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表明的是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体现的是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取向,代表的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那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疑难、复杂的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新类型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公正,裁判形成的过程是否清晰、明确,裁判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不仅关涉到司法的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且关涉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关涉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强化说理,不仅要把理说到明面上,而且更要把理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用司法的温度融化法律的“冰冷”。
一、顺应时代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司法的温度升上来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透视
大数据显示,近年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指引的案件以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涉及的案由越来越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但成了法官裁判案件和释法说理的重要指引,而且已被逐步培养成为一种职业习惯,成为强化裁判说理的深层依据和新的动能。在运用方式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一种形式化的“标签”,而是通过“引经据典”,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在裁判效果上,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宣讲了中国法治好故事,传播了中国法治好声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许。
总体上看,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整体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深度融入”的制度设计,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养成之道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是法律实际形态的塑造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通过司法的公平正义引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一定要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能力,顺应时代发展的担当,养成把法律适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融为一体的行为自觉。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标准,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将法律适用与党的要求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有机结合,用道德评价的可接受性,体现出法律评价的公正性,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正当性的认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就是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通俗言明文理,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说理的认同;坚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就是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将法律判断是非曲直、定分止争的独特功能和优秀传统文化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有机结合,用老百姓朴素的是非标准,讲法律、明是非、解心结,案结、事了、人和,提升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二)精准识别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释法说理的案件
(三)深刻把握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体系、价值内涵和对司法的要求,熟练掌握各类案件所体现或要求的核心价值
——富强。富强是指经济发展,国家富裕,民族强盛的应然状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实力保障。要求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公平的教育和竞争环境,强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为国家的强盛和发展做好人才的培养、储备和使用。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产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案件,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及其他科技成果保护的案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纠纷案件,涉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案件,涉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市场交易的案件,涉企业破产及重整的案件,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保护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涉就业权、劳动合同纠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等。
——民主。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政治保障。要求司法弘扬民主的理念和精神,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氛围。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选举权和选民资格的案件,涉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涉“多数决议”的公司决议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涉合伙企业纠纷,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
——和谐。和谐是指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相伴共生,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美好局面。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环境。要求司法深入贯彻以和为贵、相伴共生、柔性处理等理念,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宁。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共有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涉劳动争议案件,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涉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等。
——自由。自由是指个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自主支配、自由活动、自我发展。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生态。要求司法切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人身自由工作自由和契约自由,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案件,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案件,涉受教育权、劳动权案件,涉婚姻案件,涉合同案件,涉行为能力认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案件。
——平等。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方式。要求司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和保护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均衡发展。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案件,涉继承权平等保护案件,涉受教育权、劳动权平等保护案件,涉物权平等保护案件,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
——公正。公正是指公平和正义,是依据合理的尺度来分配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自由、财富和机会等社会资源。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尺。要求司法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正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促进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几乎所有的案件裁判都应遵循公正原则,但在涉权利义务分配和涉财产权益分配的案件中,“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法治。法治是指依靠法律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治理,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式。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要求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权力正确运用;引导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树立法治信仰,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实现良法善治。法治的要求几乎涵盖所有类型、所有案由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如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纠纷、遗失物埋藏物返还、添附物归属、占有保护、不当得利、侵权类纠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见义勇为、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对法治的要求尤为迫切。
——爱国。爱国是指个人或群体对祖国依赖、热爱、拥护和支持的态度,要求国人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精神力量。要求司法弘扬爱国精神,妥善审理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感情的案件,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复兴、文化振兴。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案件,涉国家、民族形象和情感的案件,涉未成年人教育的案件,涉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等。
——敬业。敬业是指从业者对所从事职业的积极态度和专注认真、乐此不疲的精神状态。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力量源泉。要求司法积极保护敬业精神,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不断增长。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职权行使的案件,涉表彰、奖励的案件,涉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涉职务侵权案件,涉劳动争议案件,涉工伤认定案件,涉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演出合同、劳务合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的案件,涉发起人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司高管责任纠纷等案件。
——诚信。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不欺不诈。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基石。要求司法强化诚信为重的观念,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诈骗及合同诈骗案件,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违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变造法律文书等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案件,涉虚构事实对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妨害执行的案件,涉行政机关诚信行政的案件等。
——友善。友善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基于善良之心或善良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尊重、宽容、礼让、关爱和互助的友好言行。是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纽带。要求司法化解社会张力,调解社会心态,营造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风尚,创建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的良好社会环境。对应的案件主要包括:涉见义勇为的案件,涉婚姻家庭的案件,涉无因管理的案件,涉相邻关系及其他邻里纠纷的案件,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每项法律关系中又蕴含着多种价值取向。只要明确了各项价值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就能够全面、准确和清晰地融入,避免在释法说理时不知道融入什么、如何融入,以及泛化融入、指向不明、对象错位等现象。
(四)熟练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法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是在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原则的基础上,立足时代、国情、文化,处理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既要严格司法、依法办案,突出国法的规范作用,防止出现“讲情理不讲法”,一味“和稀泥”的情况,又不僵硬地照搬法条、机械办案,而是反映民心、体恤民情、顺乎民意、尊重民俗,避免让群众感觉到“合法不合理”,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这就要求法官熟练掌握以下说理的方法。
一要站稳立足点。首先要精准识别,明确案件裁判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哪个(些)层面的哪一(几)项要求,并简要描述这项(些)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比如“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案件”中,一般体现和弘扬的是个人层面中“爱国”的价值准则和社会层面中“法治”的价值取向,个别案件甚至还会体现到国家层面中“文明”的价值目标。因此,说理时应结合案情,分别对“爱国”“法治”“文明”的内涵和要求作出诠释,站稳立足点,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反映,司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践行。
二要找准结合点。做好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衔接与融入。根据《意见》,对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结合案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民商事案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及其理由。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综合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在这里,对“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是指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在既有的近似法律规范基础上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