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霍姆斯、苏力、杜威和时事有感
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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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
1926
胡冉可
1
.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
(Thelifeofthelawhasnotbeenlogic:ithasbeen
experience.)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名言固然简洁,却未必明了。
至少有两个问题可以问: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紧跟在这句话后面,霍姆斯说:“就决定人们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来说,
(
人们
)
所感受到
的时代之必需,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学说,
关于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
意识里的,甚至还有法官和他周围人所共有的偏见,比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这段话始出于霍姆斯对一部合同法案例选的书评
[14AmericanLawReview233,
(1880)
,该案例选的作者是哈佛法学院创始人克立斯托弗.
兰德尔。
]
,
后又出现于霍姆斯的
巨著《普通法》。
十七年之后,霍姆斯做了一次著名讲演,该讲演后来以“
ThePathoftheLaw
”,《法
律之道》为题流传于世。
[OliverW.Holmes,
ThePathoftheLaw,110HarvardLawReview991,(1997)]
这篇《法律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回答“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
《法律之道》在结构上大致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讲律师应该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
不仅如此,霍姆斯教导说:律师应该从“坏人”的视角出发,钻研法律,揣摩法官,然后指
导客户如何避免法律的惩罚。这里的“坏人”是合法的坏人,踩着法律边缘走的坏人。坏只
是坏在道德上。
这一部份和
《法律共同体宣言》
提倡的
“道德不涉”
有什么联系,
自成话题,
超出本文范围。第二部份讲法律的发展和经验及逻辑的关系。
《法律之道》的影响之大,
并非是作为系统性的法哲学论文,
而是由于其惊世骇俗的破
坏性。
它打击的是迷信逻辑的形式主义
(formalism)
法律思维。
这里的形式主义不是指光做表
霍姆斯不留情面地嘲笑某知名法官声称自己不找到绝对正确的答案决不作判决。
霍姆斯
演讲的听众是当时
--1897
年
--
到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庆祝新楼落成的法律界名流。面对济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