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场中虚伪的铁面孔目澎湃研究所澎湃新闻

同时,几乎每一次,都有一些“理中客”跳出来。他们并不真正呼唤真相与法治,也并不见他们多么急切求索事件的进展,或追问公权的明察。他们总是站在一个号称“理性”、“中立”但又看上去那么那么事不关己的地方,指着那些因为深感不公而愤怒呼号的人说:看吶,一群搞道德审判的鄙民!

他们还喜欢胡乱引用一段不知怎么回事被硬安在胡适头上的伪名言:“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事实上,我们从未见到一个人人讲规则的肮脏国家,也未见过人人大谈道德而不守规矩的干净国度,不管是在《镜花缘》、《大唐西域记》还是在《魔方大厦》里。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与一个社会的道德框架,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并不存在谁脱离了谁然后飘飘荡荡像孤舟一样默默走远的情况。(《魔方大厦》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94年出品的一部动画连续剧,改编自被称为“童话大王”的作家郑渊洁的童话故事《皮皮鲁和魔方大厦》。——编注)

更有意思的是,我未见过任何一个理中客是在讲“规则”。他们冷言、嘲讽、沾沾而巍巍地对大众舆论嗤之以鼻的时候,不是恰恰就是在讲道德吗?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两个幻觉

我们常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规则最坚实的土壤,也是你我权益最厚重的盔甲。这句话流传得很广,令我们仿佛一下就明白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规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其实这种理解常常让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存在两个非常奇怪的幻觉。

一种幻觉是,法律是道德的劣品,只是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讲白一点,不犯法只是基本要求,而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对一些社会事件,若我有一腔热血,满怀冲动,怎能不秉持我自身的道德意见仗义执言呢?对某些容于法律而不容于公序良俗的人,自有道德舆论予以抨击和批判。

另一种幻觉则是,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在法律女神慈母般的关怀和理性万丈的光芒里,只有法律才是整个社会规则果壳里的唯一君王。我们只要专注于对法律的信仰就好,怎可以一己的道德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这让人不得不感慨,几千年过去了,我们还能在现代社会的舆论战争里,看到墨家任侠与法家唯法的争辩。

找不到可单纯依靠道德或法律的完美方案

是的,到这里,其实我们不得不在规则与道德之间,引入一个第三方角色——权力。

在关乎法律本质的问题上,十三世纪的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求助于人的理性,他认为,“法就是理性。人类法只要违背了理性,就是不正义的法律,所具有的就只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即便它拥有着权力)。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现代法理学之父”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则求助于主权者的命令,他认为:“每一部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每一个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都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者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于独立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而确立的。”(本段引文均取自网络,略有文法修正。——作者注)

这些对法的不同理解其实揭示出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也意味着对法与社会的关系,不能也不应从单向度理解。法是个动态的过程,意味着主权者与社会的权力博弈,也体现着理性与情感、习俗的平衡。

如果我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完美的自然法,现行的法律也好,现实问题的处理也好,都要遵从我们心中的道德准则,不断靠近和求索那个完美理性的自然法,那我们当然天然倾向于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用一种居高而下视角去评判和看待问题。

而反过来,若我们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意志的集合——不论是封建时代君王的私人意志、统治阶层的意志、大众的意志,还是最终经由大众意志充分调和统一而后得到的公民意志——那么,在今天的现代国家里,我们当然应该信仰业经调和统一的公民意志的既有成果,相信法律对社会问题的公正处理。

说白了,若我们认为,法律总是滞后的,总是不完美的,而大众道德的集合却能不断契合完美的理性,故而最终极的权柄在道德手里,那自然应以道德为追求,以法律为底线。反之,若我们认为,群体意识不过虚妄,个体道德流于浮光,只有最终形成可公示于外的可靠的法律与规则才值得信仰,自然把问题交给规则就好,何必吵吵嚷嚷纷纷扰扰?

但是,仅仅在理念层面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用这种理论模型去高谈阔论任何对法律的信仰或者对道德的批判,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笼统的,还是具体的;不仅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

不管我们把社会规范的权柄在最终极意义上交给谁,我们都要面临这样的实际情况:现实社会问题出来的时候,法律的处理必须是谦抑的,是滞后的,同时,某种意义上是蒙在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的;在另一个维度,公民个体的道德意见是紊乱的,群体的道德倾向则是嘈杂的,更因为大众传播中的种种因素,群体道德会走向群体非理性的深渊。

所以,现实的结果是,不管是谁都不能显得格外可靠,我们没有办法让东风一定压倒西风,或者西风一定压倒东风。在具体问题上,找不到单方面去依靠谁的那个完美方案。

司法独立和和舆论喧嚣可以并行不悖

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机制是认可这样的不完美,并且正视这样的不完美的。

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运行机理是,在具体问题上,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而在更广阔、更有高度的地方,是经由双方的对立统一而实现螺旋式的演进。

简单点讲,司法的独立审判和舆论的独立发声,相互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其实,法律与道德两者的分离,本身是很清楚的。真正可怕的是什么呢?是在道德权力结构的内部,有一群人要举着法律的旗帜,举着规则的旗帜,去给道德分三六九等,去争抢道德世界的话语权。

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不会去积极求索具体事件在任何一个框架内的妥善解决,也不会积极消弭大众舆论世界里的信息不对称。在他们那里,规则比道德更优越的真正表现,其实是缄默比冲动更优越,冷血比愤怒更优越,怯懦比勇敢更优越。

按照理中客的思路,不是司法应该独立,而是民众应该自我阉割,应该闭嘴。民众应该把自己道德评判的权力也交出去,把自身从同理心中所感受的感受丢掉,无条件相信公权力织就的帷幕里最后拿出来的一个司法结果就好。

但是啊,铁面孔目们,你们知道么,法律和整体社会制度,不就是在社群对现行社会制度的不满中,在对具体问题解决结果的不满中,基于群体的道德诉求而逐步进化的么?

今天,舆论的喧闹恰恰是希望社会整体给予一个法律没有明确定性为恶的行为以恶性的评价;如果可以,更希望让这股力量成为社会制度良性演进的一个契机。

伪道德和伪君子

胡适先生真正写过的是:

“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义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

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可能已经远离男盗女娼的社会了。但真实的道德世界就是应该睁开眼的,就是应该秉持着同理心,会疼痛会愤怒的,也就是应该对现行的制度保持检视和审问的。即便喧嚣的民众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犯错,会因为群体性盲从而狂热,局面也不会比万马齐喑更糟糕。

理中客们说,对刘鑫的网络舆论是率兽食人。那么,如果我们的社会,出了江歌案这样的社会问题,但舆论却始终缄默而冷淡的话,吃掉江歌母亲的又是谁呢?

当然,更客气的解释可以是,一些浅薄的文人并没有真正进入过法律的实践中,他们习惯于用静态的、一知半解的、肤浅观点去理解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他们习惯于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去面对大众,并以此获得理性的幻觉。

可实际情况是,今天的大众不再是过去的大众了。越来越多的人受过高等教育,专业化的知识生产让人们不再对肤浅的知道主义者诺诺遵从。做公共知识分子没那么简单容易了,你已经很难再凭借道听途说的回字的几种写法来故弄玄虚。

如果说在过去,一些知识分子可以靠信息的优势、教育的优势、垄断话语权的优势来批判大众,那么在今天,你不比我知道的更多,你不比我受过的教育更多,你发声我也可以发声,请问你的傲慢与自信究竟从何而来?

THE END
1.道德与法治教材法治专册介绍教材强调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使学生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牢固树立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从而实现法治的育人功能。 (四)追求内容科学、逻辑严谨与表述生动的统一 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20170828/sfcl_20170828/201708/t20170828_312493.html
2.以下关于思想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有()。A.以下关于思想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有( )。 A. 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B. 思想道德能够促进人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 C. 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D. 思想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f46450a633494c11924c85675acb434a
3.法律与道德关系8篇(全文)法律与道德关系 第1篇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 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4q7k0bc1.html
4.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以下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二者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的法律化:某些道德要求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得以确认和强化,使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体现了对道德要求的法律认可。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9a0c0dd1f6bbc1001011
5.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关于道德与 摘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关于道德与 法律是否存在本质联系,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 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 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 没有必然联系,法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523/8017034110002024.shtm
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过程考核)正是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既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也有思想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两类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交叉纠缠,互相影响、互相渗透。每一个人从来到人世的那天起,就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https://www.zikao365.com/demo/ggk/three/c512531/
7.2024年中考政治复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制度中考网整理了关于2024年中考政治复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有区别: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约定俗成的; ②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靠人们的信念、习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发挥作用。 http://www.zhongkao.com/e/20240218/65d172a53ae96.shtml
8.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精选四篇)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均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手段, 道德则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重要补充。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和渗透,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及道德标准, 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主导内容和根本原则法律化。另一方面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27uj831.html
9.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619/02/1366454_33905944.shtml
10.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光明日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https://www.gmw.cn/01gmrb/1999-04/02/GB/18014^GM5-0215.HTM
11.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律师普法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渗透,区别是道德规范依靠社会的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等力量来维持,法律规范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https://m.110ask.com/tuwen/5060187343516703366.html
12.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含义及调整范围关系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0年) A.法律属于社会制度,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B.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 C.法律规定的是权利,道德强调的是义务 D.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法律规https://www.dongao.com/dy/zckjs_jjf_39897/172018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