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如何阅读法学经典著作?哲学方法论法理学亚里士多德

作者|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教育研究》2023年02期

如何阅读法学经典著作

02

讲座总结

我今天所讲的,主要围绕“如何阅读”这几个字展开,至于“法学经典”这几个字,我把它放在次要的位置;但我可能会对“法学”多说几句,基本上不太会谈“经典”的问题,那件事情太大,也涉及很多实质的判断,它本身就是个非常独立的讲题。所以今天,我大概会主要讲两个问题:第一个,为什么要阅读?第二个,如何有效地阅读

一、为什么要阅读

阅读为什么这么重要呢?阅读对我来说,它的意义实际上就是自学,这种自学的过程,其实也就是自我教育的过程。阅读得越成功,相当于你的自学和自我教育的过程就越成功,你大学读的也就越成功,这些是连带性的过程。如果你在大学阶段基本没有阅读,你大概就只有大学的文凭,而没有大学的文化。

一旦高中生考上了大学之后,读书立刻就失去了一些很具体的目标,首先失去的就是“考大学”这个目标,这时候读书或者阅读本身就成为了目标。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自然科学的教育过程,是由“阅读+实验”这两个部分组成;而非自然科学的大学教育,它主要的学习过程,其实就是阅读。而大学教师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激发起学生的阅读兴趣,让他有阅读的动力和初步的方向。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你首先得是一个篮球爱好者,同时你也要有一定的篮球天分,否则你就只是个光看不练的“旁观型”爱好者,像我一样。但你的动力,只能来自于“你要”变成一个专业式的阅读者或者一个专业的从业人员。如果你具备了爱好,也有了一定的天分;但是你缺乏“你要”这个部分,那么对不起,你就会变成一个中间的样态。

如果“你要”成为一个成功或真正的阅读者,那么一开始你就需要知道兴趣式的阅读和专业式的阅读的区别,然后你才知道需要向哪个方向努力。接下来,我列举一些我认为重要的区别。

真正重要的是,各位要迈过一个巨大的门槛,从兴趣式阅读进入到专业式阅读,肯定需要知道专业式阅读的特点。首先,它的兴趣是相当固定的,不会涉猎颇广,大概固定到某一些东西上、某一些传统上、某一些话题上、某一些套路上。其次,你开始发现你的理解或看法有了一些门槛,你不太容易把它变成一个奇闻轶事和饭后谈资,于是你就只能跟同行聊天。为什么因为你们的阅读范围是重叠的,或者因为你们有了相似的兴趣,所以有一些交流的门槛不见了。最后,你会变得很专。专不等于窄,比如,做川菜和炒土豆丝。川菜作为一个菜系非常专业,可以登堂入室;但炒土豆丝就是很窄的领域了。登堂入室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你所进行的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式的阅读。

系统性的整体式阅读,正好对应着名人名言、警句式的阅读法。这个时候开始,你就不再受制于名人名言在直观上的吸引力,比如,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质上是政治的动物”,你就不会望文生义来理解,而是会把他的四因论加进来,会把他的目的论加进来。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一颗种子的“目的”,就是长成一棵大树;作为种子,当它长成一颗大树的时候,那么它就是正义的、是满足正义要求的。所以,种子的目的就是大树,这个过程可以用“Justice”来评价。同理,一个人的目的,就是进入到城邦,所以人从自然上或者从本质上讲是“城邦”的动物;不属于城邦的,要么是神、要么是野兽,人要不属于城邦就不能被评价为“正义”。于是,你就不会按照汉语的翻译,把它理解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这个意思。

这里面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或者一个核心的转变,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阅读的能力,也就是说你要完成一个从兴趣式到专业式阅读的过程,这种转变就是阅读能力的转变,是由个人体验变成一个同行评价;或者是由个人经验式的看法,变成一种公共知识式的方法。个人体验或者个人意见没有对错,但是你要进行专业式的阅读,就要进入同行评价的过程。你们的看法就是知识,具有公共性的知识,是吧那就会有对有错,就会有客观性。所以我们必须要保障我们的阅读是客观的或者说是科学的、是能够被接受的、是可靠的,我们就需要一定的方式和方法。所以这里会涉及一个非常核心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当中,其实涉及教师的态度、教师的选择,我们的工作是什么?对我自己来说,我自己是这样做的,我在兴趣的阶段里面是完全不干涉的。因为在我看来,即使到了你的专业阅读的这个阶段里面,它也应当是以兴趣为支持的。我大概只在专业的阶段,才会以同行的身份参与或指导学生的阅读。在专业的阶段是什么意思?大概就是要到硕士的高年级或者博士的阶段。我以同行的方式来指导的意思,是你的讨论要跟我的讨论有关系,或者我仔细想过,或者我至少曾经阅读过,我才能够来提供某些指导。指导的意思不是说我要告诉你是错的,而是你是一把刀,我是一块石头,我怎么样让你变得更好这是我的角色。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公共的活动中,我们共同的任务就是促进我们所共同关心的事情被澄清。这是“我们”的任务,而不是“我”的任务或“你”的任务。如果这个转变可以完成的话,我们就有了一些未来从事同一个行业的后来者;这样的话,我们的事业才能接着往前走。

二、如何有效地阅读

阅读方法,是我刚才讲到的阅读专业性的保障,它可以给各位提供一些阅读方面的能力,能够帮助各位能更好地去自学,能够做到更好的自我教育,能完成由有兴趣的阅读进入到专业阅读的过程,然后你就进入到同行群体当中来。阅读方法中首先要注意的是,对一个努力的走向专业阅读的人来说,最经常会犯的错误,就是满足于稍微高级或者抽象一点的名人名言、警句式阅读。也就是说,经常有初学者会把阅读等同于找到并记住作者的结论,这是很多人经常干的一件事。他阅读的过程,就是要找到作者的结论并且记住,当然这个作者一定是“大牛”,然后就在应用当中获得了名人名言警句的那种能量。所以,他的阅读任务,就是找到并进入作者的结论。

那真正的阅读是什么样子的真正的阅读,大概是对结论的回溯。你找到了或者你知道了作者的结论是什么,然后你就回溯他的前提和他的理由,你在做一种逆向工作。也就是说,阅读的过程和作者的写作过程正好相反。我为什么会说我到了50岁了,才可以大概讲一讲如何阅读了,我不太容易认同很多年轻的小朋友给别人提供的阅读建议。为什么因为你没怎么写过东西,你就没有办法教人如何阅读。道理非常简单:在我看来,阅读和写作是相互逆向的,你在写作上没什么经验,就在阅读上也不会有太多、太好的经验。

写作,是作者对结论的证明过程。我要去证明一个结论是对的,所以我要给出各种各样的前提和理由,不断批评跟我不同的看法为什么是错的。阅读是反过来的,我从结论回过去来看作者的那些前提和理由。所以,光记住作者的结论,这比名人名言、警句式的阅读可能好一点,但是好像好不到哪里去,最多是个高端版。因为我们工作,不是围绕结论本身展开的,而是要透过结论找到作者的前提和理论。

在这个真正的阅读里面,它的最初的样态是怎样的?就是逆作者的样子、逆写作的样子,从结论往回走。所以当你把一本书的结论和它的理由之间的关联性都清楚了,你大概就读懂这本书了。你读不懂一本书的原因非常简單:我相信由于你受到兴趣的激发来进入这个领域,你通常对结论有很多直觉上的感受,无论是认同或反对,但是很多的时候你没有办法找到前提和理由。所以第一级的真正的阅读就是完成这个工作,回溯的工作完成,就是你从结论达到他的理由或根据。很多老师上课的时候可能会帮助各位,提供初级的阅读,就是把结论告诉你,然后把理由也告诉你,然后你自己回去读,看看是不是这个样子。

更高级的阅读是个什么过程?这是我这几年经常说的一个事情,它是验算。验算的意思是,我不但知道了作者的结论,找到了作者的前提和理由,而且看到了它们之间的关联,同时我还有能力去评估前提、结论、和它们之间的关联本身是不是对的?结论是不是从理由来的是不是从理由当中的逻辑来推导出来的?那个理由本身是不是成立的这就叫验算的过程。所以,高级的阅读的方式,就變成了一个验算的过程。这个时候,已经不是一个完全的阅读过程,读者等于跟作者之间进行着有来有往的交流,甚至发生了真正讨论。此时,你在跟作者讨论、交流,虽然他可能已经不在了,但这是一个透过文字的方式来跟他进行的真正交流。但你的同行仍然在,你的同行会出来评估一下,你跟已经去世的作者之间的交流是对的还是错的?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你的想法是不是有道理?这个时候,你大概就具备了研究的能力。这表明,高级的阅读不纯粹是个阅读的过程,它是一个研究的过程,而初级的阅读并不是个研究的过程。

三、几种具体的阅读方法

总结一下。阅读不是一个找到并记住结论的过程,它是一个逆着作者的写作过程的一个回溯活动。初级的要求是找到结论赖以成立的前提和理由,高级的状态是要去验算前提本身、验算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总的阅读方法,但是我相信对各位来说仍然是过于抽象的。所以我还是提供了一些相对具体的方法。这些具体的方法,往往是作者在讨论一些东西的时候采取的方法论,我只是把它拿出来,逆着来进行。

第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欧几里得证明法。欧几里得证明法就是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透过逻辑的方式或者演绎的方式,来得出一个未知的结论。我刚才已经说过,在霍姆斯的那个时代,其实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到霍姆斯的时代,逻辑就等于演绎,就是三段论。那时,三段论是唯一的逻辑。今天我们会说它就是必然性推理,前提真,逻辑法则真,结论就必然真。其他的逻辑,在那个时代不被叫做逻辑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它们尽管前提真,逻辑法则也真,但结论很可能假。你看到一只天鹅是白的,另一只天鹅是白的,看到一百只天鹅都是白的,你归纳出天鹅都是白的。可澳大利亚一旦出现黑天鹅,“天鹅都是白的”就错了,所以归纳就不太被认为是一个合适的逻辑,至少在霍姆斯的时代是这样。

所以,欧几里得的证明法是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或者演绎的方式来推出一个未知的结论,或者来证明一个未知的结论是对的或错的。有的是积极证明,证明结论是对的;有的是消极证明,证明结论是错的。当我们的阅读是一种专业性的阅读,我们所讨论的是公共性知识的时候,它就是有对错、有真假的,或者说是有客观性的,这时我们第一个采取的方法就是欧几里得证明法。

随着近代的发展,自然科学解决了部分关于经验的问题。比如,关于地球平的还是个球体?自然科学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还是有一些问题,还是有一些东西容易变成个体感受。但是容易变成个体感受,也有它的优点。它的优点是,欧几里得的证明法在今天,通常被我们用来处理价值问题和规范性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往往先从一些不证自明的价值出发。如果你读过中世纪晚期或近代的一些讨论,比如霍布斯的讨论的时候,你就会看得很清楚:他会说自保——人有自我保存(保护)的属性,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然后他就推出来了“绝对的主权者”的观念。

所以,欧几里得证明法现在经常会被用于有关于价值或者规范问题的研究。当然,关于价值问题,我们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方法论。因为我现在面对的听者,是逐步的由个人兴趣走向专业的阶段,所以我给各位的都是一些初级版的阅读的方法或者初级版的研究方法。当你看到关于价值讨论的时候,往往都是这样,其实你回头去看看罗尔斯的《正义论》,他大概也是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前提来进行,因为正义的问题就是价值的问题。

所以各位在阅读的时候,你要回溯的时候,就要回到这个前提本身是不是不证自明的,然后再看结论的得出,有没有满足逻辑或者演绎的要求。当然,我要提醒各位,这听起来非常简单,但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会采取嵌套的结构,非常复杂的多层嵌套结构。各位看诺兰的电影,经常采取多种嵌套。学术工作也经常采取多种欧几里得的嵌套式,也就是说,我从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以逻辑的方式推出另外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然后再透过它推出一些不证自明的前提,不断地推出不证自明的前提。这样一来,就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嵌套式结构,所以读起来会变得很辛苦。这个时候你就要有侦探的信心了。所以,我为什么说兴趣是第一动力?就是说,你必须要有充足的兴趣,就像你想去侦破一个案件,你慢慢地、一层一层地把这个结构,追溯到最初那个不证自明的前提,你就发现了真正的凶手。

第二种常见的方法是从自然科学里获得的,叫分析—综合法的。它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分析的,一个是综合的。在中国,“分析”这个词经常没有严格的定义,经常会被随意地使用。

当我们研究一个对象的时候,首先要把它击碎,找到最小组成部分,但是这个工作到这里还没有完成。我们要想透彻地掌握到研究对象的所有道理,还有一个工作叫做理性重建,或者叫理性还原。就是我们把被击碎的要素再把它合在一起,把我们击碎的那个东西,给它重建起来。于是,我们做了一来一往两个工作:一方面把一个对象击碎,找到了一堆要素;另一方面,我们再把这些要素合在一起,再把那个事物重建起来。理性重建又叫综合,它跟我们通常所讲的综合素质中的“综合”,明显不是同一个意思。

这是我们从自然科学上学到的方法。我们对于生物的研究,一旦分析到了基因的部分,分析还原就被彻底化了,因为要素真正出现了。我那个时代初中的生物课里,只会谈论细胞如何如何,但细胞并不是生物的要素。那么细胞为什么不是要素?因为它可以再次被击碎、还原为基因,而基因成了一个不可被击碎的东西,所以它才是要素。然后我们就进入到了综合的过程,综合的过程是用基因再把那个被击碎的生物重建出来,这个活动就被叫做克隆,也就是综合。你们都知道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英国的“多利羊”克隆成功,这件事情意味着人类开始彻底掌握了生物的奥秘,为什么呢?因为沃森他们把基因这件事情搞出来了,然后英国人再通过实践克隆出来那只羊。于是,对生物存在这件事情而言,分析还原和理性重建、分析和综合两个活动,同时获得圆满完成。

分析—综合法在非自然科学上的例子,就是社会契约。卢梭、洛克和霍布斯,就是社会契约论的三个典型的代表。他们的方法论上共同采取的,都是最基本的分析—综合。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看过霍布斯的《利维坦》,相信你们没人看《利维坦》上篇。我自己读研究生的时候,仔细看过上篇。我最早看上篇的时候的感受很奇怪,我最初很不理解上篇的内容和性质,因为它就是初中低年级物理学的内容。但实际上,物理学整个就是在讲分析还原和理性重建。依照这个方法论下篇就开始讲人类社会了。各位,无论具体的社会契约论是什么样的,它们大概都遵循以下的分析—综合法的基本进程。当我们研究人类的政治共同体的时候,或者研究人类社会的时候,我们采取分析的方法,先把它击碎。击碎之后,剩下的就只是“人”。此时的“人”,是处在没有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政治状态之下的人,这就产生出来两个要素: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都是被赋予了自然权利的。所以,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这两个要素,立马就迸发出来,它们就成了社会契约的两个要素。

17、18世纪所谓的理性自然法,或者说契约论者,他们采取的都是分析—综合法。把一个政治的共同体或者把一个社会击碎,找到最小的组成部分,再把它重建起来。所以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差别是什么,是对自然状态的缺陷有多严重的不同判断,就是对自然权利的损害有多大的判断。如果对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的伤害越大,政治国家的能力越强,反之就越弱。如果是彻底的伤害,政治国家就变成绝对的,这就是霍布斯;如果是比较小的,它就只能是个有限政府,比如说洛克。

第三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或者说技术,是思想实验,其实前两种方法也都会采取这样的技术。什么叫思想实验?实验,本来是自然科学的用语,它是指在实验室的状态里观察变量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实验者通过操纵一个变量,就是说让一个变量发生变化,其他的变量都不动、不改变,然后来观测结果有没有随之发生变化。如果变量发生变化,结果随之发生变化,我们就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变量发生变化了,但是结果却没发生变化,我们就说没有因果关系。自然科学基本上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我们首先提出一些假说,然后就在实验室里面来证明它,即以通过操纵变量的方式,然后看那个变量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必然关系。如果我们的假说是关于必然关系的,那么这个假说就成立了;否则它就不过是一个不靠谱的乱猜,尽管它在直觉上是有吸引力的。

正因为如此,只有自然科学才有能力证明因果关系和必然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关系,不是二者之间有关系就叫因果关系,只有当那个关系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由于只有自然科学可以达到必然性的程度,所以他瞧不起其他任何学科。自然科学家会说,只有我们才从事关于必然性的工作,你们讨论的东西都不是必然的,都是可以瞎说的。所以,尽管社会科学家总想向自然科学家靠拢,但仍然是被瞧不起的对象。最典型的,是你们将来会看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一上来就说,气候、土地、地理等一堆东西,都跟法律有关系。在自然科学看来,这是很成问题的,就像你能考上这个大学,跟你的家庭出身,跟你的背景,跟你遇到的人,跟你的努力的程度,跟你的老师,跟你的学校都有关系。没人能否认跟这些有关系但也没人能证明跟这些有必然关系。你能否认有人是靠运气好上了这所大学吗?但另外一些人到这里却可能是因为运气差?

尽管如此,但我们仍然可以用这种方式来面对人类,只是不能真正采取一种“自然科学做实验”的方式,而是采取一种非自然科学的实验方式,这个就是思想实验。顾名思义,思想实验是发生在头脑中的实践,也就是我们去假设某种情形,其中只有一个变量发生变化,这将会怎么样。比如说,其实像刚才所说的自然状态,某种程度上就是思想实验,你不能说因为它不是真实存在的,所以那是假的,或是错的。权理论家给出了一个经典的思想实验:他假设一个跟我们完全一样的社群,除了我们拥有权利、而它们却非如此之外,然后看这个社群可能缺失了什么,它所缺失的部分就是权利的重要性。思想实验也是我们经常采取的一个研究方式,所以各位在阅读的时候要小心思想实验,尤其要考虑这个思想实验设计的合不合理,那个要素是否具备理论上改变的可能性,等等。

四、关于“法学”

以上,就是我能提供的一些基础性的东西,具体情况当然会更复杂,需要各位的实践。学术阅读的这个部分,我大概就讲完了。我接下来处理法学,我说了我不太处理经典问题,经典问题要处理起来更麻烦,那是很实质的讨论。

关于法学,我们大概有两种观念。一种是比较广义的,也是比较古老的,当然我们可以说得好听一点,叫古典。这个广义的法学,也可以由窄到宽。它最窄的含义是“跟法律有关”。但法律本身的定义就很复杂,这里面的法律,有可能仅仅是指今天正在生效的实在法,也有可能同时包括过去有效、但现在失效的法律。并且,由于法律有可能是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紧接着我们就会把法律扩展到制度,于是所有跟制度有关的讨论,很多人都会认为是法学上的讨论。更进一步,各位都知道,法律或者制度往往跟某些特定的价值产生有着高度紧密的关联,最典型的就是正义这个政治领域的核心价值,所以我们甚至有可能会把法学的领域,扩展到关于正义或政治的领域,并且进一步地把法律跟价值直接联系起来。所以,这个最后、最广义的法律概念,它甚至到后来无所不包,这就是一种古典的法律或法学的观念。各位,如果你去看比较古老的“法学”著作时,你会看到它讨论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你很难不发出这样的疑问:什么是法学的边界呢?什么不是法学呢?

还有另一种狭义的法学,狭义的法律就是正在生效的实在法,法学就是针对于此的法律科学。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科学的努力,就是从罗马法一直到潘德克顿体系的提出,最终落实为德国民法的法典化。德国的方案一旦完成,法律科学基本就有了,虽然主要是在民法的领域;但剩下的工作其实很简單、很清楚,就是如何将以目前仅限于民法学的法律科学,扩展到法学全领域的问题。所以各位,你就会看到,开始提出了国家法学说,先是行政法、后是宪法开始法律科学化,最后甚至就有了凯尔森的那套完全形式化的一般法理论。英美法系的传统里也有类似的进程,由于它们的法律主要是判例,这很难以教学的方式传授,几乎只能是师傅带徒弟,所以就开始有了布莱克斯通,他试图把判例法总结成一些基本的东西,虽然这个做法被边沁激烈批判,但最终还是由兰德尔的“法律几何学”最终完成。法律几何学其实就是欧几里得证明法在法学的具体运用,它将复杂、海量的具体判例归结为少数不证自明的前提,然后在其中建立起逻辑演绎关系,这就成了兰德尔的哈佛法学院继承人霍姆斯的名言批判的对象,也就有前面讲到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所以,狭义的法学基本上是个法律科学的意思,它成了一个大致上封闭的专业知识体系,外专业的人士开始变得很难理解,甚至根本就无法理解。此时,法学只剩下了一个唯一的对外通道,就是法理学。

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出现两种“法学”经典。通常怎样定义为经典呢?我想,可能是说它至少是一种思想性的、理想性的、价值性的著作。那么在广义法学之下的经典,其实就等于经典,也就是说,法学的经典就是其他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经典,在法学经典和其他学科经典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清晰的界限。但狭义法学下的经典,它大概就会分成这样的两大类:第一类就是法律科学的著作,如各类部门法的法学家,例如萨维尼、耶林、拉伦茨等私法的著名学者,或者外行不熟悉的其他公法学者或刑法学者;另外一种,好像看起来比较滿足思想性的要求,比较容易是公认的经典,就是法理学里面的经典,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或者说拉兹、德沃金的著作。同时还有一类,就是涉及法律科学的关联讨论,但由于法学的定义已经比较狭义,所以这种关联就不会像前一种那么广义。今天比较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

部门法的著作经常会遇到“它们够经典吗?”的问题,因为那些部门法的经典著作好像看起来流于技术,好像只是教科书而已。我们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它够有思想性吗?但法理学里面的经典,也经常会被法律科学家质疑说“它够法学吗?”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更像是哲学吧?更进一步,法律科学和关联学科的部分——比如说罗尔斯的理论,看起来就是政治哲学的著作;如果你说它是法学经典的时候,你是不是要认同于某种广义的法学定义?这些问题是有意义的,但对初学者来说,还没到你们需要反省的程度,你大概要完成一个验算的阶段,你才可能会接触到这个问题,可以去努力找到一个答案。

所以,在这次演讲的最后,我给各位提点建议。在完成验算前,就是你找到结论、前提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在这个事情沒有完成前,最好不要批评作者;否则你就无法前行,你就会把读不懂当成是作者的责任。对不起,读不懂是你的问题。所以,你在完成验算前,一本书无法从头到尾读下来,甚至无法知道前提是什么?结论和前提之间是否有支持关系,或者说是不是滿足分析还原和理性重现的全过程之前,请不要批评作者。再说一遍,在完成验算前,读不懂是你的问題。这是第一点。

最后一个提醒,可能会跟各位的直觉矛盾:新的著作比老的著作好。学术是一定有进步的,这件事情我就不详细解释了。所以,学术著作和武侠小说里的武功秘籍不一样,武功秘籍可能越老越好,但学术不可能是这样,爱因斯坦的理论就是比牛顿的理论好,牛顿的物理学只能在初中课本里找到了。学术必然是进步的,这正是我们努力的意义,我们不可能接受一种学术返祖的现象,拿着火把、砸着石头探索人类的未来,因为那样根本就没有未来!

THE END
1.法律知识大师从小民之手到权威之口的奇妙变身传统教学方法可能会导致学生对于复杂而枯燥的事务感到厌烦。但如果我们能以游戏化或者互动式教学方式来教授这些概念,那么学习过程就会变得既有趣又具有挑战性。这种创新方法能够激发学生们探索未知世界的心态,使其对法律产生浓厚兴趣。 实践经验积累:最好的老师是时间自己教你 https://www.1lhyh3ij.cn/ke-yan-jin-zhan/461249.html
2.浅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说实话,学习法律时,对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感触并不深刻。学习法律时,更多地关注法律逻辑,而对于法律到底与生活经验有何具体本真的联系并没有太多地关注与思考。多年来基层法院一线办案经历让我越来越体会到这句名言的深刻内涵。 http://yhq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5/id/3321092.shtml
3.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高清在线观看PP视频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首页 频道 搜索热搜榜 开通会员 客户端 看过 收藏 消息 您的Flash插件已过期或被禁止 升级或启用Flash 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295 内容简介https://v.pptv.com/show/lChWxS2TA0GkIoo.html
4.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5.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6.《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比较法学丛书》((美)霍姆斯当当网图书频道在线销售正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比较法学丛书》,作者:(美)霍姆斯 著,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最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比较法学丛书》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法律的生http://product.dangdang.com/9266298.html
7.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依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命题论述正确的是___。 A. 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B. 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aba3bcc427d04e749ee9b9fc034c2248.html?fm=bdbds465aa580bac1426762a8c188eaa4af2c
8.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本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法学论著选集,分六部分。这些写于1861年至1932年间的作品,覆盖了作者的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体裁包括法学论文、演讲、评论、法律意见书、书信等,从多角度、多层面呈现了霍姆斯的法律思想与理论;每一部分均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展示了其法律思想与理论的形成和演变历程。 https://lib-zzkjxy.wqxuetang.com/book/14482
9.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这些写于1861年至1932年间的作品,覆盖了作者的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体裁包括法学论文、演讲、评论、法律意见书、书信等,从多角度、多层面呈现了霍姆斯的法律思想与理论;每一部分均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展示了其法律思想与理论的形成和演变历程。本书汇集了霍姆斯对普通法的制度及其历史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的阐释,字里行间http://www.tup.tsinghua.edu.cn/booksCenter/book_02258901.html
10.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在网络这个案例的背景中,人内心深处的种种幽暗的情绪都会被释放,人们会特别的习惯与好辩,会放纵自己好辩的,也会放纵自己无知的热情,我们都知道,无知者无畏,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说是拥有一种莫名奇怪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奇怪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