录,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目的在于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建设,必要时对其限期淘汰。

7.市场准入制度。这里所称市场准入,有两方面的含义,也可以说,该项制度的调节是双向的,既有限制性市场准入,也有市场优先准入,限制性市场准入主要是指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和标准,限制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针对一次性消费品的限制准入制度。

抓紧制定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标准和制度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应加快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理顺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理顺体制的关键在于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黑龙江省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2.循环经济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对企业来讲,必须改变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耗“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3.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缓解资源危机,提高资源效益。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工业企业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资源的依赖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都占了大头。尤其是采矿、冶金、制造、石化、煤焦、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在这些方面更为突出。

4.预防和制裁循环经济违法行为。循环经济法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法律禁止事项,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循环经济法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追究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责任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要规定行政处分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循环经济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使违法者承担起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直接起到了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及政策措施

1.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到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在履行循环经济法赋予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时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仅会受到上级行政主体的追究,而且权利受损的管理相对人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因此,当行政主体从事循环经济具体监督管理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它面临的不仅是一般的行政责任,还更有国家赔偿责任。

2.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普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方面,与大陆法国家相近。在循环经济法律中出现刑事责任的文字,应当与刑法中的条款相对应。总地来说,在设定和适用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基于循环经济法的特质,原则上应优先考虑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以避免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或刑罚的原始机能。

3.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从而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回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涉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多,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赔偿损失。

4.企业经营者必须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企业经营者必须认识到循环经,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5.发展关联产业,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政策,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老企业要扶持或入股关联度高的新企业,使这些新企业成为自身上下游产品产业链中的组成部分,产生规模效益和关联效益。新企业在建设规划中就应该把关联产业充分考虑进去。并成为规划中的重要环节,使企业发展规划本身就是关联度很高的产业链规划。

关键词:拉卡托斯硬核;创新生态;企业文化;市场经济规则

1自主创新是一种经济行为

创新理论是由经济学家熊彼特最先于1912年提出来的,1934年经济学家又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更是对创新给出一个理想的描述。经济学家把创新定义为一个新组合的产生,它具体可能有5个方面的内容:产品创新、生产方式创新、市场创新、原材料创新和组织。从这5个方面的内容看,创新是一个非常广泛和深远的概念,涵盖了经济活动中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各个方面。

2企业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拉卡托斯硬核”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而企业是创新的职能执行者,在大规模的企业(家)创新过程中,经济从繁荣进入衰退再进入更高一级的繁荣。企业是创新行为的执行者和市场主体,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企业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拉卡托斯硬核”。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经济繁荣的角度看,我们应当鼓励和促进企业不断创新。而从企业自身发展来讲,创新也是必须的行为,因为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和动力,企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没有创新就没有企业的发展。如果我们将一个企业的发展比作一个人的成长,那么企业的创新机制就好比是人的新陈代谢机制,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和动力之所在!

3为企业构建完整的创新生态

3.1培养崇尚创新的企业文化

崇尚创新的企业文化不仅指的是创新者所具有的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更是一种氛围。它在于使全体的员工对创新达成共识,从而形成整体一致的创新行为。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的作用,是通过文化影响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来发挥作用的,在企业内部,全体员工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了,他们才有可能产生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行为,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才有可能在个体创新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得到提升。

3.2全社会应当形成宽容失败和尊重科学、尊重创新、敢于创新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新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活动和实践过程,其最大的特点是探索,可能成功,更多的时候可能失败,因此,要倡导怀疑精神,鼓励探索,宽容失败,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和信心进行创新,这样,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敢于创新、乐于创新的氛围。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对创新失败的宽容氛围。在只准成功的约束条件下个体的理性选择只能是求稳、求成,就是不做大创新,不宽容的氛围表面上看是严格要求,实际上只是起到了鼓励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效果,最终只可能有小的成果,大的成果不可能出现。当然宽容并不是最终诉求,宽容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有效创新,最终必须要形成一个既能鼓励创新又能预防决策失误,既能宽容失败又能把机会成本降到最低的科学宽容机制。

3.3政府科技政策要做适当的调整,一定要做到公平对待各类企业

应当适当调整政府现在的科技政策。首先是让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处于公平待遇状态下。如果不是这样,很多民营企业尽管他们的自主创新力量很强,但因为信息不透明,无法及时充分地得到有效信息,怎么能参与项目其次就是要通过机制改革来杜绝腐败。各种科研基金也应该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操作。有自生能力的企业是不怕公平竞争的,民营企业尤其不怕,因为他们机制灵活,知道自己优劣势在哪里。今天没有希望,创造条件明天还有希望,但如果根本就没有公平竞争的条件,那就永远没有希望,所以政府的科技政策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力求做到公平对待各类企业。

一、利益和谐的一般考察

(一)利益和谐的内涵

人在宇宙的生命体中具有根本意义,因此,人类利益和谐也是一种根本意义的和谐。从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和谐内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利益关系方面的对称平衡和相宜相生状态。它既表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也要求人类克服敌对状态,共生共存、互利互惠,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以造福人类。利益和谐的实现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而经济法作为利益平衡之法,对实现利益和谐无疑起到根本作用。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和谐

任何法律制度都把利益的有效调整作为自身价值的衡量尺度,并以独有的调整方法,调整某类特定的利益关系。当立法者认为某类利益关系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占主导地位,对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影响,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并保障时,这类利益关系就可能纳入法律的轨道,甚至成为新的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加剧,市场缺陷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威胁资本主义生存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实践表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种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为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登上历史舞台,把经济发展的自由放任纳入国家干预的轨道。经济法对个人利益进行有效整合,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祈盼和诉求,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力维护者。利益和谐是经济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理念。

二、经济法利益和谐理念形成的法理逻辑

虽然民法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但是经济法对利益的调适,已经超越了民法的理念,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调和,并把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作为自身的使命。

(一)意思自治与民法利益调整功能的局限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民法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个人自治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鼓励个人以契约为手段建立经济关系,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以达到个人创造更多财富的目标。在罗马私法的制度设计中,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其主要的制度目标。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自由竞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民法制度得以形成,也是民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在民法设定的边界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具体交易的内容和条件。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除了进行必要的市场监管外,并不干涉当事人的具体交易过程,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要素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事情。因此,民法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现代民法制度也体现了其制度合理性。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在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经济垄断、贫富差距、环境破坏等现实问题,社会将面临新的冲突,蕴含新的危机。反思现代民法制度,每个人作为自由、平等、无差别的个体存在的假设具有明显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智力、能力、交易机会、财富多寡等方面差别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尽显自身才智,人人获得充分发展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而已。民法作用的结果就是人们社会地位的拉开与不平等,凸显了现代民法制度的局限性。

针对民法在利益调整中的局限性,各国遂对民法作出修正,如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以期限制个人权利的滥用。但是由于民法没有也不可能放弃私法基本理念,其为回应社会现实作出的某些修正,试图在民法制度中汲取一定的国家干预因素的改良尝试,也难以解决市民社会的新危机。

(二)国家干预与经济法利益调适功能的彰显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就存在着,当时推行的重商主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明显例证,但是当时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场主体产生分化,一方面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市场,滥用市场支配权;另一方面弱小的市场主体在强势垄断组织的压制下,市场交易自主权受到限制,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表明,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有所作为,自由放任会带来社会的灾难。为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世界相继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垄断组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但是,由于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官僚机构,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决定了政府是有限理性政府。政府在干预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对政府进行干预,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规制,产生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矫正市场本身客观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利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其目的是通过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从而达到保障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个人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包含干预市场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内涵,同时实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体现了一种社会本位的和谐利益观。

三、经济法促进利益和谐的制度价值取向

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经济法通过转变制度理念,开拓利益调整的新路径,谋求利益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全有序发展。

(一)实质公平

经济法克服民法的形式公平观,走向实质公平观,是对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映,也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体能力强弱、财富多寡、环境条件差异、机会的多少是客观存在的,加之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等,个人即使初始机会平等与勤奋,也并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是强者,个人的差距不可避免。经济法正视个体条件的客观差异,既禁止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个人谋利营造良好交易环境;又通过税收、金融、计划等手段,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

(二)社会本位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的增进为出发点,并认为在个人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的过程,必定会与他人展开能力竞争,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本性,每个人能力的发挥与群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民法虽然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对人们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但是在民法个人本位理念的约束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的救济功能极其有限,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恢复权利的受损状态,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难以走出其个人本位的籓篱。

(三)人本主义

市场经济是逐利性较强的经济,市场规则是弱肉强食的规则,任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而不加以合理引导和干预,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难以实现的。对于强弱关系、贫富关系,既是民法导致的结果,也是民法不能够调适的,因为民法对那些个体能力较弱的人,不能给予相应的倾斜保护。而经济法通过独特的制度设计,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使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实现社会利益和谐,体现出深刻的人文精神,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四、经济法利益和谐理念的实现

经济法对利益关系的调适,是通过独特的制度设计实现的,一般认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实现利益和谐的基本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的理念,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参与市场交易的机会,在市场的大潮中角逐利益。在经济法的视域中,市场主体并不是为所欲为、我行我素,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其活动要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受到国家的干预,无论是行业协会、企业,还是政府,概莫能外。

(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是分不开的,有市场就会有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些仅仅依靠民法是难以规制的,既然依靠私权利无法实现,就得寻求公权力的救济。通过强有力的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建立有效制止破坏秩序行为的法律制度,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民法的意思自治不能自动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反之,民法还可能引起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后果。而经济法通过产业调整法、计划法、投资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实现国民经济总量平衡,担负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使命。

(四)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国家必须确立一种实现有限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分配制度,维护社会持续发展的分配秩序。在分配关系的调整方面,民法主要是利用契约手段,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由于民法的私法本性,其调整的分配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法主要通过税收、计划、财政等法律法规,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分配的特点,如税收就是典型的强制性分配。通过经济法对分配关系的调整,实现利益分配之实质公平。

总之,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和调整方法,是对民法在现代利益多元化条件下利益冲突的调和,是利益和谐理念的具体实现。

THE END
1.《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如何说明和论证司法裁判中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个案事实的区分,已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主要通过休谟定律来说明此种区分的合理性,但遭遇巨大的挑战。系统论法学放弃了先验论的进路,将法律系统看作是一种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社会系统,进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区分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2.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突出实用实效导向,坚持把提升审判能力作为根本,鼓励引导法官把社会风尚与裁判依据、裁判进路、裁判效果等深度融合,在裁判文书中围绕法律规定、司法政策、价值判断等进行深入阐释,在裁判理由中彰显社会风尚。三是完善评价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典型案例推报等为依托,探索制定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708.shtml
3.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目录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内容上的原创性、形态上的连续性、发展上的创新性、功能上的统一性和价值上的包容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Njk4NDI1Ng==&mid=2247494036&idx=1&sn=8160fbed16c8a484f23e89dfe8b1b8d0&chksm=fb15bc12ee256ffe0655dbe09b755a10db0db524e9e78706fe9842a249ac24097d5fc8b9ff02&scene=27
5.如何解释法律的价值取向应以维护社会秩序为重问题描述: 如何解释法律的价值取向应以维护社会秩序为重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暂无律师解答 问题紧急?快速咨询律师 14758 位在线律师,平均 5分钟 获得解答 立即咨询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58617572.html
6.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夫食为人大,农为民本。”《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律,其中就有特别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清代乾隆治国之道的核心是“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创刊宣言中提出了“世界上什么问题http://www.chinaaxkg.com/bannertop.asp?title1=2&bh=4&id=292
7.考研政治思修超详细知识点总结,快收藏!复习经验时代新人要以民族复兴为已任 1、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2、思想道德与法律 思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既要发挥思想道德的引领和教化作用,又要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 (1)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https://www.kaoyan.com/zhengzhi/jingyan/5f3f4932e0bce.html
8.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道德是一种以指导人的行为为目的、以形成人的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在本质上是知行合一的。道德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出发来改造世界,对世界进行价值评价。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总和,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等活动的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9.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以《社会契约论》为主要视域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以《社会契约论》为主要视域 【摘要】阐述了卢梭关于法律内涵的理解,即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分析了有关政治法,民法,刑法,风尚、习俗和舆论的四种法律分类,指出了其主张的法的目标价值——追求自由与崇尚平等,进而引发出法律的适用,即人民立法与圣哲草拟法律相结合,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法律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07601.html
10.在民商事审判中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理念自2000年实行一体多元的民商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决定了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时,法律关系和法律价值存在不同考量。随着民事审判庭职能的细分,从审判理念上对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适当区分有实践意义。 (一)从审判理念观照民、商事的内在区别 http://e.mzyfz.com/mag/paper_57618_30764.html
11.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前者以指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名而言。中华法系主要是对世界影响很大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2.居住权的价值取向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是居住权作为人权的一般的意义上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的“善”和“美”。 个体正义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个体的正义需求,使之作为“人”的尊严得以保证。基于居住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社会应该为社会个体提供居住权的保障机会,并且保证这种机会是大致平等的。由于居住权极具理论性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418
13.非法证据的界定9篇(全文)笔者认为,要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一定程序上的兼容,就必须在理念层次上求助于“公平”这一价值观。它应当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使之不至于发生价值取向上的倾斜,以做到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的利益。这种“公平”表现在立法层次上的基本要求是:证据规则https://www.99xueshu.com/w/ikeyae6jd2b4.html
14.现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法治新起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摘要: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指向。 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http://www.71.cn/2015/0408/8087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