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内容的幅度及亮点?
答:本次修订由九章六十一条增至十章八十六条,增量超过40%;就条文内容而言,围绕就业歧视、性骚扰防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分性别统计调查等前沿热点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鉴于此,社会各界普遍将本次修订的《妇保法》直呼为“新”妇保法。
2.《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内容的幅度及亮点?
答:《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在结构上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共十章,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在内容上从九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了十章七十条,在制度创新、托底保障、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充实和完善,是促进上海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成果。
3.“新”妇保法强调了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
4.“新”妇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5.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职场妇女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
6.关于本次修订,用人单位在招录、订立劳动合同、晋职、晋级等环节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7.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安排定期健康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