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通过以下三对关系来阐述什么是“法的精神”。
第一,法律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例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在这方面,他的思想和我国的“天人合一”思想不谋而合。举个例子,温和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容易使人们懦弱、安于现状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我国古代自然条件优越,便形成了小农社会,安逸的生活使人们对自由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从而形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相反,寒冷的气候和贫瘠的土壤却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欧洲地区气候寒冷,土地破碎,距海洋较近。这便造就了欧洲人的冒险精神和对自由的向往,从而多是民主政体。自然环境影响着人的性格,人的性格影响着人的生活态度和方式,而这会导致不同种类的法律。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因素。
第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同样的权利。”
我看了《论法的精神》之后思考最多的问题就是究竟怎样的法律才是最适合当代社会的?怎样才能立好法、执好法?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简单看法。
首先从立法者角度来看,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不应为属于习俗、社会现象、道德和宗教的束缚制定法律规范”。对我们当代来说,就是应当独立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法律。立法者应该广泛地听取民众意见,但也要有自己最终的独立判断。同时,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要符合本国国情,由于一个国家的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制度等多方面的不同,人们的价值观也会有所差异,所以处事的方法和态度也是不同的。因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国家。
从执法角度来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团体利益有多大,官吏永远只是官吏,待人处事不因亲疏和好恶而不同,他们就像法律一样,宽恕不是因为爱,惩罚不是因为恨。”这和我们所想的司法独立性是相同的。司法活动一定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的干预,不受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干预。而法官等具体实施司法活动的人,必须要抛开情感,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只有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法律才能实现它的价值。
读完这本书虽没有完全理解孟德斯鸠的思想精髓,但仍有诸多感触,希望以后还有机会再次阅读此书,得到更深的体会。