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解析“窃负而逃”和“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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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窃负而逃”是儒家的一则非常重要的公案,这则经典公案出自《孟子·尽心章句上》: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这则关于亲情与道义(法)的典故曾经随着“亲亲相隐”的典故在中国学术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争论。对儒家如何处理孝道(情)和大义(法)的关系问题,很多国内著名学者已发表了不少高见。

这则典故实际上孟子与弟子所做的思想实验,“窃负而逃”并非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而是“桃应有意设计的,来看一下再最极端的情况下,圣人应对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应先假设:“如果历史上最孝顺的天子(舜)的父亲,做了最坏的事情(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此时最称职的法官(皋陶)应该怎么办?”接下来的回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天子之父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东窗事发,孟子回答:“皋陶将瞽叟逮捕起来就好了。”

桃应追问:“难道舜不应当利用天资的权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亲么?”孟子回答:“舜作为天子怎么可以阻碍司法呢?”

桃应仍不满足继续追问:“那么舜就什么都不能做了吗?”

那么就有第二种情况:天子之父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尚未东窗事发(从“窃”字推测出),孟子回答:“此时舜应该弃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背着瞽叟逃到海滨,快乐地生活,甚至忘记了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种情况下,东窗事发,并且舜还身为天子时不能也不应该徇私枉法来干预皋陶秉公执法。但在第二种情况下,预设了瞽叟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尚未被发现,因而舜才有条件在事发之前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而且舜窃负而逃之前就放弃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与私的矛盾。身为天子就不能干预司法,如果要想让父亲免予刑罚就必须放弃天子之位。

孟子认为在这个思想实验中,舜应对此事的方式并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问题。不可否认,舜确实没有徇私舞弊,但“窃负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证成呢?就此可被认为是正当的呢?就此可被认为符合道德要求呢?

舜面对父亲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的局面,孟子的态度是情大于法,孝优先于。这师承了孔子关于血缘亲情和公正的关系的看法:“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人们讨论“窃负而逃”总会将之与“亲亲相隐”相联系,似乎“亲亲相隐”的可证成性可以证成“窃负而逃”。笔者先从“亲亲相隐”来看,如果“亲亲相隐”可证成,那么由此是否可证成“窃负而逃”。有关“亲亲相隐”的一段文字见于《论语·子路》篇,原文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

这则“直躬证父”的典故讲了关于“直”与血缘亲情的两种看法。一种看法,以叶公为代表,叶公认为一个正直的人是不会保庇罪犯的人,即使是自己父亲犯了错误(虽然不是犯罪),比如偷了别人家的羊,也会出庭作证自己的父亲确实偷了羊。

对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孔子的意思是面对至亲的过错,父母或子女最本能的反应、自然的反应是为其隐匿,而不是指控揭发,这一“率真、真实的感情就体现在父母和子女的相互隐匿中”。所以他们认为从人情来看,自然应该亲亲相隐。

尽管笔者赞成面对父母的过错,我们应该隐匿而非举报揭发;但理由却不是因为这更符合我们的人性,而是亲亲之间相互揭发举报会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尽失而无法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的灾难。

很显然,笔者是从后果论的角度来证成“亲亲相隐”的,从亲亲不相隐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来证成应该“亲亲相隐”。但这一证成并不适用于“窃负而逃”,因为“窃负而逃”和“子为父隐”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虽然这两个情况的出发点都是“孝”,但两种情况中父亲所犯的错的性质完全不同,两个儿子的行为表现也完全不同。

“亲亲相隐”和“窃负而逃”的不同之处表现为三点。

第一点,从父亲犯错性质上来看:“亲亲相隐”中的父亲只是偷了羊,偷羊只能算一般的民事案件;而“窃负而逃”中舜的父亲可是犯了严重的错误,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可是刑事案件,几乎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算是犯罪。

第二点,从儿子的行为来看:“亲亲相隐”中的儿子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揭发检举自己的父亲,而“窃负而逃”的舜则积极主动作为、直接背着自己的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犯父亲就逃跑了。

第三点,从人物身份来看:“亲亲相隐”中偷羊者和他的儿子都是普通人;而“窃负而逃”中,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者是天子的父亲,背着自己犯罪的父亲而逃跑的人之前可是天子(虽然他在背着父亲逃跑之时就放弃了天子之位)。

如果舜的父亲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舜只是消极不作为,只是不检举揭发父亲,这也是情有可原,那么舜的的行为就可以得到“亲亲相隐”的辩护。但是舜的行为却和“子为父隐”的行为完全不同。

笔者打算接下来从彼得·施特劳森三种反应性态度,分别是愤恨(resentment)、义愤(indignation)和负罪感(guilt),来说明这种不同,以此来说明“亲亲相隐”不可为“窃负而逃”辩护。

笔者将这三种反应性态度简单界定为:(1)愤恨:我们因别人对不起我们自己而产生的情感;(2)义愤:我们因别人对不起另一个别人而产生的情感;(3)负罪感:我们因我们自己对不起别人而产生的情感。

只要我们的交往对象是具有道德能力的人,并且他做了道德上不恰当的事时,我们就会对他产生愤恨,要求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他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才能减轻我们的部分愤恨。但如果犯错者是没有道德责任的精神病患者,我们则不会有对他有道德责任的要求。

但瞽叟是个正常人,他理应为他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对他的惩罚,以平息受害者的愤恨和旁观者的义愤。

舜在父亲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后,偷偷背着父亲就跑了。舜的确是对父亲尽了孝道,非常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要求,但是舜并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愤恨情感。只要加害者没有得到法律的处罚,我们的这些道德情感或反应性态度将无法得到排遣,正义也无法得到伸张。

如果舜只是为父相隐,而不是带着父亲跑,等着父亲被抓,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减轻了受害者亲属的愤恨、减轻旁观者的义愤,还可以减轻自己的负罪感。从结果上来看,似乎这个设定还不错。但是舜作为真正的孝子,不可能会心安理得地等着执法者来抓自己的父亲,正如朱熹所评注道:“瞽叟犯了极端严重的过错,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

综上所述,如果过错过于大,法大于情,如果只是小错,那么情大于法。这也从侧面看到了道德生活的限度,在面对更基本的人性和范围更大的血亲伦理来说,道德的得失和正义与否的考量都显得格外狭隘。

蒙培元先生也提醒人们:“孔子和孟子所说的,都是一些极端特殊的例子,正是通过这些极端例证,才足以说明情的重要。其实,在一般情况下'情’与'法’未必是冲突的,把'情’与'法’、价值和事实完全对立起来,未必是原始儒家的初衷。”

孟子这里所说的事例只是一种极端的冲突事例,目的是为了突出父子之情的地位,而将情与法对立起来实在是一种无奈与冲突之下的选择。笔者最后引用蔡元培先生的的话是想表达当我们试图用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资源来探讨古代中国的伦理案例时,我们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古代案例在今天是否具有可证成性,而且还应该在同情的基础上理解那些极端的案例,切勿歪曲了古代先贤设计极端案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修订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3.朱熹集注陈戍国标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4.

4.蒙培元:情感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王美玲:情感主义的儒家伦理——再论“子为父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6.梁涛:“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J],《哲学研究》,2012.10.

7.万光军:孟子让舜“窃负而逃、乐忘天下”的寓意[J],《孔子研究》,2007.5.

8.[英]彼得·斯特劳森:自由与怨恨[J],《第三种自由》,应奇、刘训练编,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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