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为现代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手段和可靠保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秩序,是积极稳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法治秩序: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
判断一种社会秩序的存续能力和生命力主要有两个基本标准,第一,这种秩序应当符合作为其载体和基质的个体的人性需求;第二,这种秩序应当实现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提供基石作用的功能[5]。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秩序是法治的结果,法律成为构建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关键力量,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是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实施和遵守法律规则的最终结果。法治秩序既是基本的全人类价值,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法治所勉力创造的是一种民主、和平、理性与文明的秩序,是现代政治秩序的奠基石。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复杂而混乱的外部世界,据此来规划生活和稳定预期,增进人类生活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减少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缓解人类生存境况中根深蒂固的不安全感,以及个体面对不确定世界的种种焦虑和不安情绪,以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同时,遵从法治秩序所带来的信心和后果能够强化人类的创造性和能动精神,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为构建现代政治文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法治秩序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律规范本身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普遍性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依据,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明确的价值指引和行动指南。法律秩序是一个等级分明、位阶清晰、价值合理的规范体系,宪法是具有最高价值位阶的“基础规范”,并通过宪法可以导引出制定法和习惯法、命令(条例)、个别规范三个次序有异的规范体系。法律位阶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法律的合理运行、法治的有效维系、权力的合理限制具有重要价值,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法治理想的广泛渗透性和传播性为国家治理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突破纯粹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技术来实现以管控为主导的机械治理,通过更具人文关怀和人性色彩的治理方式来实现以发展与整合为主导的有机治理,最终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与战略重构。其中,法典编纂和统一法律是革命性的,法律开始从一种框架转变为一种统治工具。在欧洲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中,由于这种具有普适性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能够统一地施行于各个领域,各种地方和地区性的等级会议便丧失了根据地方条件决定是否采用它的能力。通过这种新的法律,统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也更为咄咄逼人地对领域内所有的居民发号施令,使用“无论在何时何地”这样的口气在更加一般和抽象的意义上对“关系”作出规定。统治者通过法律拥有一种灵活的、可无限延长的、能调节的手段来表现和支持他的意志。他的权力由此成为单一和抽象的、更加具有潜势的权力[6]。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效能正是借助法治秩序的拓展而得以大幅度提升,法治秩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再次,法治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根本的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法治作为现代政治秩序的重要组件,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支撑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拥有政治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束缚,立法机构必须依据现存的法律规则来制定新法,大幅度减少统治者的恣意任性行为对正常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肆意破坏。同时,基本人权得到制度化保障是维持法治秩序的基本前提。法治秩序的核心目标是为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社会创造前提,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法治秩序能够确保民主选举和言论自由,从而开创建立在双重基础上的自我管理:一方面,自由要求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自我管理反过来又使人们更有可能过上美好的生活[7]。现代治理是一种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而具有民主品格、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公民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公民的自主治理能力是现代国家基础性能力的构成要件,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标尺。
最后,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昭示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更为精细和严密,法律制度的运行更为透明和公开,法律程序的适用更加广泛和普遍,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过程和结果也显得更加理性和完善。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整合与发展,法治秩序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的主力军和核心动力。
在传统社会,外在的威力威慑以及内化于人们心中的文化认同是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强大力量。而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总体性不再是由某种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维持,而只是由有关合法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共识来保证,法律是社会政治整合的主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从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经验来看,法治现代化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把现代政治价值从纸上搬到国家现实制度的过程中,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借助了法律的强大力量。法治建设充当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导,构建法治秩序的过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的过程构成了和谐共振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法治建设: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导原则和根本保障
(一)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导原则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具有高度资源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的执政党;廉洁、高效与负责任的现代政府;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在竞争性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具有较强自组织能力与自我管理能力的现代社会;具有民主品格、性情敦厚、宽容大度与权责对等的现代公民;以及以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包括政党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为媒介、在国家—社会之间形成有机联系的制度化机制。其中,法治建设既是成长和发育现代政治力量的基本框架,更是理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五大要素(执政党、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核心环节,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建设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愿景目标,法治建设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力的公共权威,排除一切与之相对的竞争者;同时,国家作为法律体系最高的和最基本的渊源,有能力排除任何其他竞争性的渊源。法治需要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体系,国家成为公民权利的界定者和保护者,并通过法律的纽带实现社会政治整合,建立国家与公民的直接联系,实现对社会的直接管治。而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是高度分散化、碎片化和非系统化的,且这种治理体系的制度化程度较低,以政治运动、思想教育、文件政治和会议政治为主要载体,带有明显的人治和行政权力主导色彩,治理成本相对较高,治理绩效差强人意。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突破传统的“人治”模式,形成以制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为核心内容,逐步摒弃运动式、会议式、文件式的治理范式,在法治建设的历史征程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美好愿景。
2.依法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言,法治化和法治中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也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国家的一切治理活动,一切治理主体,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理是现代治理的核心特征,法律是现代治理的主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厉行法治,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培育和成长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法治中国建设是未来十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根本保障,构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
3.法治建设是培育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社会的基本手段
规则要平等适用于任何人,政府不得偏袒某一方,也没有超越于规则之上的特权。正是同时约束所有行为主体的法治秩序,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社会行动主体不必担心其他人任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可以全神贯注于各自的事业。既限制公民侵权行为,又限制政府滥权行为的现代法治秩序,才是人身权、财产权和社会契约履行的可靠保障,才构成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推行法治,乃改革开放时代制度变迁的必然逻辑。在社会多元的格局中,国家权力的中立化、客观化、媒介化以及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势在必行。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对依照规则管理公共事务的内在需求,为法治国家的建构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基本动力。
4.从国家治理的手段看,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具有决定性
在现代治理条件下,国家治理手段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也要依法采取,而且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往往是最后的和最终的手段,即司法具有终局性。同时,治理手段的“文明化”集中体现为国家行为的“非暴力化”,虽然国家垄断着暴力工具,但是在解决社会经济等问题上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行政以及市场等“非暴力”的机制和手段,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与程序化程度不断提高。暴力在国家治理中受到了严格的法律限制。在日渐庞大的国家机构中,只有军队和警察这两个部门直接与暴力有关,但在人员编制、财政支持以及战略部署等方面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严格控制。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从16世纪以来,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社会控制机构,而法律则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8]。在一个日益个人主义、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中,在处理日益分散的公民之间的冲突时,法律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实现社会控制和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建设是先导,法治化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导原则。
(二)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1.法治建设通过提高中国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增强执政党政治领导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战略抉择
3.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决定作用,制度规范是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基础保障,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提升现代国家的制度规范能力
4.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提升现代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有力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国家治理体系的调适能力是衡量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变量,增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调适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维度。在一个人类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急剧变革的时代,社会阶层、利益格局、政治文化日益多元分化,执政党和政府亟须及时调整和变革治理结构和治理体制,不断改善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国家能力强调集中和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责任政府则是强调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迫使政府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只有确立了法治与民主,政府依法行政,并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机构的压力而必须向社会负责,国家治理体系才会拥有真正持久稳定而强大的国家能力。稳步推进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进程,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始终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进程,构建法治秩序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原则,也是推进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三、“三位一体”建设方略:法治秩序构建的中国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规模、有计划的“立法运动”,执政党和政府主导的法治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同时,中国法治建设的正当性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政治对“法治”的操纵,社会变迁的范围、幅度与速度对中国法治正当性的严峻挑战,中国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悖离等。面对法治建设正当性的拷问,中国构建法治秩序所面临的最急迫、最难解决的问题,不是重修宪法和法律,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改善法律施行的社会生态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逐步得到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开宗明义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首次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略,清晰阐述了构建法治秩序的中国模式的核心内涵,是指引下一阶段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行动指南。
(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筑法治国家的有效基石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设法治政府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一个多元而理性、能自我调节的现代社会的稳固存在,是确立法治正当性和构建法治秩序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培育现代公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构建中国法治秩序的基础性工程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征程中,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和力量对比是决定法治秩序建构路径的关键变量。行政权力主导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运动必须与社会对法治秩序的内生性需求相契合。缺乏社会力量支撑的法治建设使得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力羸弱,虽然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现代性取向,但社会自身的运作逻辑依然因循传统的轨道,社会经济生活空间存在太多的法律不入之地,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能自动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因此,政权力量推动的大规模的立法运动和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尤其是公民民主品格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实现有机互动,这是建构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条件,培育一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力量共同成长的法治社会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
四、基本结论
参考文献:
[1][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M].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0.
[2][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9.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7.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1.
[6][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M].沈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75.
[7][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M].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11.
[9][美]詹姆斯·克里斯.社会控制[M].纳雪沙,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3.
[10]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M].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29.
[12][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M].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
[14]GillGraeme.TheNatureandDevelopmentoftheModernState[M].London&NewYork:PalgraveMacmillan,2003:32.
[15][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55.
[16][美]罗伯特·C·克里斯.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4.
[17]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4-153.
[1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